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间,付林用自己的方式成功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然而,与他擅长的科研创新平行的另一轨道上,经费使用、产权处理的不当却埋下了一颗颗地雷,最终使他身陷囹圄
文/本刊记者 袁建胜编辑/朱弢
6月23日,是2017年度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候选项目“全热回收的天然气高效清洁供热技术及应用”正式答辩的日子。作为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科学技术五大奖项之一,近几年每年只有1项-2项重大发明能通过该奖项的一等奖评选。2016年度一等奖空缺。
但这项科研成果的第一完成人、清华大学建筑学院教授付林却无法参与答辩。2016年3月16日,付林被北京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为由带走调查,至今已在看守所羁押一年多。
按照规则,参评国家技术发明一等奖项目排名前三的完成人,都须参加答辩,因为付林的缺席,该项目最终获奖希望渺茫。
过去十年间,付林用自己的方式成功实现了科技成果转化,然而,与他擅长的科研创新平行的另一轨道上,经费使用、产权处理的不当却埋下了一颗颗地雷,最终使他身陷囹圄。
冒险试验卷入三家公司
故事从付林2007年申请两组课题时开始: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电厂余热再利用研究与示范”和“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电厂循环水余热资源利用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
付林曾经的导师、中国工程院院士江亿并不看好这两个项目,认为课题本身“没多高的技术含量”。
江亿的预判很准确,付林和他的科研团队不到半年,就遭遇尴尬,如果按照既有的技术路线进行下去,结果只能是用过高的成本和价格,勉强换取既定的节能目标,与其他供热方式相比,毫无竞争力。碰壁之后的付林决定调整课题方向,将电厂与供热企业的供热站,用新型热泵和技术系统连接起来,以低成本方式、高效利用电厂余热。
如果这些构想实现,就可能解决“供热领域”长期以来的核心问题:通过高效的热电协同,在节约燃煤的前提下,扩大供热面积,提高供热效率。
得到江亿的肯定后,付林着手将自己的想法付诸实施。
对原有技术路线进行重大调整后,首先遇到的困难是试验设备。
按照付林团队设想,新的科研路线要采用“吸收式换热器”和“吸收式热泵”,吸收式技术之前通常用于中央空调制冷机,改为用于供热的、运行参数完全不同的吸收式换热器,就成为全新的产品,需要重新设计、研发和生产。设备数量也从2台增加到7台,前期预计投入490万元,付林手中用于设备的经费只有91万元。
付林开始了他的“冒险”,他要解决三个问题:“钱”、“人”和设备生产厂家。
首先是生产厂家,国内有能力研发“吸收式换热器”和“吸收式热泵”的企业并不多。付林认为,如果有一家愿意投入资金、人员和技术加入课题研发序列,加入企业可以按照约定共享成果,接下来顺势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投入市场,实现科研团队与企业的“双赢”。
后来的经历证实,他想简单了。
几乎所有企业都以相同的原因拒绝了他:一是市场上根本没有过“吸收式换热器”这种设备,能不能造出来是个未知数;二是即使研发出来,成本也太高,企业不仅要出钱、出人,还要与付林的团队共享核心技术;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如果未来市场需求不足,那前期的投入就打了水漂。
几经周折,曾任清华同方总工程师的江亿帮付林找到了一家企业:同方川崎。这家与清华有渊源的中日合资企业勉强答应帮助付林团队生产试验设备,以“工料对半”的代加工方式,即由付林团队负责提供全套设备设计图纸和加工工艺,同方川崎只负责按图加工,付林方面支付设备所需材料费和加工费。
设备生产厂家的问题解决了,剩下的是“钱”和“人”。
付林身为清华大学教授,同很多身处公办高校及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一样,他在学校有一个科研账户,用于接收国家或地方的纵向科研经费(拨款)。
除此之外,他还有另外一个“账户”——北京清华同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下属的能源规划设计研究所(下称能源所)。清华同衡为清华大学校办企业,清华大学建筑学院的教师均可在此公司名下设立研究所或工作室,用于承接企业和社会机构委托并支付经费的“横向课题”。
这两个账户,各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衡作为监管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其余由科研人员用于课题研发的材料、差旅、劳务、试验等各项支出。
付林的科研团队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他自己——团队中唯一一位清华大学正式编制的教师;二是他带的研究生;三是能源所所属的社会招聘的科研人员。除了付林,研发团队的工资均由付林的两个科研账户支出。
让江亿和科研团队都没有想到的是,付林准备用“孤注一掷”的方式来继续推动课题,他不仅紧急追加设备研发预算,由原来的2台预算91万元,增加到7台,并将327万元课题经费直接支付给了同方川崎,以便尽快开工。设备制造出来之后,他才发现实际造价还要超过这个数字。此外,付林还继续招兵买马,陆续从一些空调企业高薪挖来技术人员,在此之前,付林团队专注于技术路线研发和系统创新,并没有研发设备的计划和能力。
但这样不仅增加支出,还形成新的问题:如何安置这些新增技术人员?
放在能源所不可能,一来按照清华大学和清华同衡的相关规定,不可能解决他们的编制和为他们支付薪水;二来不管是清华大学还是能源所本身也不具备设计、制造设备的资质。
而在2006年,付林曾委托妻子曲燕用亲戚的名义,注册了北京环能瑞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环能瑞通),在申报该课题之前,这家公司就开始参与到早期尝试性研究中,此次他将这家公司也列为横向合作单位,新增团队成员便以环能瑞通员工的身份解决了安置问题。
来自赤峰的意外支持
最后解决的是最敏感的“钱”的问题。技术路线的变更带来经费需求的大幅增长,此前两项课题的经费已远远不能满足研究需要。
2008年“五一”假期过后,江亿给付林带来好消息。江亿在内蒙古赤峰市度假时,碰到时任赤峰市富龙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老朋友景树森,说起付林正在做的研究,景树森非常感兴趣。
那一年正是奥运年,北京的私家车主第一次尝到限行的滋味,蓝天白云和洁净的空气这些曾经司空见惯的东西,一下变得稀缺起来。作为北方燃煤和排放的大户,各地供热企业节能减排压力也越来越大。景树森热情邀请江亿给公司所有中层以上干部宣讲付林的技术路线,并当场表态:一定要支持这个试验。
意外的支持解决了付林的试验场地,还填补了课题经费的缺口。在2008年-2009年采暖季,试制好的5台“吸收式换热器”和“吸收式热泵”第一时间运往赤峰市,配合赤峰富龙建设“基于吸收式换热器的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新流程试验工程”。
2009年3月,该项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的成果鉴定,运行的参数和结果验证了新技术构想的有效性,于2010年获得赤峰市科技进步一等奖。2009年6月,中国工程院代表团受邀访问瑞典皇家工程院,付林随行并介绍了自己的研究成果,得到国际同行的认可。
事后测算,赤峰富龙先后为该项目投入820万元,其中380万元用于支持付林团队的设备试制工作。
然而,赤峰富龙并非课题组成员单位,没有将经费注入课题的路径。据江亿介绍,赤峰富龙以购买试验设备的名义,与环能瑞通签订了购买合同,将380万元支付给课题组成员环能瑞通,再由环能瑞通将这笔款项用于设备研发。
“环能瑞通拿到钱后,用于支付同方川崎的代工费以及课题其他研发费用,剩余105万元以设备回收的名义归还给付林在清华大学的科研账户。”江亿说。
这一系列操作中隐藏的危险数年后爆发,检察院认定,此次资金流转,造成科研经费损失220余万元,付林涉嫌贪污罪。
检方认为,付林当年从清华的课题账户拨款327万元用于设备研发,最后返还账户105万元,中间的220万元差额系付林将5台设备销售给赤峰富龙所得,且最终留在了他个人控制的私企环能瑞通手中。
此前,北京市科委对课题结题审计后认为,环能瑞通为此课题自筹经费500余万元,包含赤峰富龙支付的380万元。
付林的代理律师周泽认为,环能瑞通申报课题时,已被列为课题参与单位,负责样机试制,清华大学还曾向环能瑞通支付91万元课题经费用于2台设备的试制。至于增加的5台设备制造费用327万元,本应继续支付给环能瑞通,是因为时间紧急,直接支付给了代工方同方川崎,最后设备制造出来也用于试验,课题经费“花得其所”,也通过了课题结项的审计验收,不存在贪污行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对此案分析认为,显然检察院更关注赤峰富龙付给环能瑞通的380万元设备交易货款,这些设备由清华大学以科研经费出资制造,即由清华大学和课题组享有产权,试验完成后,设备“对价”最终到了环能瑞通,而非清华大学的账上,这就出现了问题。
大同项目的成功试验
付林在取得试验进展后,并未就此停止脚步。
2010年7月,付林连夜驱车从大同赶往赤峰,欲在第一时间告诉江亿一个“好消息”,他决定率课题组成员接下大同的一项工程,即大同市为解决同煤集团棚户区和塌陷区600多万平方米建筑的采暖需求而决定建设的“华电大同第一热电厂乏汽余热利用示范工程”。
据江亿介绍,时任大同市市长耿彦波对付林提出了严苛要求:在当年11月开始的采暖季就开始试用。通常情况下,项目准备期的可行性研究、环评、正式立项等工作,需要几个月,上亿元的工程资金配备到位,也需要时间。
付林告诉江亿,耿彦波指定相关国有企业,先借款给付林的团队及相关企业,迅速开工、缓签合同,如果项目验收不合格,付林团队及相关企业,必须偿还这笔债务。江亿当时对付林说:“你胆子真大,如果做不成,还不上钱,你可是要坐牢的。”
四个月后的供暖季,国内首个“基于吸收式换热的热电联产供热技术”对大型电厂空冷机组进行改造的工程实现供热。在2011年3月召开的项目技术鉴定会上,聚集了10位权威专家,供热行业的相关企业人士200多人参加,国内几大电力集团皆派员到场。鉴定会确认,大同项目采用该技术可以在每年节约8万吨标准煤的前提下,增加供热面积50%。
2011年7月,科技部组织对北京市科技计划“电厂余热再利用研究与示范”以及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电厂循环水余热资源利用技术及装备研究与示范”课题验收。由中国工程院院士倪维斗、徐大懋、秦裕琨等组成的验收专家组认为,付林的技术“是我国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领域的一项重大原始创新,将给我国集中供热系统节能减排带来巨大的推动,达到国际领先水平”。2012年,该技术获得北京市科学技术一等奖。
设备试制成功,需求立即出现,在身陷囹圄之前,付林一脚踏入商业江湖。
付林的技术在节能减排增效方面引起的注意,与北方雾霾的指数呈正比。许多耗能高、排放量大的电力与供热企业对这项技术表现出兴趣,而最先受益的就是设备制造企业。
据了解,由于大同项目对新设备的大量需求,付林团队决定与国内所有具备生产能力的企业合作,代价是向这些企业公开自己的原创技术及设备图纸。“其中一家企业2010年吸收式制冷机的生产几乎停滞,因为改生产吸收式换热器,第二年营业额就起死回生。”能源所总工程师张世钢对《财经》记者说。
危险的关系
新设备引起的市场爆发是短暂的,因为吸收式换热器虽是该项技术的核心设备、却非全部,在没有系统基础搭建的前提下,最终效益会大打折扣。
山西双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山西双良再生能源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西双良)看出了其中的门道。2010年该公司开始接触付林,称已拿下了山西8家电企的合作意向,与付林寻求技术服务总包合作。随后其与能源所、北京华清泰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华清泰盟)签订了三方意向协议。
华清泰盟注册在付林妻子曲燕名下,主要用于替代环能瑞通,对接与科研相关的外部合作。
据付林团队的多名人士介绍,合作刚要展开,付林认为事情不对头,山西双良根据协议向华清泰盟支付了600万元总包预付款,却对后续合同不那么热情,反而对他们的技术路线表现出异乎寻常的兴趣,并派驻两名技术人员,以协同、监督工作为名,深度学习这条技术路线。
据上述付林团队人士称,山西双良的母公司——江苏的双良集团创始人也多次到北京面见江亿,寻求独家推广付林的技术,江亿和付林都不置可否。
“前些年空调相关生产企业日子都过得很好,后来市场变了,日子不好过,都在寻求转型。”能源所所长边兵说。之后,付林决定逐步退出设备生产领域,专注于技术研发和服务。
2011年,华清泰盟与北京能源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合资,成立北京华源泰盟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华源泰盟),由京能集团控股,华清泰盟将涉及设备制造相关的资源注入合资企业。
根据公开信息显示,2013年底时,华源泰盟的全年营收为2.44亿元,净利润3137万元。2014年6月,京能集团将名下的华源泰盟股份挂牌,以1.2亿元的价格出售给烟台冰轮(000811.SZ)。
“股份转让之前,双良集团还在努力,甚至拿举报材料来见付林,要求付林阻止烟台冰轮的竞标,由双良集团独家出资购买。”付林的妻子、华清泰盟法定代表人曲燕说。记者致电双良集团主管该业务板块的副总裁,以核实上述说法,未得到回应。
烟台冰轮竞价成功后,付林和曲燕将华清泰盟名下的华源泰盟40%股份协议出售给烟台冰轮,后者按最初的估价支付给华清泰盟5000多万元。华清泰盟又以奖励和分红的方式,将这笔公司结余的最大收益,支付给了项目人员和华清泰盟的股东。
混合战队的产权红线
华源泰盟股权转让落定后,江苏省江阴市公安局接到举报,专程到北京调查付林,无果。之后,清华大学纪委也收到关于付林的举报,付林和团队以及知情人均向清华大学纪委做了说明。
2016年3月18日,付林被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犯罪带走。一年以后的2017年5月19日,检方向海淀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除了指控付林涉嫌前述220万元的贪污罪名之外,还指控他在与山西双良的合作中,将对方支付的600万元预付款中的439万元用于华清泰盟的经营,涉嫌挪用公款罪。
纵观付林案始末,问题根本是在“产权”上。付林的“混合战队”,不仅包括作为清华大学教师的自己,还包括作为国有企业性质的能源所、作为私营企业性质的华清泰盟,它们之间存在所有权身份差异。也就是说,山西双良将预付款付给能源所还是付给华清泰盟是一个“重要”问题。
检察院认为,山西双良的600万元预付款本应付给能源所,结果付给了华清泰盟,因此此款项应定性为挪用。同时检方认定,尽管在案发前,439万元已归还给能源所,但付林挪用公款的事实仍然成立。
邓峰认为,高校教师科技成果转化的核心问题就是产权,特别是“名义产权”,不只是课题经费受到监管,课题成果作为职务发明归单位所有,教师利用诸如校办企业提供的平台,在社会上承接的一些科研项目,也会被相关法律法规认定为“公有性质的产权”。
根据国家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规定,付林及其团队所做出的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清华大学。实际上,涉及该项技术的30多项专利中,只有3项与设备生产相关的专利归属付林实际控制的华清泰盟,其他专利均在清华大学和付林名下,但作为职务发明,付林对这些专利并不拥有产权。
在清晰的产权归属之下,当与之相关的收益和资金进入付林控制的私人公司时,显然已经触碰到了现行法律红线。“从法律角度上看,付林的案件可能没有造成国有资产的实质损失,但操作过程未必没有问题,检察院主要关注的是这些‘定性’的问题。”邓峰说。
2016年2月,国务院专门发布文件,激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文件要求对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在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对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时,奖励金额不低于净收入的50%,如果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行转化的,同时可以获取不低于50%的股份或出资比例。
同年7月,最高检发布《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科技创新的意见》强调,在办案中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如对于身兼行政职务的科研人员特别是学术带头人,要区分其科研人员与公务人员的身份;区分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与贪污、受贿之间的界限;区分突破现有规章制度,按照科技创新需求使用科研经费与贪污、挪用、私分科研经费的界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