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立法再问计

本文见《财经》杂志2010年第26期 出版日期2010年12月20日
《征收条例二稿》在征收补偿、公共利益界定、征收程序以及强制搬迁等方面进行微调,但仍未承认对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不能涵盖集体土地征收,难抵强拆大潮

《财经》记者 徐凯 谭翊飞 实习生 李湘宁

  苏州昆山,杨则丰女士在派出所被控制一夜,丈夫按要求去拆迁办谈判后,第二天 “我们空着手回来,房子已没了”。

  杨女士所住的小区丽丽新村才完工9年,就于2009年8月收到拆迁公告,两个月后收到强拆通知书,包括杨则丰在内的许多住户对整个决策过程一无所知。出面征收的昆山市土地储备中心开出的单价是4450元/平方米,而楼盘周边二手房的价格达8000元/平方米。安置房则在郊区,离市中心数十公里,生活水平直线下降。

  在强拆之前,杨女士及其邻居委托律师,先对强拆通知书提出了行政复议,后又就行政强拆决定和拆迁许可证延期提起了行政诉讼。但法律程序不仅未能阻挡强拆,该案甚至未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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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经》记者 徐凯 谭翊飞 实习生 李湘宁 】 (责任编辑:闫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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