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扩大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
已在全球范围内生效实施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下称《公约》),是迄今为止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为完整、全面而又具有广泛性、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是国际刑法的又一重要渊源。
《公约》对我国刑事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其关于腐败犯罪的规定,对我国完善贪污贿赂犯罪的刑法规定具有重要借鉴意义。《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是非常全面的,同时又具有宽泛性,基本上概括和反映了世界各国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主要类型(占有型、挪用型、交易型、渎职型)、本质特征和构成条件,因而有很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具体而言,《公约》对公职人员腐败犯罪的规定,具有以下几个总体特点:
其一,自然人犯罪主体只能是担任一定公职,或履行公共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的人。同时,对“公职人员”的界定,《公约》规定系指:(1)无论是经任命还是经选举而在缔约国中担任立法、行政、行政管理或者司法职务的任何人员,无论长期或者临时,计酬或者不计酬,也无论该人的资历如何;(2)依照缔约国本国法律的定义和在该缔约国相关法律领域中的适用情况,履行公共职能,包括为公共机构或者公营企业履行公共职能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何其他人员。(3)缔约国本国法律中界定为“公职人员”的任何其他人员。
其二,主观上只能是出于故意;
其三,客观行为的本质是亵渎职责,侵犯了公共职责的正当性和公益性。
与《公约》规定的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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