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记者 龚奕洁/文 袁满/编辑
面对“去通道”和“回归本源”的监管要求,信托公司正调整业务与发展方向。近来,在政策的鼓励下,多家公司相继涉足慈善信托。
随着《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的先后落地,慈善信托迎来快速发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显示,截至4月底,共有83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财产总规模9.57亿元。
但是对于许多信托公司来说,发行慈善信托的主观意愿并不高,因为慈善信托的公益性决定了其盈利空间很小。对信托公司来说,如何实现慈善信托的“商业可持续”,是最大的问题。目前,信托公司的探索仍处在最初阶段。
此外,目前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还未出台,慈善信托的委托人无法享受与公益机构捐赠人同等的税收优惠。行业普遍认为这是限制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障碍。
慈善信托方兴未艾
2016年9月,《慈善法》正式出台,明确了慈善财产保值增值的基本原则,并且以专章规定的方式推出慈善信托制度,开启了慈善信托元年。金融与慈善的结合,使得信托公司在充分发挥自身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优势的同时,还能凭借信托制度安排助力慈善事业发展。
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慈善信托,要接受民政部门和银监会的双重监管:由其登记注册地设区市的民政部门履行备案职责,由原银监会负责信托公司慈善信托业务和商业银行慈善信托账户资金保管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金融监管部门亦给出了多项鼓励举措。2017年3月,原银监会与民政部联合发布《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时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曾表示,“我们已经把能给的优惠条件都给了。当慈善插上信托的翅膀,慈善信托一定会行稳致远,逐步将慈善信托打造成我国慈善事业的重要渠道。”
《办法》规定慈善信托财产可以运用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和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资产,但委托人和信托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办法》提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业务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鼓励各地政府出台相关的促进措施。
虽然税收优惠时至今日尚无可执行依据的具体方案,成为争议的焦点,但对于信托公司而言,免计风险资本+免予认购信保基金+监管评级加分等多项措施,彰显了金融监管部门鼓励信托公司从事慈善信托的态度。
从2016年9月开始,慈善信托开始备案。截至2018年4月底,共有83条慈善信托备案数据,受托信托公司20余家;财产总规模9.57亿元,单只信托财产的规模从1万到4.92亿元,涉及扶贫、助老、留守儿童、教育、生态环保等多个慈善公益领域。
中信信托相关负责人表示,与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相比,信托公司在受托管理、财产保值增值以及信托交易结构设计领域更具有优势。而且,由于其接受双备案,风险隔离能力更强。
对于信托行业来讲,慈善信托还在最初的探索与试水阶段。虽然慈善信托受到政策鼓励,也可作为经营性业务收取管理费用,但是其公益属性决定了经营收益有限。一位信托业内人士表示,目前业内通行做法是当做公益事件,信托公司几乎不收取管理费,因此主动性并不高。
可以看到,83只已备案慈善信托的总规模不足10亿元,其中“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一只规模4.92亿元,占规模的一半;大多数慈善信托的托管规模较小。
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9月-12月,共有22只慈善信托备案,月均备案单数为5.5单;2017年全年共备案45只慈善信托,月均备案单数为3.75单;2018年1月-4月,共有15只备案,月均为3.75单,从月均备案单数来看,信托公司开展慈善信托的频率有所降低。
业内人士指出,迟迟不落地的税收优惠,是慈善信托发展的最大掣肘。虽然《慈善法》与《办法》明确慈善信托将享有税收优惠,但目前仍无明确的可依据的政策出台。在这样的背景下,近年来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的“双委托人”模式成为普遍采用的模式。
探索商业可持续模式
光大兴陇信托研究员袁吉伟向记者表示,目前多家信托公司都在尝试慈善信托业务,但更多仍处于前期的品牌塑造和业务规模化阶段。
业内人士指出,目前慈善信托很难成为盈利业务,以公益为目的的前提下,信托公司往往以极低报酬甚至免费受托管理慈善信托。仅靠政策鼓励不是长久之计,信托公司在努力探索实现慈善信托商业可持续的新模式。
许多慈善信托的资金来自法人企业,有些甚至是信托公司的股东企业。但近年来,随着我国高净值客户财富的日益增多,家族财富传承的意识愈发强烈。同时,高净值人群的慈善需求也在保持高速增长,于是,家族信托与慈善信托相结合的模式发展迅速。
“慈善信托的商业可持续,不能从慈善信托本身下功夫。”中信信托财富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与家族信托合作的模式得到推广,对于信托公司来说,同时满足高净值客户和社会慈善需求,也成为信托公司维系高净值客户的方法之一。
此外,中信信托也在探索慈善信托的“投行”模式,这在行业内尚属新型模式。投行模式即将慈善信托的投资方向与投行业务联系,约定投资项目收益中的部分反哺给当地扶贫等慈善需求。最新落地的“中信信托2018光华科技基金会扶贫助困慈善信托”就是代表。公示信息显示,该慈善信托财产总规模124.26万元,期限为永续型。由光华基金会担任委托人,中信信托作为受托人。
4月27日,该慈善信托的第一个项目“六盘水钟山区精准扶贫脱贫扶志奖励项目”正式启动。据项目负责人、中信信托信托业务部总经理崔庚介绍,善款将由投资者与中信信托共同捐赠,采取整合资金、存量资金收回、社会捐赠、其他合规资金注入等多种方式配合,设立“钟山区脱贫攻坚扶志奖励基金”专户。资金将全部用于钟山区达到脱贫标准线以上且主动申请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次性奖励,每户每年奖励2000元或相当的物资,每年奖励450户,奖励资金每年发放后,根据捐赠人的要求,定期提供奖励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中信信托党委副书记、董事薄伟康指出,在中信集团重视参与扶贫攻坚战的过程中,中信信托开创了“投资+扶贫”的模式,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实践。
崔庚表示,在扶贫工作过程中,善款运用与地方政府的支持离不开,慈善信托的投向由投行部基于对合作地方政府的了解和信任感选择,对于善款的具体运用和考评标准等后续落实工作,由政府承担。而在将投资收益反哺当地的过程中,亦加深了同当地政府的合作关系,有利于双方之后进一步合作。
税收优惠迟迟不落地
自慈善信托破冰以来,何时落地税收优惠一直是行业热议焦点,但目前仍未有可依据的政策文件落地。但依据《慈善法》、民政部出台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文件,向基金会进行慈善捐赠,可以获得其开出的捐赠票据,有明确的税收优惠依据。
参照基金会的税收优惠,实践中慈善信托设立时,委托人及慈善信托本身的税收优惠诉求主要包括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的优惠。
在实践中,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不能为委托人开出捐赠票据,但为帮助委托人实现所得税税前抵扣税收优惠,往往采取“双受托人”的模式,即与具有开票资格的基金会合作。
国投泰康信托曾指出,信托公司与基金会的合作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基金会做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财产所有人先将财产捐赠给慈善基金会,并由基金会作为委托人,就捐赠财产设立慈善信托;二是基金会作为项目执行人开具捐赠发票,在这种模式下,捐赠者作为委托人直接设立慈善信托,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并聘任委托人同意的基金会作为慈善项目执行人。慈善信托的信托财产通过该基金会,由其定向用于慈善项目使受益人受益,并由其直接向委托人开具捐赠发票。
尽管上述两种方法可以技术性地解决委托人设立慈善信托税收优惠问题,但这都是慈善信托税收优惠具体政策缺失情况下的权宜之计。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赵廉慧指出,为了促进慈善信托税制的发展,有两个路径:一是在税收相关法律中规定慈善信托设立行为视为慈善捐赠,受托人(不管是慈善组织还是信托公司)取得备案回执后可以向委托人开具相关税收票据。第二种路径,则是直接承认慈善信托为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可以自己的名义开具相关税收票据。
为何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制度迟迟难以落地?分析人士表示,相较于银保监会,这更需要民政部门与税收部门的配合推进,而相关部门对于信托的研究和认可,仍然需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