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与民治的关系虽形影难剖,然其根本意义与作用,则有区别,“民治之精义在以民决政,宪政之精义在以法治国。民治为本,宪政为用。”二者相辅而行,方可具今日民主国家的实质。
我们若要在今日民治宪政的波澜中,加以寻声考迹,当可在洛克的时代背景与《政府论两篇》,索得流源。
(1)自然法与自然权利——洛克一如霍布斯,亦提出自然状态的主张,也以人性的解释作为立论的基础,但内容则迥然有异。他认为自然状态是自由平等的领域,又人性并非如霍氏所描述的自私好争,而是有社会倾向,依理性以行动,这种理性是“上帝赋予人类共同的规范与判断的标准。”洛克称之为人心之中的“上帝之声”。而自然状态中的人人,就是“依理性而居”,故充满理智与和平。
自然状态虽是一个自由平等的领域,但并非可放纵欲为的世界,它仍须受自然法的管治,并受理性的指导,因为“上帝给人理性,同时也给人与理性相伴的法律”,这就是自然法。洛克相信:“人类不仅有能力认知自然法,并且可以像数学命题一样予以证明”,所以他说:“在自然状态中,有自然法治理,人人皆受其约束;而理性,那就是自然法,它训示就教于它的人类:人人皆平等独立,无人得以侵害他人之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所述的自然法诫训中,绝大部分关于个人的权利,他认为这些权利是人人本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rd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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