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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之争转向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6-12-26 19:02:12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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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2年开始中方不再纠结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称谓;欧盟着手立法放弃“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代之以“市场扭曲”

□ 本刊记者 江玮/文袁雪/编辑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15年时仍是无解。

12月中旬,中方就美国、欧盟对华反倾销“替代国”做法先后提出WTO争端解决机制下的磋商请求,正式启动争端解决程序。

在2001年入世时,由于部分成员不认可中国市场经济地位,《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第15条允许其他世贸组织成员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使用“替代国”做法,但明确要求这一做法要在中国入世15年后,即2016年12月11日终止。

目前,欧盟和美国在对中国产品展开反倾销调查时仍使用第三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来计算倾销幅度。中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表示,中方此前已在多双边场合与相关世贸组织成员认真沟通,敦促其善意履行义务,按期终止反倾销“替代国”做法。但令人遗憾的是,美国、欧盟迄今没有履行义务。

欧盟已经在对相关立法进行修改,但美国仍“按兵不动”。欧盟委员会一名发言人对《财经》记者表示,欧盟已经收到中国要求进行磋商的请求。“尽管欧委会最近已经提出建议对受到质疑的立法进行修改,但中方还是发起了这场诉讼,我们对此感到遗憾。”

美国前白宫经济学家、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德·鲍恩则预期,中方会争辩说美国和欧盟曾经作出承诺要在2016年12月停止使用原有做法,美国和欧盟则会辩称要看如何对中国入世协议进行解读,由于中国还不是一个市场经济,他们仍可沿用原有做法。

中方主张转变

中方最初主张,中国应当在15年期限之后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法学会WTO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任清告诉《财经》记者,从2012年开始中方不再纠结于市场经济地位的称谓,市场经济地位与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反倾销“替代国”做法被视为两回事。尽管提前承认市场经济地位将提前终止“替代国”做法,但无论是否承认这一地位,“替代国”做法都须在15年到期时终止。

市场经济地位问题没有出现在中方启动的WTO诉讼中。事实上,WTO的规则中并没有市场经济国家的概念,也没有判断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在12月12日发表于《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中写道,所谓“市场经济国家”标准,是个别成员冷战时期的国内产物,世贸组织164个成员中有此国内立法的寥寥无几,屈指可数。

在12月11日最后期限到来之前,日本经济产业省表示,日方已决定继续不承认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并将维持征收“反倾销税”做法。外交部发言人陆慷回应说,日方现在需要说明的不是这个问题,而是在12月11日前,日本方面是否准备履行自己的国际承诺和国际义务,在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中放弃使用“替代国”的做法。

WTO中目前已经有80多个成员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其中包括俄罗斯、新西兰、澳大利亚、新加坡等。经常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成员大约有十几个,其中美国和欧盟发起的反倾销调查数量排在前列,涉及金额大。任清表示,两者采取的立场对其他WTO成员的影响很大,这也是中方为何选择美欧作为诉讼对象的原因。

在中方提起诉讼之后,各方首先将进行两个月的磋商。若未能达成解决方案则将交由WTO专家组审理。

任清估计,如果进展顺利,专家组大概需要两年作出裁决。长期从事WTO法律业务的他认为最终中方胜诉的可能性大。中方的主要争辩将是按照中国入世议定书,15年之后成员在对中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应该回到普遍多边原则,也就是1994年关贸总协定和反倾销协定中的一般方法,不得再以第15条作为依据适用“替代国”做法。

欧盟着手立法修改

“我们不会宣布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但我们在对系统进行改革使其变得国家中立。”欧盟贸易委员西西莉亚·玛姆斯托姆近日表示。

11月上旬,欧盟委员会正式启动修改立法程序,向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提交一项新的反倾销、反补贴立法提案,其核心内容是放弃原有立法中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概念,代之以“市场扭曲”的概念。

欧盟委员会方面对《财经》记者表示,尽管他们希望看到立法程序尽快得以推进,但仍需要留给欧洲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足够的时间来研究相关提案。

在欧盟的贸易防御工具全面现代化进程中,对反倾销方法进行改革是重要组成部分。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中说,提案意在确保欧洲拥有应对产能过剩现实的贸易防御工具,同时遵守欧盟在WTO法律框架下的义务。

玛姆斯托姆表示:“这项提案是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欧盟遵守WTO承诺。它所采取的方法保持国家中立,不再向任何国家给予市场经济地位。一旦被欧洲议会和理事会采纳,这项提案将确保欧盟的贸易防御工具适应新的挑战以及我们所面临的法律和经济现实。”她强调,相比之前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做法,新立法所提供的保护力度是同等的。

按照新的立法,所有WTO成员都适用于同一方法,不再区分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某些国家严重的市场扭曲行为将被考虑在内。这意味着欧盟方面将放弃“替代国”做法,而根据市场扭曲行为计算倾销幅度。

在计算扭曲程度时,几个因素将被考虑在内,包括国家政策和影响、广泛存在的国有企业、对国内企业的优待和金融部门的独立性等。由于这些标准与此前欧盟判断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类似,因此被认为是以另一种形式延续“替代国”做法。

欧洲大学学院(EUI)贸易律师大卫·克莱曼对《财经》记者称,欧盟委员会的提案是“新瓶装旧酒”。“欧委会承受着理事会成员国的巨大压力,尤其是意大利、法国和德国,还有希望维持目前对中国进口产品同等保护水平的欧洲议会……极右运动在欧盟多个国家崛起,政治家们非常不愿意改变现有的产业保护现状,甚至是保护工具。”他说。

克莱曼认为,考虑到WTO近期对生物柴油案的判决,欧盟的提议如果面临中国的法律挑战,将是非常脆弱的。

在欧盟反倾销基本条例中存在类似做法。它以钢铁行业存在政府干预、市场扭曲为由,认定中国生产商的成本不合理,用国际上或其他国家的生产投入价格来调整或替代中国成本,从而变相地继续采用替代国做法。在今年欧盟-阿根廷生物柴油争端案中,WTO专家组裁定欧盟的类似成本调整做法违反WTO规则。

欧洲议会最大党派欧洲人民党议员克里斯托弗·弗杰尔纳要求欧委会证明新的反倾销立法与WTO法律一致,能够经受中方的诉讼。他表示,没有说服力的提案很难得到议会的批准。

“新立法通过的时间还不确定,但欧盟有可能因为中方提起的诉讼加快立法进程。”任清说。如果新的立法在中方诉讼提交至WTO专家组审理之前通过,由于起诉的措施已不存在,中方可能会停止现有诉讼,在对新的立法进行评估后再决定是否要提起诉讼。

美国在等待

作为中国入世议定书第15条内容的主要谈判方,美国至今仍坚持中国不是市场经济的主张,也未采取行动改变计算反倾销关税的“替代国”做法。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表示,中国入世协议并不要求WTO成员自动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在是否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这一问题上拥有决定权的美国商务部则表示,改变评判中国是否为市场经济方法的时机还不成熟,也没有国际贸易规则要求美方改变计算反倾销税的方法。

根据美国的法律,美国商务部在判定一个贸易伙伴是否为市场经济时需要考虑六个因素,包括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劳资双方进行工资谈判的自由程度、设立外资或合资企业的自由程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控制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价格决策的控制程度以及美国商务部认为其他合适的判断因素。

在奥巴马执政期间,美国对从中国进口产品发起了大量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范围涉及钢铁、轮胎、太阳能电池板、大蒜、虾等。最新一起是在12月9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胶合板发起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

美国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查德·鲍恩在今年12月发布了一份政策建议报告。报告提出,美国自2007年开始对中国采取征收反补贴税(CVDs)的方法,目前大多数美国对中国征收的反倾销税都伴之以反补贴税,后者将在很大程度上抵消给予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带来的潜在破坏影响。但他同时对《财经》记者指出,由于中方对美方的反补贴税做法也提出了法律挑战,因此仍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

鲍恩曾在白宫担任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高级经济学家。他预期中方在WTO提起的诉讼可能要花上两三年的时间,败诉一方还有可能上诉。“美国可能败诉,如果那时美国仍未能解决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会让中国获得合法授权对美国出口的产品提高关税,进行报复。”

与欧盟进行立法修改的举动相比,美方采取的措施更有可能是等待,等待WTO对中方最新诉讼以及此前就美方反补贴税提出的法律争端作出裁决。“一旦WTO法官对这些裁决的意义作出澄清,我想美国会调整它的方法来解决中国低价进口商品的问题。”鲍恩说。

即将在明年1月上台的美国候任总统特朗普看起来也不会改变奥巴马政府现有的立场。他在近期的一场集会上批评中国产品对美国的低价倾销行为,他说:“中国不是市场经济。”在早些时候的竞选活动上,特朗普还承诺要对来自中国的进口产品收取45%的关税。

卡内基国际和平研究院研究副院长包道格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在那些被发现存在补贴或者市场扭曲行为的产品类别中,关税会有所提升。

【作者:本刊记者 江玮/文袁雪/编辑】 (编辑:yanqi)
关键字: 议定书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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