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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对中信泰富事件负责?

《财经》研究员 陆磊  总第223期 出版日期:2008-10-27

  无论事件细节如何,中信泰富董事会都难辞其咎,相应的损失也应由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控制者承担

  中信泰富已经发生的外汇远期合约155亿港元的亏损,成为全球金融风暴发生以来香港上市公司的最大交易损失。
  面对损失,相应的责任追究与损失弥补成为当前必须合理解决的问题。纵观整个交易的发生与最终损失,无论事件如外界推测还是公司公告,中信泰富董事会都难辞其咎,相应的损失也应由造成损失的董事会控制者承担。

风险责任在于董事会
  在整个交易中,令人啼笑皆非的事实是,中信泰富的巨额损失仍然来自法人治理的巨大缺陷。
  在责任界定上,中信泰富主席荣智健认为外汇期权投资是财务董事“自作主张,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同时又认为,“经过内部审计,证实没有诈骗”,因此不会对离职的财务董事采取法律行动。
  这里的矛盾在于,既然不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的财务决策一定是非法行为,则必须采取法律行动;如果没有采取诈骗,则说明股东对该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过授权而非自作主张。
  换言之,责任要么落在董事会头上,要么由经营层负责,而非无人负责的状态。于是,我们可以认定中信泰富重大事项决策中的治理缺陷和相应的责任归属。
  第一,无论该笔外汇衍生品是否经过授权,公司董事会都存在治理缺陷。
  如果经过授权说明董事会决策目标有问题,其决策偏离了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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