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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纲举目张也要枝条理顺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7-05-19 14:20:29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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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颁行开启了民法典编纂进程,其立足国情,强化对私权保护,推进民事立法系统化,具有鲜明时代性,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适用中需妥善处理好与民法典分则、《民法通则》以及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关系

文/王利明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这在中国民事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1998年四次启动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但受历史条件所限,民法典的制定始终未能完成。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为民法典制定提供了新的历史契机。

由于民法典内容浩繁,体系庞大,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制定民法典首先需要制定一部能够统领各个民商事法律的总则。

《民法总则》的颁行正式开启了民法典编纂的进程。《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纲,纲举目张,整个民商事立法都应当在民法总则的统辖下具体展开。颁行后,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都要协调好与《民法总则》的关系,并以其所确立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为基本指导,从而形成一部价值融贯、规则统一、体系完备的民法典。

《民法总则》不仅奠定了民法典分则制度设计的基本格局,也为整个民事立法的发展确定了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中国实际出发,借鉴两大法系的先进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体现了鲜明的时代性。

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发展趋势

《民法总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体现了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

一方面,《民法总则》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这就使其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例如,关于法人的分类,《民法总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同时,专设“特别法人”一节,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民法总则》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例如,从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民法总则首次在法律上使用了“平等”二字,这是对《物权法》的完善。《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彰显民事法律“私权平等”的价值取向,也适应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我们要制定的是21世纪的民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么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的民法典代表之作,反映21世纪的时代精神与时代特征。

21世纪是走向权利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和价值的世纪,所以21世纪时代精神应该是对人的尊严和自由的保护。

孟德斯鸠曾经有一句名言,“在民法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的国家”,民法就是人法。21世纪民法作为人法的特征,一定要体现在对个人人格尊严的尊重,对人的关爱,这应当是民法的时代精神的重要体现。

《民法总则》第109条宣告了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增加了胎儿利益的保护规则,并以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为理念构建监护制度等,彰显了人文关怀的时代精神。

21世纪是互联网、高科技时代,是信息社会,强化人文关怀是当代民法的重要发展趋势,新技术带来良性改变的同时,也面临着被误用或滥用的风险,会对个人隐私等人格权带来现实威胁。

有美国学者提出了“零隐权”的概念,认为我们在高科技时代已经无处藏身,隐私暴露等人格权受侵害的现象已不可避免。《民法总则》确立了两项重要权利:第一,首次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隐私权的概念;第二,规定了个人信息权。虽然《民法总则》没有明确使用“个人信息权”的概念,但在解释上承认了独立的个人信息权。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虽然有联系,但两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

在21世纪,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比以往任何一个时代都更为迫切。《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了绿色原则,要求从事民事活动要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在第132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规则,该规则与绿色原则相互呼应,回应了现代社会突出的环境问题。这既传承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优秀传统文化理念,也体现了中共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

《民法总则》消除了法律之间的矛盾

《民法总则》有三方面的重要作用:

一、《民法总则》强化了私权保障

《民法总则》构建了完整的民事权利体系,强化私权保障,使其成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法治内在包含着“规范公权、保障私权”的价值目标,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确认权利、分配权利、保障权利、救济权利。

因此,法律需要规定权利的范围,而权利实现本身也是法治价值的重要体现。由于私权制约着公权的范围,规定私权的范围有利于明确公权的边界,进而有利于防止政府对私权的不当干预,有利规范公权,并使民事主体在其私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能够得到充分的救济。

《民法总则》系统全面地规定了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各项人身、财产权益。该法规定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客体进行了详尽地列举,扩张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进一步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依据《民法总则》第126条,不论是权利还是利益,都受到法律保护。这不仅与保护民事权益的基本原则相对应,而且为将来对新型民事权益的保护预留了空间,保持对私权保护的开放性。《民法总则》也规定了胎儿利益保护规则、老年监护制度等,以实现对人“从摇篮到坟墓”各个阶段的保护。

二、推进了民事立法系统化

《民法总则》的制定将极大推进民事立法的系统化过程。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民法总则》的制定使整个民事立法体系更富有内在的一致性。

长期以来,由于没有民法典,我国民事立法始终缺乏体系性和科学性。

例如,在合同效力的规定上,《民法通则》与《合同法》就存在明显的冲突。再如,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通则》中被确认为一项基本原则,但在《物权法》等法律中则未被确认为基本原则,这就导致各个民事立法所认可的内在价值和原则并不具有一致性。

《民法总则》确立了普遍适用于各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则的基本原则,消除了各个法律相互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三、助推法治社会建设

《民法总则》旨在强化规则意识,增强道德约束,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

首先,《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诚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等内容,这形成了权利和义务的有机结合。《民法总则》设立独立的“民事责任”一章,就民事责任问题作出统一规定。

其次,《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这保持了民法对社会生活调整的开放性,同时,使民法可以从符合善良风俗的习惯中汲取营养,完善民法规则,也有助于民众将民法规范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第三,《民法总则》新设两项重要制度:一是对紧急救助行为人的保护。《民法总则》明确,见义勇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该条也称为“好人条款”,有利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二是增设了侵害英烈人格权益的条款。《民法总则》第185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次在法律上确认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规定所做出的决议行为及其效力,从而使大量的团体规约、章程等也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并受民法调整,这就有利于发挥“软法”的作用。

为强化社会自治,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民法总则》确定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保障、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体制,形成国家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同时,《民法总则》确定了法人、非法人组织等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并对其名称、住所、章程等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这有利于充分实现社会自治。

《民法总则》颁布后需加强解释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民法总则》颁布之后,需进一步加强对其的解释,并完善配套规则,及时清理相关立法中不合时宜的规则。当前亟须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关系:

一是《民法总则》与民法典分则之间的关系。《民法总则》是采取“提取公因子”的方式所确立的规则,它和民法典各分编实际上是普通法和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该法许多规定都与分则有一定重复,尤其是在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章中,不少条款都和分则相关规则存在交叉与重复,在即将展开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编纂中,需要妥当处理好《民法总则》与分则的相互关系。原则上,对于《民法总则》已经作出规定的内容,分则应当尽量避免作出重复规定;对于总则中已经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内容,分则应当作出细化规定;但如果总则的规定较为具体,则可以考虑将其纳入分则之中。

二是《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的关系。《民法总则》的许多规则是在总结《民法通则》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原则上,《民法总则》制定后,《民法通则》应当废止,但由于《民法通则》涉及的内容比较宽泛,一些条款不能都为《民法总则》所替代,在《民法总则》最终颁行之前,两法将同时并行,这需要处理好二者的关系,两法规定不一致的,都要适用《民法总则》。但《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则应当被《民法总则》替代,还是应当认定为特别规定而继续适用?需要通过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尽快予以明确,以保障法官准确地适用。

三是《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单行法的关系。《民法总则》中大量采用了引致性条款,以连接《民法总则》与民事单行法之间的关系。

在有引致条款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事单行法,但如果《民法总则》的规定已经改变了民事单行法的相关规则,则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如果《民法总则》引致条款并没有对应的民事单行法,则应当尽快完善相关的民事立法。例如,《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我国目前尚未颁行针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单行立法,因此,需要完善相关民事立法,以更好地实现《民法总则》的立法目的。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编辑:王敬恺)

【作者:王利明】 (编辑:林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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