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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监管病症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2-09 15:20:04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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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监狱监管事故发生,需严格执法和加强驻监所检察官及社会监督,建立巡视巡查制度,督促监所在规范执行、人权保障等方面落实规定

2014年3月的最后一天晚上,25岁的服刑人员张连文在服刑的辽宁省营口监狱禁闭室内死亡。此时,距离他一年刑期出狱还有四个月。同年底,营口市站前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处营口监狱七监区干警温学军和杂役犯袁生平有期徒刑15年。目前,该案二审已立案。

同在东北,2015年1月,媒体曝出了另一起监狱丑闻:正在黑龙江讷河监狱服刑的王东,在高墙内利用手机微信等聊天工具涉嫌诈骗三名女网友,骗取其中两人钱财11万余元,并用裸照威胁多名女性。1月27日,黑龙江省司法厅发布消息称,因上述案件,包括讷河监狱监狱长、政委在内的14人受到处分,其中4人被立案侦查,涉嫌罪名分别是玩忽职守罪和滥用职权罪。

近年来,监狱各种非正常事故屡见报端。接受《财经》杂志记者采访的监狱干警称,虽然监狱的各项法律法规细致、全面,但落实到执行层面会有执法不严、凭个人自觉的现象,“这样造成的后果就是不仅手机,甚至连危险性物品亦有机会带进监区。”

本应戒备森严的监狱,重重防线却被突破,折射出监狱监管的漏洞。1月29日,司法部召开全面加强监狱戒毒所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并做出部署,将在全国监狱戒毒场所部署开展违禁品、违规品专项清缴和“严明纪律、严格履职”专项教育等活动。

“防止监狱监管事故发生,需要严格执法和加强驻监所检察官及社会监督,建立从上而下的巡视巡查制度,督促监所在安全规范执行、人权保障等方面落实规定。”司法部研究室原主任王公义认为,尤其是社会监督,不能流于表面,而是要制度化。

在长期从事监狱工作研究的一位学者看来,除此之外,还需要对驻监所检察官制度进行改革:“驻监所检察机构对监狱刑罚执行监督普遍存在着质量不高,效率较低等问题,如果把原来的驻监所制度变为巡查、巡视机制,不仅能摆脱监狱提供后勤保障,还能防止检察官被同化。”

失控的监管

服刑人员张连文死亡近三个月后,辽宁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张连文符合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原因为死者生前身体(颈、胸、腹)受到束缚所致”。其中明确提及“张连文尸体上头皮、双眼、口唇、颈部、躯干及四肢处皆有伤痕,损伤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张连文姐姐称,鉴定结论出来第三天,其父亲跳河自杀。

该案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温学军身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罪犯张连文监管期间,违反监管法规,与被告人袁生平对被监管人张连文实施体罚虐待行为,致使张连文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判决列明,按《监狱法》第十四条,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的行为包括“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监管工作四十条禁令》强化干警管理十条禁令中的第二条规定:严禁干警虐待、打骂体罚罪犯,纵容唆使罪犯虐待、打骂体罚他犯;辽宁省监狱管理工作十二条规定中的第十一条规定:不准打骂体罚、变相或唆使罪犯打骂体罚罪犯。

今年1月,澎湃新闻披露了讷河监狱的丑闻。关押在讷河监狱五监区的王东,在狱内利用手机与多名女性进行微信聊天,取得对方的信任后,以恋爱及投资为由骗取受害者的金钱。此外,王东还通过裸聊等方式获取了女性的裸照,加以威胁。直至2014年11月,其中一名受害者的警察丈夫因不堪骚扰威胁,向讷河监狱及检察系统举报致案发。

另据报道,从2008年至2014年,6年时间内讷河监狱至少有5名服刑人员先后自杀身亡,另有3起自杀未遂事件。此外,还有一名狱警在被传讯后自杀。

事发后,黑龙江省司法厅表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由于监狱管理存在漏洞,个别民警违反司法部下发的监狱管理相关规定,为王东会见受害人和实施诈骗提供了便利条件。

“营口监狱所出事故是监狱在监管方面对服刑人员权利保障没有到位,存在虐待、打骂、体罚服刑人员的事实,并最终致服刑人员死亡;讷河监狱事故则恰恰相反,服刑人员存在很多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监狱没有严格执法,没有认真管理和约束,犯人已经不像犯人了。”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副会长王平认为,“监狱工作从理论上主要两方面:一是保障服刑人员的权利,二是监狱严格管理。目前所暴露出来的监狱方面的问题显示,有些监狱在保障服刑人员权利方面没有到位,有些监狱在严格执法、严格管理方面没有到位,甚至还存在严重的违法犯罪问题,未能在服刑人员人权与监狱安全之间找到平衡点。当然,这两方面均未做到的情形也会出现。”

王公义还认为,讷河监狱事故与长期被关押的服刑人员同干警接触时形成的某种特定的亲密关系有关。虽然监狱干警与服刑人员关系密切后,有助于对后者做思想工作,但这也会形成一定的问题,尤其是暗中交易,因此干警要对服刑人员时刻保持警惕性和恰当距离。

执法不严

针对讷河监狱案件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1月29日,司法部表示,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力度将进一步加强,各监所都要组织或充实专职警务督察队伍,检查督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司法部要求,责任追究做到“六个一律”:凡是私带违禁物品给罪犯戒毒人员的,一经查实,是干警的一律开除,是工人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是外协人员的一律废止外协合同,此类案件一律上报省局并向驻地检察机关通报,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附有管理、检查、督察责任的人员隐情不报、压案不查的一律就地免职并追究责任。

在王公义看来,讷河监狱案件暴露出执法不严所带来的后果。“中国对监狱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内部规定,看起来是齐全的,但在执行过程中,监狱干警往往做不到严格执法,造成个别监狱出现重大非正常事故。”

《监狱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

据了解,服刑人员不仅有通信的自由,亦可以在监狱打“亲情电话”,但不能使用手机。王东在监狱中能够“自由”使用手机,本身就违反了诸多法规。

司法部2006年下发的《关于加强监狱安全稳定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禁止罪犯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现金、毒品等违禁品。私藏、使用移动电话,私藏、吸食毒品的,给予禁闭处罚,从解除禁闭之日起,两年内不予提请减刑、假释(有重大立功表现除外)。第四条禁止将移动电话带入罪犯生活、学习、劳动现场。违反规定带入、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将移动电话提供给罪犯使用的,对警察一律辞退,取消警衔;对工人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关系。

以《财经》记者获得的一份东北某监狱的“警察违反《监狱移动电话管理规定》处理办法”为例,包括:一、警察为罪犯提供、捎带或保管移动电话的,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对所在监区的领导,将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二、警察进入监狱前,须将携带的手机放在看守室或手机存储专柜。特殊情况需将手机带入监院的,由监狱主要领导审批;对警察将移动电话带入监内的,给予纪律处分或按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所在监区领导的责任,取消单位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加重处罚。三、任何警察非因工作需要严禁给犯罪家属及其相关人员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警察因工作确需给罪犯家属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的,必须执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或监区领导同意,严禁给罪犯家属及其相关人员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如有违反者,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不过,实际情况是,服刑人员使用手机并非个案,有的地方管理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有的监狱虽有屏蔽但有空白点,有的甚至会将屏蔽关掉。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多位监狱干警称,“监狱有很详细的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但如果执行不严格而全凭个人自觉,不仅手机,甚至危险性(比如刀具)物品亦有机会带进监区。”

“讷河监狱事件根本就不应该发生,简直是荒诞剧。”这些干警认为,背后也许存在干警与服刑人员相互勾结的情况,甚至多人参与。

据央视报道,联合调查组传来的信息称,王东入狱时曾有一部手机,并在狱中使用该手机聊天,监狱民警发现后将该手机没收并销毁。之后包括被害人在内的两人先后多次探监时送来三部手机。经审讯发现,手机是由一名民警携带进入,并获得200元好处费。这位民警承认了捎带东西的行为,但称对于捎带物品是什么不知情。

另外,据《监狱法》第四十八条,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本案中在监狱会见王东的多名被害人并不在“亲属、监护人”之列,是监狱民警违规先是以兄妹名义,后来以夫妻名义多次为他们办理会见手续。

健全多元监督

监狱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特殊的场所,是监禁、改造和惩罚被监禁人的地方。监狱及其监管人员与被监禁人之间存在着特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容易引起监管执法权力的异化与被滥用,被监禁人的权利容易受到监狱及其监管人员以及其他被监禁人的侵犯。

目前对监狱的监督主要由检察院的派驻检察室进行。按《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2001年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监所检察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派驻检察室由派出检察院、监管场所所在地的市、州检察院或基层检察院派驻。”

派驻检察室除履行监所检察部门的基本职责外,还应承担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对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和劳教人员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诉讼活动实行监督,对被监管人员的申诉、控告和举报依法审查处理等职责。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是刑罚执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对象是监狱,监督的重点是监管干警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在这样的监督下,还发生了众多监狱监管事故,对于派驻检察室对监狱法定监管的单一性再次引发学界和实务界讨论。

前述学者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均认为,在检察官的监督下发生这样的事,驻所监察室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该学者建议对派驻检察室进行改革,建立检察官巡回监督制度,而不是驻监所。“检察室的办公室、后勤保障等均是监狱提供,如果检察官跟监狱动‘真格’,这样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且检察官长时间监管同一监狱,就会容易被同化,只能是配合的多,监督的少了。改革后,同化和后勤保障的问题亦可以得到解决。”

李奋飞认为,针对一些监所的管理乱象,可以通过建立、完善管理机构的巡查、巡视机制,督促监所在安全规范执行、人权保障等方面落实规定,解决监所存在的执法不严的短板。

王公义提议,司法行政部门也要加强巡视制度,巡视干警要多到监狱检查,多听取服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可以不经过监狱许可随时对监狱进行巡视、检查;可以有权与被监禁人进行秘密、自由地谈话,谈话时监狱监管人员不得在场。同时,还要提高监狱干警执法的严肃性,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改造服刑人员,一旦发现有执法违法现象就严肃处理,“做到发现一起处理一起。”

目前,除派驻检察室外,还有监狱管理局监督监狱管理,社会监督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众的监督。王公义表示,社会监督并未形成一定的制度,这需要在今后的监狱工作中加以改进,可以就监狱执法中的问题和服刑人员投诉的个案向监狱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询问和质询。同时,还要让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确确实实发挥监督的作用,与社会监督、派驻检察室形成一种合力,填补监狱监管漏洞。

【作者:《财经》记者 张玉学】 (编辑:yanqi)
关键字: 病症 监狱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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