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女悲剧昭示法治困境
本文见《财经》杂志2009年第26期 出版日期2009年12月21日 徐建犯强奸罪固然应该受到惩罚,皖豫两县市驻京办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决策者的共同犯罪责任更应该追究
贺卫方/文
引发广泛关注的上访女李蕊蕊遭强奸案一审宣判,据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在河南省桐柏县驻京办担任保安兼服务员的26岁男子徐建,因强奸罪被判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李蕊蕊经济损失共计2300.9元。从被害人的反应看,她很可能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本案也许还要经过二审。我们在这里不想对这起强奸罪的一审判决作出评论,要讨论的只是与本案相关的某些法律事项。
首先是桐柏县驻京办的责任问题。这起案件之所以会发生,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家驻京办非法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自由。驻京办的职责也许十分广泛,但我理解的无非是接待与公关事项。即便超出这个范围,它也不能兼任监狱或拘留所的职责,绝对不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我们的宪法第三十七条说得很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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