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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股制度设计应以法治为基础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6-06-01 19:10:48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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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加强对网络视频的管制还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制度设计和推进均应考虑法律的上位法依据,避免合法性问题

法眼

□ 吴飞/文

视频行业监管传出新动向。有媒体引述匿名消息源,披露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会谈视频网站,希望以特殊管理股权的方式进入视频网站。至今没有官方机构公布消息,国内主流视频网站如优酷土豆、爱奇艺、腾讯视频等多家视频网站也无正面回应,但相关政策动向值得关注。

网络视频市场规模巨大,用户群也相当广泛,随着传统媒体影响力下降、互联网传播影响力提升,监管部门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将会更趋严格,本次特殊管理股制度似属于意向性质,主流视频网站对此无明确回应,制度细节仍在商讨之中,而相关制度设计的目的和法律依据尚存疑问。

制度目的与设计思路

特殊管理股制度是针对同股同权的现代公司制度进行的特殊化设计。从历史上看,特殊管理股发行目的主要有两个:其一,国企改革需要;其二,创始人长期控制企业需要。

国家在推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防止公司治理失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等价值考虑,保留政府在改革后的企业中享有对重大经营决策的“一票否决权”。这种制度的目的是国有企业改革后的企业控制问题。

此外,公司创始人为实现对其所创建公司的长期控制,保留特殊管理股,有利于创始人在融资后长期控制公司。每一次股权融资都意味着创始人的股权被稀释,意味着创始股东的控制权被减弱。而特殊管理股制度的目的就在于融资后依然通过持有高投票权的股票对公司重大战略拥有决定权。防止企业的经营行为短期化或被恶意收购。

据考证,最早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的是福特公司。1956年,福特公司上市发行了三种股票:第一种是普通股,每股一个表决权,由公众投资者持有;第二种是A股,没有投票权,最初由福特基金会持有;第三种是B股,具有超级投票权,由福特家族持有。通过该制度设计,即便福特家族所拥有的股份不到2%,也可以享有40%的投票权。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英国撒切尔政府在推行国企私有化时,考虑到改革后企业自治,政府无权干预经营管理,为了确保国家、政府利益,英国政府在转让国有股份的同时,发行由政府或财政部持有的“黄金股”,赋予了政府对企业一些事项决策特别否决权,如果公司的管理层对公司实施一项大规模并购方案,或者某个大股东决定出售、转让其股份,都要经过“黄金股”持有者的最终同意,否则不能通过。

最为典型的案例是英国电信,英国电信公司中政府只有一股,其余的股份全都非国有化。但政府的这一股“黄金股”可以在英国电信损害公众利益时,否决英国电信的董事会决定。英国国企产权改革取得成功,法国、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纷纷效仿。

就公司创始人长期控制而言。大家比较熟悉的是美国的谷歌、Facebook,中国的百度、京东等知名高科技企业。这些企业均实行双层股权结构,由创始人持有投票权权重较大的股权,确保上市后对企业的持续控制。

一般来讲,不同的制度目的使不同企业设计出完全不同的特殊股权制度。特殊管理股制度的具体形态不是确定不变,有可能千姿百态。常见的有两种设计,一种是以不同投票权设计为基础的多层股权结构,如谷歌、Facebook、百度、京东等以不同的投票权把股票设计成AB两种不同的股份,如每个A股有1个投票权,而每个B股有20个投票权之类,并由创始人团队持有投票权权重较高的股权来实现对公司的长久控制;另一种则相反,并不以投票权为基础进行设计,而是以现有公司法为基础,同时可能有其他专项法律来进行综合设计。

就国企改革而言,上述英国政府实施的“黄金股”就不是简单地依据表决权比例来设计。就创始人控制企业而言,阿里巴巴设计的合伙人制度,也不是以不同股权种类之间的投票权比例差别来设计,而是通过组建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会议垄断董事提名等复杂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控制。

除改制的国企、互联网高科技企业之外,特殊管理股制度常常运用于传媒行业,成为传媒家族为持续掌控媒体价值方向的重要手段。英国的《每日邮报》、《每日电讯报》及美国的《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华尔街日报》等上市报企,都采取了特殊管理股制度。本次针对网络视频行业的改革动议,属于在传媒领域的运用。

通过媒体披露的消息,我国当前在网络视频行业可能推进的特殊股权制度的目的与国外不尽相同,其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加强对网络视频企业的监管;另一个是引进民资,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发展。

如何设计出有利于上述制度目的实现的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形态,需要依据现有法律制度,探索推进。

政策方向与法治方案

2013年11月,特殊管理股制度首次由中共中央文件提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

次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的《进一步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明确,对按规定转制的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探索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经批准可开展试点。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提出,允许将部分国有资本转化为优先股,在少数特定领域探索建立国家特殊管理股。

通过上述政策文件,不难看出,特殊管理股制度主要局限在重要国有传媒企业或少数特定领域。但本次改革可能扩大到民营企业,因而引发议论。

此外,中央政策变为可以实施的国家制度,还应当转化为法律才能付诸施行。长期以来,中国《公司法》坚持同股同权原则,欲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还需对现有法律进行修订。

《公司法》确立的公司形式有两种: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就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第42条明确,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规定股票具有不同的表决权。但就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法》第103条明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该条款并无“章程另行规定表决权比例”的表述,这意味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同股不同权具有制度障碍。

不过也可变通,《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即如果发行特殊管理股,至少需要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进行明确。

鉴于国务院尚未制定相关行政法规,而目前主流的网络视频企业多为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想要对网络视频企业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今年3月10日起,《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取代了2002年出台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所涵盖的网络出版物范围扩大,包括原创或改编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频和视频等数字化作品。该规定第22条明确规定,“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有分析认为,依照上述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权施行特殊管理股制度。但且不说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仍未出台,就算出台,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而无效的问题。

网络视频企业实施特殊管理股制度似乎箭在弦上,但法律依据还存在争议。长期以来,中国《公司法》强制性规范较多,限制了企业对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灵活运用,不少高科技企业远赴海外上市。不妨通过此次改革进行突破,但如果特殊管理股改革扩张至国企之外,则应严格依法,除自上而下之外,还加强自下而上的引导,立足自愿,尊重市场主体选择,由政府与企业协商落实,不宜搞一刀切,强制推进。

改革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明晰改革制度目的,严格依法落实政策,无论是加强对网络视频的管制还是推进混合所有制的发展,制度设计和推进均应考虑法律的上位法依据问题,避免合法性危机。立足挖掘现有法律的空间,必要时修订法律,为改革开路,但不宜脱离现行法律,与现行法相违背。

如果改革缺乏考量法治之维,可能导致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也将使制度缺乏稳定性和长期预见性,并可能冲击多年积累的改革成果,不利于改革目的的实现。

作者为北京律师、互联网法律记者沙龙发起人

【作者:吴飞/文】 (编辑:y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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