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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后重建用地免交有偿使用费

《财经网》   [ 07-29 19:57 ]

至2010年底,凡是用于安置灾民的住房用地,一律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财经网》综合报道】据新华社报道,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通知,明确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用地税费减免政策。自该文件下发之日至2010年底,凡是用于安置灾民的住房用地,一律免征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如占用国有土地建安置房,则免交土地出让金。
  新增建设用地是指把耕地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依照中国现行土地政策,市、县政府如新增建设用地,必须在办理耕地农转非审批时,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交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具体征收标准由中央相关部门按所占耕地的等级确定。
  2006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出台《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提高1倍。目前,新增建设用地共分15个等级,最高每平方米可征收140元,最低为10元。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免收灾区重建用地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为支持地震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促进地震灾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减轻灾区经济负担”。
  上述文件明确,为安置地震受灾居民,在灾区和非地震灾区新建的各类安置住房,需要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一律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需要占用国有土地的,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而“地震灾害地区的行政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各类企业、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等单位因地震造成房屋倒塌、毁损,需要在原地区进行重新建设或迁至异地(本省、直辖市内)进行重新建设的”,也执行上述政策。
  《通知》明确,除了上述范围的建设用地,“灾区和各地一律不得以灾后重建为名规避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土地出让收入。”■

(《财经》实习记者 张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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