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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观点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6-06-02 11:09:57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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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

仅有生育政策调整不足以促进经济增长

东北财经大学 王维国、刘丰

“生育政策、人口结构优化与经济增长

——基于中国与OECD国家间的比较分析”

《经济研究》工作论文第1048号

国企改革导致下岗职工家庭经济收入迅速减少,改变了家庭经济特征,从而对以教育为主要特征的子女人力资本积累产生影响,而这种宏观改革对微观福利的影响程度尚未得到充分评估。使用1989年-2011年CHNS的数据,通过岗位调整和经济变动的双重标准剔除了提前退休、停薪留职和“下海”等类型职工对下岗职工识别可能的影响,并就国企下岗职工对子女教育的影响和机制进行了分析。

结果显示:1.下岗职工对子女实际教育年限产生了近-4.3%至-6.9%负面影响。1993年-2000年左右失业的父母对子女的影响最集中。这一时期,恰逢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开始实施,大量的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使得短期收入迅速减少,从而对子女的教育产生较为显著的负面冲击;2.父母下岗导致家庭资源减少,主要是推迟了子女受教育的时间,进而对子女教育产生负面影响,但不是终止子女的教育;3.下岗职工积极实现再就业,且能保持再就业的持续时间,那么这种负面影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再就业不仅对自身和家庭收入具有重要作用,更是避免人力资本代际贬值的重要途径之一;4.导致这种人力资本积累过程中相对贬值的内在传导机理,在于家庭资源减少直接对子女教育产生负面影响,而家庭内部风险的代际传递和外部教育体制的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放大了这种影响程度。

在此意义上,国有企业改革导致职工下岗的一个微观成本即职工下一代子女的教育会受到负面影响。宏观层面积极出台的下岗再就业政策,能通过缓解家庭的经济收入压力和减少负面的具有风险性的个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父母下岗对子女教育方面的冲击。因此,虽然下岗会导致人力资本贬值的代际传递,但积极实现再就业会尽可能地减少这种负面冲击的影响,从而为子女的教育保驾护航。

制度

制度改革以推进农地流转

扬州大学 钱忠好等

“中国农地流转现状及其政策改进

——基于四省(区)调查数据的分析”

《管理世界》2016年第2期

利用江苏、广西、湖北和黑龙江四省(区)的调查数据,对现行农地流转政策的执行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表明:中国政府促进农地流转的努力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农户农地流转行为日趋活跃,促进了农地集中,增加了农民收入,农户农地流转满意度较高,农地流转基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初步实现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和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共同发展,但也存在农地流转总体水平不高、农地行政性调整时有发生、农地流转自愿程度下降、农地流转签订合同比例不高、政府引导和管理作用发挥不够等问题。

适时改革农地集体所有制;农地流转既要坚持自愿原则,又要积极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管理作用;采取明晰农地产权、大力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对转入土地农户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农业职业培训、在加大农业补贴发放强度的同时将农业补贴发放给粮食种植户等,能更好地促进农地流转。

观点

新婚姻法降低了堕胎率

新婚姻法降低了堕胎率

中国人民大学 孙昂

北京大学 赵耀辉

“离婚、堕胎和婴儿性别比:

婚姻法离婚规定修订的影响”

由于传统文化和经济激励的原因,中国家庭偏好生男孩。加上之前的“一胎制”政策,一些家庭就迫使女性放弃女婴。在旧的《婚姻法》中,一旦离婚分割财产,女性往往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尽管堕胎女婴对女性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她们往往也会顺从家庭决策。

但2001年中国修订了婚姻法,提高了女性在离婚后的财产权益保障。作者以此法律修订作断点,发现关于离婚条例的修订减少了女性的选择性堕胎行为。具体而言,在第一胎为女婴的家庭中,第二胎生男婴的可能性降低了8.1%,同比降低了11.7%;而且该作用在再婚相对容易的省份及堕胎健康成本较高的女性中尤为明显。

作者认为新婚姻法提高了女性在家庭中的经济地位,并改善了她们在离婚后的境遇,使得女性在一定程度上得以避免危害自身健康的选择性堕胎。

(编辑:y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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