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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的改革前路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6-12-21 19:06:47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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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十年来,死刑数量减少,刑事诉讼制度逐步完善。不过,其在律师参与、标准统一、程序明确上仍大有进步空间

法眼

□ 本刊记者 张玉学/文李恩树/编辑

经历28天的延长后,贾敬龙最终难逃一死。

2016年11月15日,贾敬龙被石家庄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

此前的10月18日,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最高法院已下达对贾敬龙故意杀人案的死刑核准裁定书。当时,贾敬龙案曾引起波澜,学界和法律界多名人士呼吁“刀下留人”。

贾敬龙是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北高营村村民,2015年2月19日,正月初一,因自己的婚房被强拆,持射钉枪将其所在村党支书何建华杀害。后经一审、二审,贾敬龙被判处死刑。

贾敬龙的死,正值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十周年,死刑复核再受关注。

诸多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学者认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意义重大,十年间,不但严控了死刑数量,且将死刑复核引入规范化、常态化的诉讼程序之中,更推动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

另外,死刑复核权收回对错杀的冤案起到一定的把关作用。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陈光中说,“这十年中,公开的案件中,没见到错杀的冤案。”

不过,死刑复核程序仍有改进空间,比如,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并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更多的争议之处在于,死刑复核是否需要庭审程序、是否该重视律师的参与、死刑复核的标准是否明确等,均有改革空间。

十年变化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中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是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核所遵循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判决和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中国1979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至202条对死刑复核程序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最高法院来核准死刑。

但由于历史原因,从1980年至1983年,死刑复核权经历三次下放,本应在1983年收回最高法院,因中央作出的“严打”决定,被无限期地下放给了地方高级法院,直至2007年1月1日。

死刑复核权下放到高级法院后,一直伴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下放死刑复核权,从当时的形势和社会治安环境来说是必要的,有积极意义,但也增加了不少死刑执行的随意性,造成一些错杀、冤杀,与长期坚持的“少杀”“慎杀”的原则矛盾。

陈光中认为,更为严重的问题是,随着死刑复核权的下放,死刑数量有了增加,原来可以不判死刑的判了死刑,死刑标准也变得不太统一。

被死刑“错杀”的呼格吉勒图,是在死刑复核权下放之后产生的冤案。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其第十三条修改为:“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该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这意味着,所有死刑案件复核都要经最高法院核准。

死刑复核权被最高法院收回至今的十年间,死刑案件的审核尺度略有起伏。

在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办的死刑复核收回十周年学术研讨会上,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将这十年的变化分为三个阶段:前一两年对死刑案件证据把关最严;第三年到第七年略微放松,当时重视社会效果超过法律效果,提出“核不核准死刑,要重视人民群众的感受”;第八年至今,中共十八大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辩护权被特别强调保护。

死刑复核权被收回最高法院后,使得死刑多了一道更专业、更严谨的保障,学者普遍给予肯定。陈光中称,死刑复核权的收回,对贯彻死刑政策、严格控制死刑、慎重使用死刑,起到重要的作用。

严格的复核程序,对一审和二审法院也起到很大制约作用。上述研讨会上,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称,由于最高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极其严格,所以不核准的死刑案件比例相当高,这减少了一批死刑案件,少杀了一些人。

陈卫东认为,更重要的是,它带动了全国各地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数量在减少。比如某直辖市的中级法院,现在基本不判死刑,因为最高法院复核得太严,报上去经常不核准。

律师参与之重

为了保护被告人最基本的人权和诉讼权利,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如果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

不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宏耀称,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死刑复核程序当中,绝大多数的案件并无辩护律师参与。

律师张青松也指出,在死刑复核案件中,律师参与“无门”。“律师找不到案件在哪里,找不到承办法官在哪里,不知该如何表达意见,直到家属告诉我们,我们才知道案子结束了。”

曾成杰案颇为典型。2011年5月,55岁的曾成杰因犯集资诈骗罪被长沙中级法院判处死刑,同年12月湖南高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3年7月12日,长沙中院对曾成杰执行死刑。

其家属及律师表示未接到曾成杰被执行死刑的通知,这引发系列讨论和舆论关注。最终,长沙市中院表示会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司法管理,进一步改进工作,努力提高司法水平。

相比较学界和律师界,法官的声音略有不同。

一位匿名法官表示,在其阅过的死刑复核案卷中,全部都有律师参与辩护。问题在于,律师辩护的质量有待提高。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校长、法学系教授林维,在2015年5月4日被任命为最高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他表示,法官普遍反映死刑辩护中律师辩护意见的质量太差。

死刑复核案中指定的法律援助律师往往也存有不足,法律援助案件成为很多新人律师的练手案,甚至有不少律师是在走过场。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5年印发《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其中规定,建立法律援助参与刑事和解、死刑复核案件办理工作机制。但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顾永忠观察,该《意见》出台后,各部门动作积极,比如财政部落实了法律援助的钱,但遗憾的是,至今有关细则并未推出。

相比曾成杰,吴英相对幸运。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法院复核。最高法院综合全案考虑,认定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法院重新审判。最高法院认为,“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吴英最终“死缓”,辩护律师起到的作用不可小觑。

为保障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确保死刑复核案件质量,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最高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复核案件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熊秋红称,上述《办法》对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对律师的一些具体权利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办法》出台后,非常大地改变了律师参与死刑复核案件的空间。”吴宏耀说。

改革空间

“死刑复核程序这些年,特别是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有一些进步。”陈卫东称,但书面化、内部性的办案方式仍然没有解决,不开庭、不听证、不能当庭听取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目前存在的不足。

死刑复核程序是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书面化”即阅卷外加提讯,“内部性”即层层汇报、把关。有律师称,现在对一些事实比较清楚的案件,也采取变通的做法,一般以远程视频提审为主,极少情况下会赴案发地提审。

针对这种现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建议把死刑复核程序的定位去行政化,强化其司法属性,把死刑复核真正看作“一个审判程序、一个司法程序、一个诉讼程序,而不是一个报请领导的批准程序”。

这就要强调死刑复核过程中的律师参与,以及提出一个争议已久的问题:死刑复核是否需要再次庭审,由书面审核彻底走向诉讼化?

陈卫东认为,可以把死刑复核程序往三审终审制上考虑,或者在刑事诉讼法中把死刑复核程序纳入特别程序。现有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得还不够具体,有必要着手建立死刑案件复核程序的规则,制定规范性的文件。通过文件的制定,把复核程序进一步往诉讼化的方向去推进。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卫民提出不同观点。他不同意死刑案件的三审终审程序,理由是,最高法院的功能如果定位为一个国家的顶级决策机构,绝对不应该是对某一种案件的每个案子都进行非常细致的审查,否则会不堪重负,问题应该在下面解决。

顾永忠说,理论上讲,一个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不宜介入过多案件,但最高法院介入最多的不是死刑复核案件,而是民商事案件,“这才是需要减少的”。

林维认为,就死刑复核案件,最高法院还是应该选择一些有代表性、指导性的案件,适当地开庭。

吴宏耀提出,如何进一步推动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和完善,进一步保障死刑案件的质量,是摆在刑事法学者面前的一个未尽义务。

【作者:本刊记者 张玉学/文李恩树/编辑】 (编辑:yanqi)
关键字: 前路 死刑 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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