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以程序、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一次改革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重建我们的法制。1979年,已经制定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当时,我没有赶上起草《刑事诉讼法》。
1979年的刑诉法,是新中国建立后的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尽管条文比较少,但它把一些如何办刑事案件的重要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证据规则以及办案程序等,基本上都规范化了,使办理刑事案件有了些基本的程序、规则可遵循。
这部法律是在“极左”路线结束后,在拨乱反正、正本清源的基础上制定的,吸取了“文化大革命”的反面教训。比如,它规定公、检、法三机关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规定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规定了辩护权,严禁刑讯逼供,强调以证据定案,只有口供不能定罪,还规定了中国特色的死刑复核制和再审制度,等等。
然而,当初起草时,改革开放还没有全面展开,西方法治的很多成果我们还没有系统研究、学习。从现在看来,这部法律还不够先进,有它的历史局限性,比较明显的缺陷是对程序价值不够重视,尤其是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规定不够充分。
不作“井底之蛙”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们发现自己在很多方面明显落后。《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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