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过修正《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原意,加之大量问题的“留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意在劳资双方的争议间达成微妙平衡
对于姗姗来迟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劳资双方的反应似乎都很平静。
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告诉《财经》记者,《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是多年来劳动者的一场胜利;杭州市律协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新发则直言,当前企业面临“过冬”困难,《条例》可以说得上是一件不错的“御寒的冬衣”。
于9月18日最终公布的《条例》,共六章38条,相比此前9月3日国务院原则通过的条例(下称原则通过稿)减少了两条;相对国务院法制办5月12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则缩水了七条。
从全文看,条例试图平衡各方利益,柔和处理了一些争议较大的条款。在提高《劳动合同法》操作性的同时,通过立法技术,修正了《劳动合同法》过于倾向劳动者的“姿态”;并试图向劳资双方“解释”《劳动合同法》,以修正各方的误读。
众多学者告诉《财经》记者,在《条例》平衡《劳动合同法》的背后,其代价是《条例》对于立法本意的“扭曲”,以及对许多本该解释清楚的问题的“留白”。而政府部门的权责不对等,将成为影响法律落实的关键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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