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自己的职业范围内,与不正当的行为或现象不合作,应该是任何一个从事该职业者的底线伦理
8月1日,是《反垄断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天。中国四家防伪企业在这一天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交行政诉状,起诉国家质检总局涉嫌行政垄断(参见《财经》2008年第17期“质检总局遭遇‘电子监管门’”)。
一个月之后,9月2日,法院向四家企业发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在这份署名“审判长×××、代理审判员××以及代理审判员×××”的裁定书中,不予受理的理由是——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出,本案起诉人兆信公司、惠科公司、网盟公司、恒信公司所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
就在这份裁定书送达之后的第七天,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明确表示,受害人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法院应该直接受理;最高法院并通过其机关报《人民法院报》发布“答记者问”,解释有关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具体问题。
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虽然不是同一种类的诉讼,但是许多原理是相通的。只要司法权依然被作为一种静态、被动与中立的国家公权力,那么,在诸如面对上述诉讼时效问题时,无论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法院似乎都不应越过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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