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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卫东:法贵于行

  总第178期 出版日期:2007-02-05

为了有效推行合法经营以及实现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适当均衡,必须让受害人、权利人参与执法监管和制裁机制的运作,通过提起民事请求和公益诉讼的程序来有效地制约逐利活动,让侵权者产生痛感、记取教训

□ 季卫东/文

   松花江污染事件曾于2005年底在国内外引起轩然大波。据不完全统计,这场公害事故大约造成了数亿元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到沿江1000多公里流域内1000多万居民的日常生活,并导致外交磋商以及联合国出面敦促治理。
    然而,一年多之后跚跚来迟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肇事企业只罚款区区100万元——这已经达到国家环保总局有权制裁的最大力度。这一消息使舆论界再次哗然。
    记得两年多前发生的沱江污染事件,也是对加害企业罚款100万元,加上支付给渔民的1170万元赔偿金和缴纳的405万元排污费,被追究责任的企业承担的代价居然不到所造成经济损失2亿多元的百分之一。为防止受害居民提出民事损害赔偿诉讼,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司法局甚至还在2004年4月30日发出禁止律师代理诉讼的通知(将近半年后被撤销)。
    此次松花江事件的处理,吉化双苯厂明里暗里一共支付了多少赔偿金,我们不得而知。假如参照先例和经验做出的推测没错,那么必须承认,如此不痛不痒的制裁很难对企业的行为方式有什么实质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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