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PE退出的艰辛之路
本文见《金融实务》2008年第7期 出版日期2008年07月07日
□ 张羲淳 徐亮
中国有关法规,多是围绕战略投资者需求制定,海外PE在构思退出方式时应更为审慎、耐心,并多一些创造力
就在上世纪90年代初,合资企业中的中方还无法理解外方为什么如此坚持在合资合同中写入详细的终止条款。当时普遍的观念是,“还没结婚怎么就开始谈离婚了?”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终止条款已在中外合资合同中屡见不鲜,但总体来说,外国战略投资者不仅入资时要花钱,当经营不佳想要撤资时也得付出一定的代价。
在实践操作中,当合资企业的外方想退出时,中方有时会在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上拒绝同意,甚至要挟外方。在许多情况下,中方即使给予同意,也会附加条件,要求外国战略投资者承担合资企业的全部损失,以确保自己的出资不受任何损失。中方的另一常见做法是坚持不同意,以此迫使外国战略投资者以显著低价向中方转让其全部股权并退出合资项目。在这种情况下,外国战略投资者往往因急于退出而同意按要求支付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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