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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境外影视剧政策疑云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6-23 17:01:00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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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负有版权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在重拳打击了传统盗播盗版之后,云端的盗播盗版却日益成灾

张琛/文

互联网时代,文化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通成为趋势,如何处理由此带来的文化安全与版权保护危机,是每个国家都要面临的问题。

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版权问题日有径庭。影视作品数字版权保护的焦点,正在从传统的网站盗播盗版,转向云端的盗播盗版——侵权情形变得更加复杂,侵权责任更难确定。

当负有版权保护职责的政府部门,在重拳打击了传统盗播盗版之后,不防,云端的盗播盗版却日益成灾。当“限外令”规制了正版境外影视剧转到国内的时间和程序时,在被延长的审批时间内,“追剧”一族则从云端享受到了免费的、盗来的视频大餐。

2015年6月10日,国务院法制办就《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该管理办法自2004年以来首次修订,《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视听内容的监管主体和内容。同一天,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启动2005年以来的第11次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治理行动。 该《通知》指出,本次专项治理行动的工作目标,要“依法治理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版权环境,优化网络版权生态”。

网络视频一直是“剑网行动”的重点治理领域,在2013年和2014年公布的“剑网行动十大案件”中,百度和快播侵犯视频作品著作权案和上海“射手网”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分别居于十大案件之首。

一系列的打击是否意味着网络视频领域的版权环境已经好转?从业内反馈的情况看,至少在境外影视剧领域,情况并不乐观。

视频网站:“限外令”后,云端盗版日益猖獗

6月15日,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之一搜狐视频向媒体披露,因其享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韩剧作品《制作人》遭受盗播,搜狐于近日将多个侵权方诉至法院,北京市海淀区、深圳市南山区等地法院均已立案受理。

业内人士在评价该案时称,自“限外令”政策执行后,云端成为目前海外版权问题的“重灾区”。该案将成为“限外令”实施后首个视频行业发生的境外版权开播前盗播侵权案例。

2012年2月9日,当时的广电总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境外影视剧引进和播出管理的通知》,对各级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的审查程序、引进数量、播出时间都作出了规定。2014年9月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落实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即所谓“限外令”),对视频网站引进播出境外影视剧也作出了 “数量限制、内容要求、先审后播、统一登记”的规定。自此,总局对传统电视台与视频网站在境外影视剧方面的监管基本实现了“一视同仁”。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境外影视剧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单个网站年度引进播出的境外影视剧的总量,不得超过该网站上一年度购买的国产影视剧总量的30%。同时,视频网站引进境外影视剧需经过立项和集中审批程序,取得引进许可证号才能上线播出。

“限外令”带来的影响之一,就是使得引进境外影视剧的网站不能与境外该作品的播出进度实现实时更新——当大洋彼岸的观众开始讨论《权力的游戏》剧情走向时,中国影迷要想在视频网站上收看该剧,就不得不等待一系列复杂繁琐的审批程序。

另一方面,一部未通过审批或是未经登记的境外影视剧,将再也不能在视频网站上线播出。

长期“追剧”的影迷们如何应对“空窗期”?传统的快播、人人影视已经消失,新的盗版“温床”在这一巨大的市场需求面前出现。

互联网云技术的产生带来云存储技术的广泛使用,百度云、115云、360云盘、微云、乐视云盘等都是目前国内较为知名的云盘产品。

一家互联网研究机构向记者提供的独家资料显示,优酷视频独家版权电视剧《海德哲基尔与我》自2015年1月21日在韩国SBS电视台播出开始,至3月26日更新完结期间,国内各类盗版相继出现,其中云盘网盘类侵权链接占全部侵权链接的52%;美剧《权力的游戏》第五季在国内的独家版权归属于腾讯视频,自2015年4月13日该剧开始在美国HBO电视网上线播出后的十天内,仅百度云盘上监测到的侵权链接就占全部侵权链接的16%。

无论视频网站是否播出,只要有用户将盗版的境外影视剧上传至云端,生成存储链接和“提取码”,然后通过贴吧、微博等社交网络分享给其他人,其他网友就能任意下载或在线观看,满足同步观影的需求。事实上,除了为用户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目前某些云盘产品还具备在线解码和播放等功能。

版权局:遏制利用网络云存储空间侵权盗版的势头

监管层同样关注新技术带来的新问题。

《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2015”专项行动的通知》中明确将“开展规范网络云存储空间版权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今年“剑网行动”的重点任务之一。

针对云盘侵权的特殊性,卓亚网络法治中心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来小鹏介绍说,网络云存储环境下关于“复制权”的内涵和界定与过去不同。一般网络环境下侵权人是将相关资料和信息在自身的服务器中进行复制,而云存储服务是将所有有用的信息和资料都放到云端进行处理,这使得云存储下的复制相对更加具有隐蔽性和远程性。

另外,“不同于过去直接公开传播,如果用户只向小范围的人而非公众分享云盘中的盗版视频资源,就很难被认定为侵犯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清华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认为,这样的情况下,现行《著作权法》可能存在法律漏洞,因为从实际的传播效果上看,通过社交网络一传十、十传百,最终仍然可能有成千上万人取得盗版资源。

“我们也注意到,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和新技术不断涌现,新的侵权方式大量出现,使得现有版权保护方式和体系难以有效应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在6月16日的微访谈中提到,在今年的“剑网行动”中,版权执法部门也将会大胆探索对新型案件的查办。

未来:寻求多方利益平衡

“限外令”限制正版的海外影视剧作品在国内流通,但云端技术又让盗版海外影视剧传播不可阻挡,“剑网行动”将此确定为打击重点——境外影视剧在中国的未来究竟会如何?

“实际上,大部分针对境外影视剧的限制性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国家文化安全方面的考虑,只是这些规定与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产生了矛盾。” 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院长、影视传播研究中心主任尹鸿向记者表示,对外来文化产品的适当限制是国家的正常选择。如何实现消费者的消费需求与国家文化政策之间的平衡,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博弈。

另一方面,“限外令”出台之前,我国视频网站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一套相对成熟的盈利模式,尽管“限外令”后各大视频网站纷纷表示将加大对自制剧的投入,但探索新模式并不容易,品牌、人才、资金的积累都需要时间。

针对或因“限外令”无意识下导致的盗版问题,尹鸿指出,“只有在一个正常的市场环境下,反盗版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合规版权流通必须自由。”崔国斌也认为,《著作权法》的合理逻辑是,打击盗版,同时正版内容越来越多,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就越能得到保障。

事实上,在“限外令”出台不久,就有业内人士呼吁,适当调整对境外影视剧的审查时间,细化相关执行政策,尽量缩短境外影视剧在国内外上线的时间差,缩短观众的“空窗期”,是有效防范云端盗版的有效方式之一。

对这样的呼吁,尹鸿评价说:“从客观的第三方角度看,这样的呼吁同时考虑了国家政策的需要和消费者的合理需求,也许是未来的一个发展方向。”因为只靠打击不能彻底解决盗版问题,政策的修正和疏导才是治本之举。而这一切都要靠开放和迎接在影视剧版权领域国际竞争的良好心态。

(编辑:yanqi)
关键字: 影视剧 互联网 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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