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额贷款公司无需审慎监管,但并非无需监管。工商局承担了日常监管职能,但是否能尽到监管之责?
【《财经网》专稿/实习记者 张曼】首部确立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地位的工商局文件在浙江诞生。与此同时,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责任问题也备受关注。简而言之,小额贷款公司出了问题,谁负责?谁来防范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7月28日,浙江省工商局出台《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登记办法》),允许其从事各项小额贷款、小企业咨询等业务,新设“小额贷款”行业,赋予其合法地位。
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在官方网站上称,这是中国首次通过制度正式承认民间贷款机构的合法地位,这一新兴的民间贷款力量,将成为现有信贷制度的重要补充。
根据央行、银监会既定的改革思路,双方于今年5月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称,只贷不存的小额贷款公司无需接受银监会的审慎监管,可由省政府指定省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试点,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承担试点失败可能出现的风险处置损失。
实际的试点情况是,浙江、江苏等地目前多按“谁试点、谁负责”的原则,由省金融办把试点的权限再次下放到县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的则为当地工商局。引起争议的是,工商局是否能承担好这一责任?
工商局监管?
2007年11月先行推出试点办法的江苏省,则称“各试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风险防控作为开展农村小额贷款组织试点工作的重中之重,与省政府签订风险控制责任书,对农村小额贷款组织经营情况密切监测,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督促其及时整改。”
浙江省的《登记办法》则明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需要获得“省金融办同意设立的审核文件”。浙江省金融办还负责审核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并有权关闭和取消这些公司的试点资格。
《登记办法》更明确了工商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小额贷款机构的多种职能,称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将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小额贷款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巡查,检查范围还涉及登记事项、信用监管、年度检查、合规经营等方面,比如工商局若发现小额贷款机构吸存,有责任将情况抄报当地银监局,而发现高利贷行为则抄报人民银行等。
但根据浙江省工商局有关人士向《财经》记者证实,他们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其他工商企业并无二致。浙江省工商局新闻中心吕律对《财经》记者表示,上述检查属于工商局对注册企业的日常监管,并非为小额贷款公司专设。
《财经》记者依次查阅工商局资料得知,其中信用监管,实指工商局根据注册企业登记的基本信息和交易行为、竞争行为及其他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的监管方式,亦并非针对金融机构单设。从《登记办法》规定的工商局多种日常监管职责看,工商局看上去缺乏能力和资源完成这样的日常监管。
浙江的《登记办法》亦未明确谁来承担最终的风险处置责任。截至发稿前,浙江省金融办未对《财经》记者的采访作出回应。
两种思路
《财经》杂志首席经济学家沈明高据此分析称,目前的情形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无人监管。他对此表示了忧虑:这最终是否会重蹈“农基会”覆辙?审慎监管和非审慎监管之间的界限何在?有关部门是否应高度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进行监控?
沈明高认为,此次试点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从中央下放到省级,可以使中小金融机构探索出一些可操作、可持续的经营模式,具有很大的意义。但是如果监管部门不能认真规范这些机构的行为,为其提供正向的激励,确保其不吸收贷款、不放高利贷、管理银行批发资金的合理使用,小额贷款公司误入歧途的可能性就很大。
清华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研究员王君则认为,只要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原则上不需要像银行等金融机构一样接受审慎监管;如果先设立监管机构再成立公司,可能会扼杀小额贷款公司的活力。因此目前监管思路采取先设立试点,再依据实际运作考虑如何监管,有一定道理。
此外,根据目前的试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不超过资本金50%的资金,这些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也会进行评估和监控,对外部监管有一定的替代作用。
但王君认为,仍应慎重考虑小额贷款机构的监管框架,在现有框架外,同时需要有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即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不可采用暴力收债的方式。这也是香港放债人条例的监管机构将警方包括在内的缘故。
央行有关人士则告诉《财经》记者,央行也在研究制定《放债人条例》,该条例的管辖对象要比小额贷款公司更广,但近期难有结果。■
(《财经》记者张宇哲对此文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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