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列国志之八
□张利宾/文
美国页岩气的成功是中小企业的成功。这些中小油气企业勘探开采所需的资本,来源大都是油气行业以外的金融资本。油气行业的独立生产商和金融资本的成功融合,是美国油气行业的重要特点,也是页岩气革命在美国出现和成功的重要原因。
在美国油气行业,油气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有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油气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设立合资公司,这种方式的好处是油气作业的有公司实体的便利和公司的有限责任托底。
第二种形式是作业者公司与非作业者公司(包括金融投资者)通过联合体的形式,在获得矿权后通过契约方式进行合作,这种契约就是在国际油气行业里非常普遍的联合作业协议。作业者和非作业者在联合作业协议项下对相互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约定,对于作业的费用、风险承担和利益的分配比例作出约定。
在美国油气行业,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融合还有另外一种流行形式,就是油气行业的钻井基金(drilling fund)。
这种模式的出现有其历史原因。1969年,美国用于油气行业勘探开发的资金大约是50亿美元,而石油公司自身赚的钱越来越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钻井基金应运而生,并受到独立石油生产商的青睐。
在上世纪70年代,美国国内石油供应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不断增大,使得美国不得不通过增加石油进口、提升油价和加大美国国内石油勘探和开采来增加石油供应。
在此背景下,油气行业以外的金融资本进入到油气行业上游,于是钻井基金的数量急剧增加。从历史上看,美国的独立油气商一直依赖外部投资者满足其资本需求,而钻井基金恰恰为独立油气生产商解决了资金难题。
具体而言,美国钻井基金的快速增长可归结为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钻井基金作为一种风险投资具有很大吸引力;
第二,钻井基金作为一种高效的融资手段被大家接受,此前油气行业较难获得风险投资;
第三,美国证交委(SEC)要求钻井基金作出全面披露,这种基金的投资者能得到有效保护;
第四,美国市场对油气的需求不断增长;
第五,上世纪70年代美国人的收入和财富日益增加;
最后,这种基金依据当时美国的税法有税收豁免等好处。
钻井基金的架构和机制
什么是钻井基金呢?简单地说,钻井基金就是以某种商业组织形式(如美国的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将油气作业者和一批投资人结合起来,共同进行油气勘探和开发的钻井作业运营。
作业者为一般合伙人(GP),适用高额税率的投资人为有限合伙人(LP)。如果投资人达到一定数量,就会构成基金的公开发行,因此依据美国证券法律需要在SEC注册,投资人受到美国证券法律的保护。
在美国的能源行业,有一种称作“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的有限合伙企业,其部分权益可以上市发行和交易,这种企业形式在近些年美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的黄金年代非常流行。
基金项目是如何构架和运行呢?一家石油公司或者独立的作业者向他人承诺销售一系列钻井的权益给投资者,该些钻井地址由该公司选择,钻井是运用公司的地质师和工程师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该基金的投资人或基金利益的购买人则同意为进行钻井作业提供所需要的资金。油气生产所获得的利益将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按照预先确定的利益分享安排来分配。
投资者将不时地获得常规报告,这些报告覆盖有关勘探信息、钻井进度、定期结果报告、会计信息和年终的纳税信息。
钻井基金能给作业者带来何种好处呢?首先,钻井基金能够提供用于油气勘探和开发所需要的风险投资。其次,钻井基金能够为项目的作业者提供额外的经济补偿。
通常,投资者和作业者之间签署的正式协议会对支付给作业者的酬劳作出事先规定,这种酬劳可能会包括:(1)正式开工前的分成费(front end percentage charge)。(2)管理费(management fee)。(3) “优先的提成权益”(over-riding royalty,即ORR)。(4)净利润收益(net profits interest)。(5)成本偿还后的利益分配权益(back-in interest after payout)。(6)技术服务费(charge for technical services)。(7)“交钥匙”工程承包的收费。(8)因促进成本减少和收益增加而收到的费用。
从财务安排上,钻井基金中作业者和投资人之间的结构安排各有不同,但大概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是“一直优先型”(straight override),即所有支出由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LP)支付,而作业者(GP)收取一定比例的优先提成权益(即over-riding royalty interest),通常是基金项目期限内油气产出价值的10%。
第二种是“成本偿还后的利益分配权益型”(back-in interest after payout),其意思就是,投资者在回收全部投资后,作业者才按一定比例分享所剩的收益。
第三种是“有形成本-无形成本”分担型的基金(“Tangible-intangible”allocation),即投资者需支付所有钻探和开发的无形成本,作业者则承担所有有形成本和设施费用,而收益则按照预先约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与费用成比例的方式进行分配。
基于上述分类,具体到某一类的费用和利益,金额和比例会因基金不同而异。
需要说明的是,不同的钻井基金的风险不同,而判断风险的因素包括很多,主要因素是看这些基金所处的作业阶段是什么。
如果处在早期“盲目打井勘探”(wildcat)阶段,则属于高风险型;如果基金的作业处于临近开发期或生产期,风险就相对小一些;有的基金所覆盖的钻井既有盲目打井型,也有生产型,因此这种基金的风险承担就更加均衡一些。
另外,由于作业者即使在作业失败的情况下仍然会得到各种收益(如管理费、高额的日常开支、作为作业者的总包收入和服务合同的收入),因此,作业者在油气开采中的态度与投资人相比会有不同。
有时,投资人会发现自己陷入一个预先设好的局,被作业者充满故事的宣传所误导。为避免此类情形,一般情况下,钻井基金会要求作业者用其自有资金对合伙企业或联合作业提供少量出资。
对中国的启示
美国钻井基金的产生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是油气生产商与金融资本相互融合的非常成熟的市场化合作模式。
目前,中国的油气行业因为受到低油价的影响,三大国有石油公司暂时不再进行大规模的海外油气资产收购,前些年的大举海外收购也使得三大国有石油公司的投资资金紧张,但是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仍然是中国油气行业里唯一具有油气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能力的作业者。
但是,三大国有石油公司以外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中不乏有资金实力雄厚者计划参与到油气上游的投资中。人们预期,中国将要公布的油气改革方案将会开放中国油气行业上游的勘探、开发和生产,放开市场准入的门槛,这就为作为作业者的国家石油公司和非作业者的投资者提供了合作可能性。
基于目前的经验和市场结构,我们对上述合作应采取何种形式仍然需要进行研究和尝试。在这方面,美国的油气行业上游的合作模式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我们既可以考虑将国家石油公司与其他参与的企业组成联合体,通过联合作业协议的形式进行合作,也可以按照中国的公司法,将国家石油公司与国内其他企业组成国内的合资公司,辅以必要的关联协议(如联合作业协议等)。
最后,我们也可以参照美国的钻井基金,将国家石油公司(作为作业者和GP)与其他国企或民营企业(作为投资人和LP)组成有限合伙企业,通过合伙协议和联合作业协议等关联合同,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予以安排和规定。
当然,对于上述合作,我们还需要根据中国的法律和国际成熟做法,起草适合中国的合同范本。
中国油气行业上游一旦放开,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外的其他国企和民营企业将会有机会与三大国家石油公司合作。随着合作经验的增加,以及人才的流动,三大国家石油公司之外的国企和民营企业也会逐渐培养出作业能力,具备未来担当油气项目的作业者。
为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中国油气上游的勘探和开发作业,我们还需要修改有关的法律法规,放开市场准入门槛,在油气矿权出让制度上做出创新。
例如,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国际上油气行业的通行做法,允许中国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来获得油气矿权,在投标企业的资质要求上,我们应该区分作业者实体和非作业者实体,前者需要有技术和作业能力,后者则只需要有资金实力即可。
在油气矿权招标过程中,我们可以鼓励不同的实体组成类似于美国钻井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同时给予LP一定的税收优惠,同时允许企业在合作模式上进行创新,从而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尝试建立中国油气上游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新模式。
作者为世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学能源法律与政策研究基地副主任、特聘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