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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贿赂门”的中国应对

胡舒立  总第194期 出版日期:2007-09-17

参与国际联手反腐,关键在于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不惮家丑

  八九月间,正当西门子、家乐福、麦当劳各色“贿赂门”事件在中国沸沸扬扬之时,中国国家预防腐败局于9月6日正式成立。这一筹备四年之久的新机构,不仅由新任监察部长马丂兼任局长,显出格高权重,而且明确其未来职责之一,便是“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规定的义务”。此可谓正逢其时。(参见《财经》网络版每日头条“中国反腐重心前移”
  伴随着全球化浪潮,近年来国际联手反腐大势已成。30年前,美国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至90年代中期,世界银行在贷款、政府采购以及招标方面制定了专门的反贿赂规则。1997年底,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签署通过了《禁止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公职人员公约》。2003年,联合国制定《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国际反腐同盟正式宣告成立。中国是《公约》发起国之一,而且在去年10月担任了公约执行机构“国际反贪联合会”第一届年会的东道主国。(参见《财经》2006年第22期本栏文章“反腐全球化”)
  不过,将参与《公约》的最初观念性成果转换为持久的现实成果,仍然需要付出巨大努力。近年来跨国公司在华贿案屡有披露,为国内反腐防腐提供了新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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