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就诉讼时效问题颁布司法解释,主旨在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
民事诉讼超过诉讼时效,在现实生活中颇为常见,由此产生的后果也给当事人和法院增添了很多困扰。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日前颁布司法解释,在立足于公平原则的前提下,对滥用诉讼时效进行适当限制,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这个司法解释名为《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若干规定》),已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会发生大量民事纠纷,需要通过司法来解决。但如果在一定时间内不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就会超过诉讼时效,得不到司法的保护。这就是司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
中国1986年出台《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但是如果权利人不知道权利被侵犯的,自权利被侵犯之日起有20年的时效。
此外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比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诉讼时效仅为一年。
不过,“诉讼时效过期”并不意味着权利人的权利随之消失,如果义务人还自愿履行义务,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
与此不相一致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即使案件当事人并未提出时效问题,也往往主动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诉讼时效规定,一经发现超过诉讼时限,就直接不予立案。这在事实上损害了当事人的实际权利。
针对类似...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