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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应由市场解决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7-12-18 18:55:10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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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退款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值得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予以关注。但民事权利优先保护外,政府若强力介入监管押金,反而损害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尊重其竞争,不给额外加压,方是监管之中立正道。

文/缪因知

共享单车继经历“颜色不够用”的上半场后,现已进入淘汰出局的下半场。有的共享单车公司在法律上虽未进入破产程序,却已陷入资不抵债、员工工资发不出的窘境。由此用户租车押金退还难的问题也浮出水面。

由于共享单车涉及用户多,有人建言应把共享单车押金视为非破产债权,即全额优先于破产债权兑换;还有人主张实施强制的共享单车押金第三方存管甚至免押金制度。例如中国消费者保护协会12月5日约谈7家共享单车企业,提出尽可能采取免押金的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等要求。

但将共享单车押金视为破产债权实际上并无道理,也不公平;押金的强制第三方存管也无必要。市场机制可在此领域发挥作用,政府力量的介入反而会有消极后果。

共享单车押金是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企业陷入资不抵债的状态后,债权人要求偿还的权利。基本特征是无法全额偿还。破产状态下,企业的所有资产要重新统一分配,通过公平的方式决定如何把全体债权人的权利“打折”。

仅有极少数的例外债权能“逃出”统一分配的资产池,包括:由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信托财产等,这既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也要有法理逻辑。如担保债权具有公示性,是其他债权发生前已明确存在的,自然有优先性。而信托财产在法律和运作中的独立性,也是通过公示而获得保障的。

除此外的各种债权,包括购物时支付给卖方的定金、在银行存款而对银行形成的债权,都在法律上无法保证遭遇破产时全额返还。

而所谓押金,其实不是正式的法律术语。它的意思大概是为一方在不履行义务时的行为提供担保。如应付款而未付款,或造成损害时,可以用押金冲抵。所以押金在制度上就不是一笔交出去后必然能全额取回的资金。否则,又有何收取的必要?

更麻烦的是,在正常情况下,用户的预付款和押金固然应当在不同的名目下分别记账、分别记录余额变动。但如果实际制度运用中没有账户的分别保管和隔离,资金实际上是混同。押金不具备相对于预付款和其他债权资金的优先性,实质上已经被并入收款方的总资产池。

换言之,无论如何界定押金的性质,事实上主流共享经济企业收取押金后并不严格分账户管理或交由第三方存管。名称叫做“押金”,不等于自带某种法律属性。货币是种类物,在法律上“占有即所有”,你借给他人的钱,所有权就不再是你的,你有的只是对这笔钱的债权。如果没有封闭账户等将这笔钱特定化的专门法律措施,在货币上无法设置所谓动产质权。

据了解,多地曾出台针对押金专管专用等政策,例如上海印发《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提出共享单车企业应在本市开设用户押金专用账户,并接受央行、银监局等机构监管等。

但事实上,将用户押金与其企业的其他账上资金混同,已是行业公开的秘密。事前不对此抗议,企业资不抵债时强行分割一块强调是不应挪为他用的押金,缺乏法律依据。“押金”权不是法定权利,不带有自动优先偿还的权利。

多数单车用户认为其押金优先于其他债权,并且充值金额也应优先退。但充值额仅是记在个人名下的预付款,和不同供货商名下的应付款本质相同。

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规定,预付款、应付款债权应当劣后于破产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社保费用。确切地说,押金也应该劣后于职工工资等。

押金没有“亏不得”的理由

实际上,共享单车是一种新型的消费模式。至少当下,较之美发、健身、教育等可能涉及预付或押金的行业,单车使用费相当低廉,甚至有仅售几元的月卡,故押金实际成为用户为单车支付的重要对价形式之一。由于单车使用数据的商业开发价值远未成熟,故而不少共享单车企业以此作为维持运营的首要条件。

这一背景加上双方并未明确约定押金的第三方存管,可以说,共享单车公司和用户间的合约内容就包括公司对押金的使用权。这不能免除公司在用户解约时退还押金的义务,但也不能作为用户在公司面临破产时强调押金的独立。

共享单车作为投入大、竞争激烈的行业,明显伴有退出风险。因使用其需具备一定技能,其用户多为年轻化的白领和学生,其应合理预见市场竞争下可能带来的风险。

但现实情况与我国理财行业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存在相似逻辑,即用户不考虑互联网企业垮台的市场风险,认为自己投入的本金或押金应毫发无损,注意力集中在即时利益上,如理财产品的收益率或单车使用费率。本金或押金损失后,开始要求政府介入帮助保本。

这是对自己的财产不负责,更是对市场的不负责。与理财产品市场一样,单车押金的“刚性兑付”其实抹杀了企业之间风险的高低,侵蚀了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如果每家单车企业的押金都可退回,作为关键竞争要素的企业服务可持续性就落空了,竞争变成使用费率和车辆获取便利度的简单比拼。但大多数人对短途使用的车子性能和舒适度并不讲究。

很多人对共享单车铺满大街小巷、影响市容市貌颇有微词,对几大巨头的烧钱游戏不以为然,但这恰恰是企业无差别竞争的后果。

当每一个竞争者都被一厢情愿地视为“安全”时,用户不再精心考察和挑选,而是轻易地向其注入押金,甚至为充值优惠,开不止一个账户。结果便是降低了单车企业的竞争效果,使运营和资金使用不规范的企业也能继续在市场上角逐。

政府应避免介入市场竞争和盲目监管

共享单车退款潮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现象值得政府部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予以关注,例如打款只要用手机,退款却必须去指定地点,资金出入的难易程度明显不对称,甚至规定全国只有一处现场退款等问题。

上述如果在合同中无事先约定,就是擅自更改合同履行地点;如果有约定,也构成不当排除对方权利的格式条款,效力存疑。押金好退、余额难退的问题也应予以注意。

但除正常民事权利的维护外,政府若强力介入监管押金等事宜,反而会损害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特别是共享单车市场已进入下半场洗牌的趋势,若在此时推行押金专款专用、强制第三方存管等,有公权力帮助行业巨头重组的嫌疑。在安全风险不明显时,显著抬高行业运营成本和准入门槛也不符合近年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基本政策取向。

诚然,一些大型共享单车企业推行的免押金制度给人实惠,也值得提倡。但为何在此实惠下,其他企业还没被击溃。这说明市场生态和客户需求具有一定的多元性。虽然有的公司收取押金,但在费率、铺放等方面仍有竞争力。即便收取押金,也能得到用户的自愿支持。故而,尊重其竞争力,不给额外压力,方是监管之中立正道。

共享经济企业使用押金,与金融机构挪用客户个人账户资金区别较大。因此,法律没必要去规定强制共享经济企业不得使用客户押金。其使用客户押金所产生令人不适的风险,也可通过不同共享经济企业之间的竞争来实现押金的减少或免除。如若盲目抓取网络舆论热点,将普通的行业予以特殊化、施加统一化的监管,是不尊重市场和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表现。

由于共享物客观上会遭遇不文明使用、故意毁损、超长期使用(包括用完不锁)等风险,故而押金制度存在一定合理性。

倘若消费者权益保护团体关心此类问题,目前更应调查合理性存疑的交通押金,如城市地铁、公交卡等。乘客毁损公共交通工具和拖欠车费的可能性很低,却仍要交纳押金,办卡网点多,但退卡网点却寥寥无几,这里涉及的是具有垄断性的公共事业,更需外部监管力量的介入。

从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的角度看押金问题则更需谨慎。

尽管共享经济企业可能存在把客户押金作为融资手段,但只是一种业务资金的使用,不明显违反法律。例如,一些品牌生产商会采用要求进货商预付押金等方式占用后者的资金、实现融资,一些销售商如大型超市、连锁店甚至电商平台会要求供货商提供押金或拖延支付货款实现融资。

在互联网经济中,每人的支付宝和微信零钱中的余额都是自己的钱,谈不上支付给蚂蚁金服或腾讯,但实际上它们存在被汇入蚂蚁金服或腾讯的资金池而被统一支配的风险。虽然BAT破产风险低,但法律上不能说因此不必防大企业,防小企业即可。

所以,只要共享经济企业是在正常提供服务,而不是故意以提供服务为名汇集资金,则不需归为过于具有弹性的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等口袋化罪名。若企业经营者在经营后携款潜逃,刻意不归还押金或预付款,则应就不依法组织清算、偿还债务等承担法律责任。

总之,共享经济中的押金问题可能总量可观,但对每个人的影响不大,不会造成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虽然共享单车常冲击我们的眼球,但只是一个普通行业,兴旺和破灭都是自然之道,企业破产更是正常。有欺诈要反欺诈,除此外,参与者风险自负,不值得耗费资源予以专门的立法和特别的监管。

经此番,公众若能形成更为审慎的使用心态,不随意充钱,更能倒逼共享经济企业的审慎经营和合理竞争。

无论是共享单车还是其他共享经济领域,政府应主要关注产品质量的性能、预防潜在的侵害行为,如通过共享充电宝借口植入木马、平衡个体使用和公共秩序的关系如单车在哪铺放。

至于企业和用户之间的价款往来,用户能在多大程度上免于企业破产这一正常的商业风险,是市场机制能够合理调节的领域。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可能是免押金的企业自动胜出。强制性押金的第三方存管等也无必要,公权力的轻易介入,同样会有负作用。

(作者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编辑:王敬恺)

【作者:缪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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