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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赔偿:权宜与久安

萧瀚  总第222期 出版日期:2008-10-13

引发全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的民事群体赔偿,解决之道应该行政支持在后,司法在前,方为明智

  三鹿“毒奶粉事件”,除了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受到刑事审判,三鹿集团还正面临巨额的侵权赔偿。然而,这一事件受害人的民事维权遇到了障碍。
  这种障碍很难说来自哪个单一的环节,而是综合因素下的合力障碍。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或是企业本身,都对这种大规模的民事索赔心怀忌惮。他们深知,一旦启动了法律程序,未能完全满足的诉求,往往远比诉求完全不被理睬更具冲击社会稳定的风险,因此,不能把索赔的胃口轻易吊起来。
  而司法当局深知自己的非独立身份,“一切行动听指挥”使他们无法正常行使司法权。即便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索赔诉讼,由于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导致的法律适用方面不合社会期待,随后的公众舆论压力亦难承受,其后果或将造成公信力的进一步流失。
  同时,地方企业与党政,以及与社会各种力量之间存在的千丝万缕、影影绰绰的关系,这些都使得“毒奶粉事件”的受害人维权行动变得十分困难。
  然而,是问题总得解决,久拖不办或者干脆不管,显然都不是好办法,甚至不但于事无补还会使矛盾进一步恶化。
  纵观近年来类似事件,都可以看到,一些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经济利益,在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的过程中,依然抱着消极“摆平”而不是积极解决的态度予以处理。这次三鹿“毒奶粉事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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