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补充上次限价政策,对秦皇岛等中转地的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
【《财经网》专稿/记者 杨悦】国家发改委再次发布电煤价格临时干预的通知,要求对秦皇岛等主要港口和集散地的动力煤实行最高限价。
7月24日发改委发布《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电煤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秦皇岛港、天津港、唐山港等港口动力煤平仓价格,不得超过6月19日价格水平,即发热量5500大卡/千克动力煤每吨860元、840元和850元。动力煤主要用于发电用途。
《通知》称,自6月19日对全国电煤实施临时价格干预以来,电煤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但同时也出现了合同兑现率下降、部分非重点合同电煤价格出现上涨的情况。
在此前6月19日的通知中,发改委对电煤的出矿价(车板价)作出了限制,规定在临时干预期间,电煤价格以当日实际结算价格为最高限。
在上次的限价政策中,发改委仅对电煤价格作出了限制,部分煤矿企业将动力煤作为其他用途销售,以规避限价。因此,发改委此次又对中转地的动力煤价格作出了限制。
中信证券煤炭行业首席分析师王野告诉《财经》记者,这次的限价比上次更加具体明确,提高了可执行度。
王野认为,由于煤炭定价双轨制的存在,电煤生产企业和发电企业之间仍无有效联动,发改委的煤炭限价政策,只是对市场心理预期产生较大影响,并没有使煤价上涨的趋势得到有效抑制。
在最新一期中信证券煤炭行业研究报告中,7月中旬山西动力煤出矿价较2007年年底上涨30%,较6月底上涨20元,月涨幅为60元-95元不等,秦皇岛港7月14日普通混煤、山西优质混煤的价格环比分别上涨20.63%和16.27%。
王野认为,不应该用计划手段对煤价进行干预,应该由市场自行调节,当煤价上涨到一定水平,需求自然会下降。
此次《通知》强调要对重点电煤合同兑现率加强监管,不得将重点合同电煤交给关联销售公司进行销售,转变为市场电煤或其他用煤。
中国煤炭市场网市场观察员李朝林表示,电煤合同兑现率可以控制,但是电煤的质量却难以控制,某些煤炭企业为了得到充足的运力,出现了签订虚假煤炭合同的情况。
李朝林认为,不应该对煤炭限价,而更应该加大煤炭产能的开发。
电监会有关人士表示,煤炭限价作用有限,发电企业成本上涨的压力并未得到实质解决,电厂煤炭库存情况没有得到改善。近期十个省份又出现了电煤库存低于警戒线的情况,缺煤停机的容量也在反弹。
上述电监会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发改委采取煤炭限价也属无奈之举,如果不限制煤价,电价和煤价互推,会加剧国内的通胀水平和推高国内的CPI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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