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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严党纪”的反腐深意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10-28 17:22:22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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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与法律分开,纪律审查的重点放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着重锁定审查对象的违纪事实,不追求把案件“做大做强”,一言以蔽之,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

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违纪后逃亡国(境)外、搞权色交易和钱色交易、违规使用公车等,都被明确新增为违纪行为。

2015年10月21日,新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下称条例)对外公开发布,被评价为“最严党纪”。

条例内容上的变化,也反映在新近中央纪委对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杨栋梁、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等严重违纪案的通报中,通报将周本顺等人的违纪定性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

“最严党纪”发布后,党纪严于国法,既对8000余万名党员干部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标准,同时纪、法分开,“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也是让纪检机关回归本职职能和定位。这无疑是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大业的“一盘大棋”。

用法律约束党员放低了要求

新版条例历经14个月的修订而成,此前旧版条例已经运行12年。因旧版条例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和实践需要,去年中央决定修订此条例。

在条例征求意见阶段,中央党校党史教研部主任谢春涛曾参与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亲自主持召开的专家学者座谈会。

新版条例给他的两个突出印象是覆盖面更宽、要求更严,针对这些年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老百姓不认同、不满意的问题等,都细致地分门别类列出负面清单,“哪些不能做、做了会受到什么处分,非常清楚”。

谢春涛对《财经》记者称,新条例体现了党纪严于国法,将党的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

他说,“过去给人的印象是,党员干部因为违法才被追究责任,不违法就没关系,这在客观上放低了对党员干部的要求,而将约束全体公民的法律作为党员的纪律底线,对党员的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新规公布后,党员干部的压力会更大。”

此次,新版条例对违纪的标准和处分多用列举式的表述。

比如,此前在刑法修正案(九)征求意见阶段,有学者曾经建议将收受礼金入罪,打击与官员的“礼尚往来”,但该建议最终未被吸纳。而新条例将此收入其中,即便是向公务人员的配偶、子女等亲属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也将依情节而被给予不同处分。

权色交易及属于道德范畴的生活上贪图享乐、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等也会被“亮红灯”。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被排在首要位置。

湖南省纪委预防腐败室副主任陆群称,新条例在体例和措词上较旧版更严谨、准确。“老条例看上去既不像党内法规也不像国家法律,但纪与法混为一谈,不好理解,也难以把握尺度,缺乏可操作性。有的条规在实践中极少用到。”而现实中党员干部一些明显不正常的行为,如拉帮结派、树山头、搞小圈子,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等很难在旧条例中找到处理依据。新条例更切合实际,也更便于执行,违反党的纪律和规矩,特别是违反党的政治规矩的行为,都将严肃查处。

另外,此前旧版条例中与刑法内容重复的条款都被删除。

陆群认为,新版条例将党纪与国法分开,突出了党纪党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中共对党员的精神境界和道德情操理应有更高和更严的要求,否则执政党的先进性无从谈起。根据纪律审查中查实的问题,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给予审查对象相应的处分,“克服过去一些地方,等待和依据法院的判决书认定的事实进行处理的不当做法,体现全面从严治党的精神”。

党规党纪立起来,党员才有章可循。“党纪明显严于法律,就是为了防止党员干部的错误行为进一步演变成犯罪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党员干部平时律己不严、小错不断,组织上放任自流,等到其触犯了国家法律再来查处,再把他们送进监狱,对党和国家的形象、事业都会有不可估量的影响。”陆群对《财经》记者称。

纪律审查不再追求“做大做强”

在新版条例被审议通过的次日即10月16日,中央纪委官网通报了对周本顺、杨栋梁、潘逸阳等最新“四虎”的处理结果。

“四虎”被双开依据的即是新条例,通报内容被业内观察人士评价为“纪言纪语”贯穿始终。

中央纪委的通报列举了“四虎”违反的纪律类别、情节和具体行为,如周本顺在重大问题上发表违背中央精神的言论、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超标准公务接待、家风败坏对配偶子女放任纵容等,而有关涉嫌犯罪的问题,仅简单述及周本顺收受财物的问题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问题、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此前纪委的通报惜字如金,在措辞上也大同小异。一般都描述为,某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或滥用职权造成国家财政资金巨额损失等。

在有些案件中,纪委甚至还通报了收受贿赂的具体数额。

依据新版条例而出现在通报文本上的变化,不只是党纪、国法在概念上的分开,也必将影响纪委审查的重心和工作方式的转变,实现王岐山所说的“纪委不是党内的公检法”,并实现党规党纪与法律法规的有机衔接。

谢春涛称,纪委就是管违纪,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后及时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快查快办,“这也是回归纪委的本职职能和定位”。

从新近中央纪委对周本顺等四人的“打虎”通报看,纪委“打虎”的速度已有提升。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原副主席潘逸阳,从接受组织调查到被开除党籍和公职处分,仅用时29天,杨栋梁、周本顺分别用时58天和84天。

其实,在新的条例出来之前,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工作方式已做了相应的调整。中共十八大后,中央纪委把“办案”规范称之为“纪律审查”,“案件线索”规范称之为“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于细微之处反映出纪委职能定位的深化。

陆群称,纪律审查的重点放在违反党的纪律方面,着重锁定审查对象的违纪事实,不追求把案件“做大做强”,“一言以蔽之,纪律的归纪律,法律的归法律”。

如何监督执行

党内法规规定得再全、再细、再严,如执行不好也将是飘在风中的一纸空文。

2014年1月初,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新版条例未来执行的效果,也看党委和纪委的执行力度。中央已提出要求,各级纪委要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加大查处力度。

新版条例将党纪与国法分开的另外一层用意也就在此。

“纪法分开,纪检机关的工作就更单纯、更超脱,也能腾出更多时间、更多精力来开展执纪、监督、问责的主业。”陆群称。

根据2015年初,中共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工作报告提供的数字,2014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比2013年增长近三成。

同时,中共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改革也在不断深化、提速。陆群认为,十八大以来纪检体制的系列改革,比如聚焦机构的主业即监督、执纪、问责;开展转变职能、方式和作风的“三转”;对派驻机构的改革,实现派驻机构的全覆盖;对党内法规的调整和修订等,都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中共十八大以来,反腐力度空前且成效显著。

仅2014年,最高检察院通报共查办周永康、徐才厚、蒋洁敏、李东生、李崇禧等28名省部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再往前回溯五年,2008年至2012年,省部级以上官员进入司法程序被立案侦查的一共才30人。在山西官场,还发生了系统性、塌方性的腐败。

对此,谢春涛认为从腐败高发、多发的情势看,反映出中共的规矩、制度、优良传统没有得以传承和执行,纪律不够严明,因此中央意识到从严治党、管党治党、改变政治生态,必须从严明纪律抓起。新版条例和同时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均针对全体党员,也是为了提前预防腐败发生。

通过党内法规的完善和反腐制度建设等,中央纪委力图实现的是:对违纪行为的轻处分,或者适当工作调整的应该是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应该是少数,对那些严重违纪甚至涉嫌犯法的要立案审查,但这是极少数。谢春涛说,“当然目前还不能实现,还需要相当的努力。”

由此,从现阶段对腐败问题、案件的大量查办和中共党内规则制度体系的完善等,中央希望能凝聚合力形成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一盘棋”,以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蔓延的势头,尽快实现“砍树救林”(相关报道见《财经》2015年第424期封面报道“反腐‘砍树救林’”)。

【作者:《财经》记者 王丽娜】 (编辑:yanqi)
关键字: 党纪 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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