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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企业合规性投石问路

季卫东/文  总第221期 出版日期:2008-09-29

要在缓和行政规制之余形成新型的监管方式,避免规范真空,而不能退回政府加强控制的老路。也就是说,应该在营业自由的前提下,切实加强公司活动的“合规性”


2008年9月,“三鹿奶粉事件”爆发牵扯到更多乳品企业,大企业要么停产,要么停止收购鲜奶,河南奶农们受到重大打击,忍痛倒奶。

  “三鹿奶粉事件”曝光,迄今近一个月。但肇事企业受理投诉是在半年多以前,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发现异状也有数月。在这段不算很短的期间,对这样性命攸关的祸害,既没有人主动采取任何补救的措施,也没有人依法公布任何警示的信息。因此,在上万名儿童健康受损的真相被揭露后,除了特定公司的名誉扫地,整个奶制品行业、甚至连国家的质量检查制度本身,也都因此陷入了诚信危机。
  面对汹涌的舆情,有关当局采取了一系列制裁手段:逮捕数十名直接责任者、免除河北省石家庄市诸多高官的职务。迫于压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也终于在9月22日引咎辞职,开创了在新形势下反省罪己的先例。诸如此类的举措,对于涤荡陋习、平息民愤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仅凭简单的罚则却并不能消弭群众对食品质量的不安感,更不可能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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