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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司机被打后的三层法律解构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5-11 15:31:23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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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至今,成都司机被打事件已不单单是道德层面的讨论,诸多法律问题被一一呈现,除可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外,双方当事人及泄露信息者甚至可能受到刑罚规制

5月3日下午,一段成都男司机将女司机逼停后当街殴打的视频引爆网络。

事件因女司机开车突然变道而起,随后一波三折,升级为两名驾驶员的肢体冲突,一方受伤住院。

随后,该事件的是非曲直引发网络大讨论,女司机的身份、车辆违章信息以及开房记录等个人信息也在网民的人肉搜索中被大起底。

发展至今,该事件已不单单是道德层面的讨论,诸多法律问题被一一呈现,除可能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双方当事人及泄露信息者甚至可能受到刑罚规制。

以法律关系解读,该事件至少呈现出三种层面。

层面一:

双方驾驶行为是否涉罪?

据成都公安部门公布的男司机行车记录仪视频来看,女司机至少有一次强行变道行为,致男司机急减速,而男司机也涉嫌心存报复超车后变道“别”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44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有交警根据视频内容分析认为,女司机并线时未避让在她右侧车道正常行驶的男司机的车,属于强行并线行为。按照法规规定,可处以100元罚款。

事实上,这种“随意变道”的行为在我国日常驾驶行为中极为常见,也是许多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于2013年“交通安全日”公布了“十大交通陋习”,排第一位的便是“随意变道”。

但“随意变道”行为在未发生事故或未有交警现场执法的情况下极难被处罚。

在因强行变道而起争端后,双方车辆相互“别”车的行为若十分危险,或可进入《刑法》中“危险驾驶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制范畴。

我国危险驾驶罪中的两种情形分别为“醉酒驾驶”和“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该事件中,公安部门并未公布双方是否有“醉酒驾驶”行为,从视频中双方驾驶的速度判断,也难以算作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所以只要当事司机无醉酒驾驶及飙车行为,应谈不上“危险驾驶罪”。

进一步讲,相互超车“别”车的行为是否算作“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具有不特定性,可以是多数人的伤亡抑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该事件中,两司机开斗气车未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即便“危害公共安全罪”常因“口袋罪”而被广为诟病,但套入此罪名也属牵强。

层面二:

私力救济和暴力

“私刑”之间的界限何在?

当事双方停车后,男司机将女司机拖拽出汽车,进行拳打脚踢,事件随之升级。

事后,男司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警方刑事拘留,女司机受伤住院,至今未有伤残程度的鉴定结论。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的行为包括“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和故意伤害罪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殴打动机通常不是基于个人恩怨,而是耀武扬威等莫名原因。所以,一般情况下,男司机受到寻衅滋事罪刑罚的可能性较小。

但按照目前寻衅滋事罪的诸多案例分析,该罪呈现了“口袋罪”的趋势,因此也不排除男司机受此刑罚的可能。

如果女司机伤残鉴定结论构成轻伤及以上,则可按照《刑法》中的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若不构成轻伤,则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肇事者依情况进行行政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男司机在遭遇随意变道的“路霸”后,采取了“以暴制暴”的私力救济手段,这也恰恰是由于法律法规难以规制“随意变道”这一交通陋习。也成为男司机实施暴力后网络中反倒一片叫好的心理基础。

私力救济作为一种救济渠道,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公力救济的不足和滞后,比如大量讨债公司的兴起,判决书的“地下”买卖,农民工的跳楼讨薪,商场的保安搜身等等。私力救济手段方式灵活多样,效果明显,人们对纠纷解决往往是典型的实用主义逻辑,哪种方式对其更有效用、成本更低、更快捷便利,就会被选择。

美国的诸多超级英雄漫画故事正是基于私力救济的逻辑基础。但私力救济也游走于法与非法、罪与非罪的边缘,尺度稍微失控就有可能变为违法犯罪行为。

层面三:

“人肉搜索”的触刑边界?

事件发酵后,女司机的车辆违章信息、诸多私照、宾馆开房信息等极为隐私的信息都被网民一一曝光,使得当事人再次处于舆论漩涡中。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逐渐显现出强大的威力,但除非是对公众人物或公权力通过正当手段进行合法的监督、暴露或公开,“人肉搜索”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对他人隐私的泄露。

比以暴制暴这种“私刑”更甚,“人肉搜索”带来的是网民围观的“全民私刑”,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难以估量。

虽然目前中国没有法律法规明文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明确规制,但现行法律法规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并未完全缺位。

首先来看,车辆违章信息、宾馆开房信息属于需经特殊渠道才可获知的信息。

《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规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发布者、传播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均需担责。《侵权责任法》中特别提到,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些特殊信息的源头经查证后若确系信息持有单位人员非法提供,则这些人员轻则构成民事侵权,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作者:李恩树】 (编辑:yanqi)
关键字: 成都 司机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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