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仅适用于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将于8月1日起实施
【《财经网》综合报道】8月1日起,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区法院将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案件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7月3日公布的《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下称《安排》),内地法院和香港特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所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据《人民日报》报道,《安排》的内容包括了适用范围、受理认可和执行申请的管辖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必须具备的条件等。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表示,此司法解释适用于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争议的管辖地点的民商事合约案件。只适用于源于商业合约的争议所作出的给付金钱的判决,不包括确认权益或者要求履行某种行为等的其他判决。同时,相关判决必须是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据悉,民商事判决的认可和执行,是内地与香港司法协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7年香港回归前,由于缺乏相关机制,两地的判决均不能得到对方的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如果想在另一地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就不得不重新起诉。
香港回归后,特别是《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签署后,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问题日益突显。为解决这一问题,内地与香港特区先后磋商七次,最终达成共识,首次明确了内地与香港特区有义务相互认可和执行对方的民商事判决。本次公布的司法解释,正是体现了这一共识。
据黄松有介绍,《安排》也是继1999年和2000年,最高法院分别公布《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的安排》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司法解释以后,又一更具影响力的司法举措。
他表示,《安排》使两地相互认可和执行判决的程序统一、明确和简化,增强了诉讼结果的可预见性,从而消除了投资方对诉讼与执行相脱节的疑虑,有利于增强跨区域投资、贸易的信心。■
(《财经》实习记者 卢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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