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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七修主治经济犯罪

《财经》记者 叶逗逗  总第219期 出版日期:2008-09-01

“老鼠仓”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刑法》,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本次《刑法》修改重在加强对经济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次《刑法》修改建议增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罚,对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可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防火墙”的作用

  “老鼠仓”行为入罪、个人信息保护列入《刑法》、受贿犯罪主体范围扩大——8月25日至29日在北京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接受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下称修正案草案)备受关注。
  11年前的1997年,在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中国现行刑法出台。之后,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犯罪领域不断出现新情况。而根据现行《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的原则,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定罪,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因此《刑法》出台至今,立法机关已经通过了六个修正案和九个立法解释,对现行《刑法》进行了局部修改和完善。
  《财经》记者了解到,《刑法》修正案主要是设立新罪名、调整法定刑,或者是对原有规定比较模糊的地方进行细化,加强其可操作性。从前六次修正案内容来看,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尤其是针对金融市场秩序和加强惩处腐败和职务犯罪,是《刑法》修改最主要的内容。
  此次《刑法》再次修订,尽管修改内容的涉及面较宽,但惩处经济类犯罪仍然是主体。

“老鼠仓”归罪
  在中国股市持续低迷之际,此次提交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中,对证券、期货交易中的内幕交易行为重点给予关注。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所作的说明,现行《刑法》只对利用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的犯罪及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因此,有些全国人大代表和中国证监会提出,一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利用其因职务便利知悉的法定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如本单位受托管理资金的交易信息等,违反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牟取非法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这种“老鼠仓”行为也应当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民间所称“老鼠仓”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今年4月21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基金管理公司从业人员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的处罚决定,没收他们的违法所得、各处罚款50万元并对两人进行市场禁入。这是中国首例被发现的“老鼠仓”案,但目前处理仅仅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
  “在现有《刑法》体系下,我们曾经讨论过是以《刑法》169条背信罪来处置,还是以185条利用受托人资金进行牟利来处置,但是这两条罪名和‘老鼠仓’行为的特点差别还是很大的。”北京大学金融法专家彭冰告诉《财经》记者。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信息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详细的范围,因此,“老鼠仓”案件中利用金融机构买卖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其行为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很难定罪。
  正是为了打击“老鼠仓”行为,此次《刑法》修订,对《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罪”增加一款: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经营信息,违法规定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从事内幕交易罪处罚。该规定将“老鼠仓”行为纳入《刑法》范畴。
  同时,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建议他人从事内幕交易以内幕交易罪论处。金融界人士指出,这项修改将会对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等类似案件产生影响。
  尽管董正青内幕交易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尚未结案,但法学专家认为,该案原则上不会受到此次《刑法》修改的影响。因为司法的基本原则是,新法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即从属旧法以及如果新法量刑轻从属新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这次修订除了有效打击经济领域的内幕交易犯罪,同时还有很强的社会教育功能。在未来,类似唐建、王黎敏“老鼠仓”案,董正青案等案件的处理将不再是法律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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