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油田提出了一个“维护合作方利益”的国内合作开发新合同,但遭到了所有合作方的反对
文/本刊记者 沈小波 编辑/马克
今年初,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油田分公司向下属21个国内油田合作开发项目合作方提供了一份新合同,令油田方始料未及的是,这份新合同遭到了合作方一致反对。
在油田合作方看来,于当前的低油价下,项目生产运营已经是苦苦维持,油田方不但没有体恤合作方,修改条款反而增加了负担,实在难以接受。
这些油田合作方涉及20家民营企业,与吉林油田合作开发油气资源区块最早要上溯至1999年。
多年来,吉林油田这些合作项目运转良好。2016年,吉林油田全年亏损超50亿元,但根据产品分成合同,从下属合作合资项目(含这21个国内合作项目及对外合作项目)中获得净收益5.28亿元。
吉林油田的这些合作开发油气项目与广为人知的陆上石油对外开发不同。前者参照了后者的合同模式,但前者面向的是国内企业,后者面向外资公司。
经历了十多年的运转,这些合作项目将面临分成模式的调整,根据合同约定,从今年5月份开始,合同2∶8分成期(油田方得2,合作方得8)将陆续到期,分成将调整为4∶6(油田方得4,合作方得6)。
但原合同约定的分成调整,正面临着低油价的挑战。2014年下半年开始,油价进入下行通道,油田合作方普遍经营状况不佳,这也使他们对此次合同修改锱铢必较。
另外,未来的3年-5年内,这21个项目将进入合同到期的高峰期。多位油田合作方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这种合作模式对油田和合作方可以实现双赢,即使在如今的油价低迷期,如果能照顾合作方的基本收益,他们仍然愿意长期经营。
罢签事件
今年1月13日,吉林油田组织合作方召开了一场新拟合同讲解说明会,向合作方介绍了新拟修改合同的具体条款,并给合作方提出了一个二选一的选择:“同意的签新合同,不同意的执行原合同。”
这次修改之前,吉林油田国内合作开发项目合同已经历了两次修改,调整了分成模式。
以松原六合有限责任公司与吉林油田合作开发的大28区块为例。1999年松原六合与吉林油田签署合作协议时将原油分配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持续五年,从合同生效日起,分配比例为吉林油田20%,合作方80%;第二阶段为第六、第七年,分配比例为吉林油田30%,合作方70%;第三阶段在第八年执行,分配比例为吉林油田40%,合作方60%;第四阶段为合同剩余的12年,分配比例调整为5∶5分成。
2002年底,吉林油田和松原六合进行第一次合同修订,将原有分配简化为两个阶段:合同头十年(1999年-2009年)执行2∶8分成,吉林油田20%,合作方80%;后十年(2009年-2019年)执行4∶6分成,吉林油田40%,合作方60%。
2009年松原六合2∶8分成期到期,开始执行4∶6分成模式,松原六合联合另5家同批签约的合作方向吉林油田申请2∶8分成延期。
合作方提出,原合同约定的合作区生产原油到中石油储油库发生的销售管理费用、管输费全部由合作方承担不尽合理。
一家合作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要么这些费用按分成比例各自承担。要么生产的原油应该扣除这些费用后再行分成。
合作方还提出,2006年,开始征收的特别收益金、油田限产政策,以及地面因素变化导致区块实际面积缩小等合同外因素影响,使合作方投资收益受到影响。
合作方希望中石油考虑合作方实际经营状况不佳的现状,将2∶8分成期延长。
2012年,吉林油田国内合作开发项目合同进行了第二次修改。将合作方的2∶8分成期又延长了五年。
还以松原六合为例,2009年8月2∶8分成期满后,就执行4∶6分成模式。2012年5月合同第二次修改后,从2012年5月-2017年5月,松原六合得以再次执行2∶8分成比例。2017年5月到2019年8月合同终期,松原六合将执行4∶6分成比例。
这次吉林油田主动提出修改合同,将原来即将到来的4∶6分成再次调整为2∶8分成,但调整了分配方式并明确了弃置费提取等其他方面。这两点也是合作方反应尤其激烈的部分。
首先是弃置费的提取。所谓弃置费,指用于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后发生的拆移、填埋、清理和恢复生态环境的专项支出。2012年国家能源局发布《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管理暂行规定》,明确了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标准。目前尚没有陆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标准。
中石油一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中石油受国家部门委托,正在制定陆上油气生产设施废弃处置的相关标准,标准出台是大势所趋。
但在目前的油价水平下,合作方难以承受弃置费的支出。
吉林小油田联合体提供的数据显示,吉林油田现有合作项目油井2526口,以单井20万-28万元口计提弃置费,总计约5.1亿-7.1亿元,以2016年平均原油价格计算,如果按两年半经营期(比如松原六合,两年半后合同就到期)计算,合作方全部收入约为7.21亿元,扣除生产成本还不够计提弃置费用。
吉林小油田联合体秘书长王文利向《财经》记者提出他的两点质疑:一、合作合同期限一般在20年-25年,油井寿命远大于此,由合作方承担全生命周期的弃置费是否合理?二、中石油的处理标准是否过高,按照市场价格处理,单井弃置费远不需达到20万-28万元的支出。
其次是合作方认为分配方式不合理。原先分配方式为产品分成,新修改的合同为合作方设置了收益上限,每年的收益率达到一定数值,还要进行二次分成。
多名合作方人士表示,吉林油田提供的二选一方案合作方都很难生存。经过测算,新合同甚至还不如4∶6分成。而如果按照原合同,分成比例调整为4∶6,那么收入甚至不能覆盖生产成本。
根据吉林小油田联合体的统计数据,2016年20家合作方中,有18家净利润为负值。
“继续2∶8分成,油价又有回升,还是有可能实现盈利的,看各家的管理水平。”王文利说,如果4∶6分成,基本不可能实现盈利。
王文利说,他不希望看到双输局面,在目前的状况下,吉林油田还能每年拿走两成原油,如果未来收入不能覆盖生产成本,那么合作方选择停产,吉林油田可能连这两成原油都拿不到。
吉林油田新闻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这份新修改的合同只是征求意见,尚未最终确定,还有商讨修改的空间。但对于《财经》记者的其余问题,他表示目前不便回复。
国内合作开发由来
中国油气资源对外开发始于海上油气资源开发。1982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为海上石油对外开发打开了大门,中海油也随之应运而生。
1993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对外合作开采油气资源拓展至陆上。
中油股份公司对外合作部原总经理曾兴球回忆,中石油推动陆上石油的对外合作开采,目的在于引进资金和技术,来开发一些难以开采的资源区块。
随陆上石油对外合作开发放开,中石油对外合作开发逐渐进入高潮,对外合作开发20多年,形成了长庆油田长北合作开发项目和大港油田赵东合作开发项目两个标志性项目。
这些对外合作项目面向的都是外资公司,并不面向国内企业。比如长北合作开发项目是与壳牌公司合作开发,赵东项目初始合作方是美国路易斯安那公司。
陆上对外合作项目还存在一种情况,由国内自然人在海外注册公司收购或中标中石油合作开发项目。
比如MI能源,其创始人张瑞霖早年就在吉林油田工作,后来在开曼群岛注册MI能源公司,买下美国微生物公司拥有的大安、莫里青、庙3三个区块的全部权益。这三个区块初始合作方为澳大利亚环球石油公司,后将90%权益转让给微生物公司。
吉林油田的这22个合作开发项目更进一步,直接面向国内企业。
1999年,吉林油田开始第一批国内合作开发招标,松原六合及其他5家合作方共竞得吉林油田11个区块的开发权。此后吉林油田又陆续拿出一些区块进行国内合作开发招标,共签署22个合作项目合同(其中一个已到期收回),涉及油田区块36个。
国内合作开发合同参照对外合作开发模式。即吉林油田拥有区块的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由合作方投资进行勘探、开采、经营,生产的原油按产品分成比例划分一部分给吉林油田,其余部分统一售卖给吉林油田。
与那些广为人知的对外合作开发项目相比,国内合作开发项目普遍资源更为贫瘠、规模也更小。
吉林小油田联合体提供的数据显示,目前吉林油田国内合作开发项目总井数2526口,平均单井日产油仅0.4吨,预计2017年生产原油14.73万吨,占吉林油田总产量4.6%。
吉林油田属于典型的“三低”油藏,低丰度、低产出、低渗透率,近年来随资源品位下降,平均单井日产油低至0.7吨,但仍好于这些国内合作开发项目。
“单井日产0.4吨,以国企大油田的生产成本,根本无法经济开采。”王文利认为,吉林油田这种国内合作项目,是利用了民营企业较低的运营成本,盘活了吉林油田难以开采的资源。
前景未卜
油田合作方普遍希望吉林油田能考虑合作方的亏损现状,延长2∶8分成期,但这样的希望能否实现仍未可知。另一个令合作方放不下的,是合同到期之后能否续约,中石油政策仍未明朗,中石油政策不明朗,合作方便不敢追加投资。
“我们一直合作良好。”王文利说,多年以来,国内合作项目的确为吉林油田创造了效益,在过去的油价高峰期,合作方也的确获得过不菲的收益。
合作方希望2012年的旧事能够重演。2012年合作方向中石油陈情自己的状况,希望2∶8分成期延长,中石油采纳了这一请求,将2∶8分成期额外延长了五年。
不过王文利感受到中石油内部的气氛正在变化。周永康腐败窝案发生后,合作开发就成了中石油内部的敏感词。
松原六合开发的大28区块合作区面积8.57平方千米,长白一级公路从合作区内穿过,2002年公路拓宽后设计为军用,占用区块内面积3.92平方千米,使合作区缩小为4.65平方千米。
王文利告诉《财经》记者,多年来他一直就此事和中石油协商,希望可以获得区块的补偿。“好不容易到了集团层面,遇到腐败窝案爆发,到现在也一动不动,没有任何消息。”
多名合作方人士担心,由于政治上的压力,中石油可能在国内合作开发项目上采取“宁左勿右”的态度,片面强调中石油的利益,而忽视油田合作方的利益,最终破坏国内合作开发的利益平衡。
另一个令合作方顾虑的是合同即将到期。这些国内合作开发合同期限普遍在20年-25年,在未来的3年-5年内即将进入合同到期的高峰期。
比如1999年与吉林油田签署大28区块合作开发的松原六合,其合同2019年8月就要到期,距今不过两年半时间。
《财经》记者了解到,合同到期后政策不明确,这束缚了合作方投资的手脚。
根据合作开发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合作方投资的生产设施等固定资产,都归吉林油田所有。
一名合作方人士表示,政策不明朗,合作方很难再追加投资,“我今年投资打井,两年就到期,成本都收不回来”。
多名合作方人士向《财经》记者表示,油价有高有低,石油开发存在风险,他们了解也愿意承担风险,相比不确定的油价,他们更害怕不确定的政策。
然而这样的合作模式能否持续,前景难料。《财经》记者多方了解到,国内合作开发参照的对外合作开发,到期后都由中石油收回自己作业。国内合作开发项目,尚没有一个到期续约的案例,仅有的一个到期项目,已经被吉林油田收回。
“合作开发这个模式并没有问题。”王文利说,合作开发中出现的问题,需要通过加强监督和管理来解决,“而不是因噎废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