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刊记者 秦嘉敏 陆玲 编辑/王东
与盘踞在A股市场上翻云覆雨的各种“大鳄”相比,在鸡蛋期货市场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恶是另外一种,叫做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一边喊着自己“踏踏实实养鸡,实实在在卖蛋”、是“老实巴交的蛋农和蛋商”,一边却以公开“举报”的方式编造虚假信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日前,大连证监局对“中国蛋品流通‘协会’”秘书长曾某雄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一案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曾某雄涉嫌以该“协会”为名、以联名举报信为噱头、以互联网为媒介,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影响相关期货合约成交量和成交价格,监管方面拟就此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2017年2月,证监会针对上海有色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下称“有色中心”)、陆敏宏编造传播“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务院和证监会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等虚假信息的行为也做出了行政处罚。继前期快速查处一批证券市场上编造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案件之后,上述两起期货领域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的查处成为证监会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又一注解。
与证券市场相比,期货领域的各种违法行为较少受到关注,却因为直接联系实体经济而不容忽视。看似隐蔽的“联名信举报”背后掩盖着复杂的利益动机,不仅误导投资者做出交易决策,引起标的产品价格波动,甚至造成投资者和产业实体对鸡蛋期货交易品种和交易制度产生误解。
稽查执法无死角,从严监管零容忍。对于证券期货市场上各类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今后发现一起严肃查处一起。他同时强调,任何人不得假借“举报”“投诉”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
营造“执法预期”
2016年6月15日,鸡蛋期货主力合约JD1609成交量28.98万手,创下近五个月新高,收盘结束合约价格下跌152点,跌幅3.87%,盘中最大下跌160点,跌幅达4.10%,一度触及跌停。
鸡蛋期货是国内第一个生鲜期货品种,2013年11月正式上市交易。鸡蛋价格具有鲜明的季节性特点,9月份往往成为年内高点。供应方面,受夏季高温天气影响,鸡蛋产量下降且难以储存,库存水平较低。消费一端,中秋节和开学季叠加导致需求集中释放。
2016年6月,鸡蛋市场期现价差不断扩大。现货市场供大于求,主流产区的鸡蛋现货价格在2800元/500千克左右,且还有继续下滑的风险。而鸡蛋期货主力合约JD1609价格则多日上涨,再次突破4000元/500千克的整数关口。这一状况对于鸡蛋产业链中的套期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做多的恶意炒作,已经脱离现货太多了,现在已经背离现货1200多点,多数产业内的客户受损严重。”在这一市场背景下,这篇名为《转交给大商所领导的一封信——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联名上书》(下称“联名信”)的文章出现了。
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曾某雄捏造“鸡蛋期货遭多头恶意炒作”的虚假信息,写成上述联名信,于2016年6月15日早7点10分在其任管理员的中国蛋鸡信息网论坛上发布,并转发到微信群中。联名信经农产品期货网、新浪财经转载并通过微信传播,相关虚假信息迅速扩散。
“对于投资者来讲,联名信营造了一种执法预期。就是一个全国性的协会向监管层公开举报,监管层势必会采取直接的监管措施。”稽查人员解释称,假设交易所确实查实有些账户有公开信中所描述的一些违法行为,按照规定会向市场进行公开。
联名信中提到,“协会相信政府不会纵容这些投机资金,协会相信政府一定会管理和有效监督”,并夸大事实称“有鸡蛋养殖户因套期保值被逼借高利贷,即将家破人亡”,甚至用“自杀自残,聚众上访”这样的恶性群体性事件制造声势。
稽查人员表示,他们在联名信里把自己装扮成一个虚弱的受害者的角色,而事实却并不是这样。他们是这个行业的经销商,明白鸡蛋价格是有季节波动特性的。“还是没有充分认识到期货市场的风险,在出现风险的时候又采取了一种不恰当的方式来减少亏损。”
大商所在当天收市后不得不发布新闻信进行澄清。文章称,鸡蛋期现货价格差在合理的范围内,与历年价格变化趋势相符。同时,作为保质期相对较短的品种,9月交割的鸡蛋合约现货备货期通常在8月中下旬。“以当前现货价格与9月合约价格比对来衡量套保效果是不合理的。”
此前,大商所针对鸡蛋期货虚假信息曾采用监管谈话的方式进行纠偏。此次曾某雄受到查处是证监会对于期货市场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市场乱象进行的监管“升级”。
从交易所的自律监管,到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作出行政处罚,打击资本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高压态势不减。
一线监管联动
鸡蛋期货是大商所的交易品种,这起案件也是大连证监局自立自查的一起案件。交易所发现案件线索并协助调查,证监局稽查部门完成案件侦办,一线监管的联动执法将证监稽查的力量向市场最前端延伸。
案件线索是由大商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在该联名信公开传播初期,大商所就进行了关注。随后,大商所利用交易数据重演与信息传播关键时点数据进行比对分析,证实了这则虚假信息的传播扩散对相关期货合约价格的影响,并将这一线索交给证监会稽查部门。
该“协会”成员平时通过微信群沟通各地鸡蛋现货报价,偶尔组织过一两次年会,这给稽查人员的周边访谈带来了不少困难。依据大商所提供的信息,大连证监局稽查人员将走访范围锁定为“协会”核心成员和联名信中有鸡蛋期货交易记录的联名人,并深入8个省、13个地市进行取证。
相关人员表示,“大家是想将期现背离的现状、交割制度需改善的事向交易所反映”,但均未参与联名信的编辑,对于联名信为何公开发布也毫不知情。对其中一名核心成员、“协会”总编辑宫某的问询是在青岛一处农贸市场中完成的。当时刚刚过完农历春节,稽查人员奔波在各种蛋箱环绕、腥味混杂的环境中完成了大量问询工作。
2017年2月下旬,JD1703合约交割月即将到来,这也是鸡蛋期货新合约规则实施后的首次交割。调查人员通过与大商所进行案情交流了解到,曾某雄将会参加大商所组织的培训活动。在完成外围排查后,调查人员锁定了正在活动现场侃侃而谈的曾某雄,出其不意的会面“对整个案件的突破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大商所的交易数据重演与大连证监局调查取得的信息传播时点交叉比对显示,信息逐步扩散的过程与对应交易时点期货合约成交量价的震动之间有非常强的相关关系。
稽查人员表示,“信息发布之后,上午9点开盘第一时间交易量价就已经明显受到影响,在第一个网站转载传播时该信息的影响进一步扩大,最后到某全国性门户网站10点55分转载之后,信息的影响达到了一个峰值。”
在这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件当中,虚假既表现为内容的假,也表现在发布主体的“假”。“中国蛋品流通协会”自称是“自律行业、民间组织”,其实却是一个由几个核心成员逐渐扩充到几百人的松散团体。
稽查人员了解到,该“协会”未在民政部门注册,没有办公地点,没有章程,除了每日的现货报价外,也几乎没有其他工作活动。“在法律上不是一个组织,实际上更不是一个组织。”
“曾某雄承认这封信是他自己编造的,自己在那个时点发到了网上。他以全国性协会的名义发布信息,插入一部分误导性的内容,属于虚假信息。”稽查人员最终认定,曾某雄的行为具备了编造、传播和虚假信息三个要件,并且影响了当天期货产品的成交量价和期货市场正常的信息传播秩序。
全市场无死角
近两年来,市场主体多元化特征与信息传播网络化趋势相互叠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违法手段方法也愈发多样,除了传统的“无中生有”伪造信息,还出现了“移花接木”、“断章取义”、“添油加醋”多种“变造”手法。虚假信息通过传统媒体和QQ群、股吧、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同步传播,扩散速度与社会影响均呈几何级数提升。
有色中心和陆敏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是另一典型案例,从中可一窥虚假信息的炮制过程。2015年11月24日,有色中心总经理助理陆敏宏在微信群中看到消息:“金川集团向国务院和证监会分别打了报告,状告恶意做空镍的势力,说在镍上亏损上百亿”,随即向其朋友金川集团汤某才寻求核实。
在得到“不知道、没听说、可能是谣言”的答复之后,陆敏宏未做进一步核实,将“据传……”改为“据消息称……”,并发布到有色中心网站,相关信息在腾讯网、新浪网等各大网站的转载后广泛传播。同期,镍期货价格一改之前一个月的单边下跌走势,出现显著上涨,累计涨幅最高达14.5%。
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证监会认为,对“扰乱期货交易市场”应作广义理解,不仅限于相关期货量价异动,还应包括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以及其他破坏正常市场和交易的情形。
2016年以来,证监会立案稽查编造传播证券期货虚假信息案件7起,行政处罚11起,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2起,移送公安机关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2起。其中,微信号“弥达斯”编造、传播“招商银行喊国家队还钱”虚假信息案成为证监会处罚自媒体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第一案。
除了上述两起期货领域案件,2017年证监会还对浙江同花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同花顺”)传播“复星集团董事长失联”误导性信息进行查处,将马某超(无业)编造传播“中纪委凌晨重大指示,A股相关负责人员受全面调查”虚假信息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措施。
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发现和形成价格的市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传播及时公平有序是公众公司正常运营、投资者科学决策、监管信号准确传导的重要基础。2014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新国九条”即要求,规范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营造资本市场良好发展环境。“依法严肃查处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投资者和影响社会稳定的机构、个人。”
随着监管执法力度加大,恶意编造监管动向甚至监管政策的明显增多。虚假信息的编造传播也已经不限于证券市场,开始向期货市场蔓延。从违法主体上看,个别媒体、自媒体工作人员为吸引眼球屡次作案。同时,一些财经网站过度依赖自动抓取软件,在信息审核方面严重失职,值得警醒。
2017年11月,常德鹏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此表示,资本市场各方应正当行使投诉、举报权利,不得假借“举报”、“投诉”之名行违法违规之实,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秩序。同时,证监会也提醒投资者对此类非正式渠道发布的所谓“举报”、“状告”信息保持警惕,从权威机构、正当渠道获取信息,以免偏听偏信,遭受违法行为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