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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处方药经营政策抉择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8-10-08 16: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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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处方药经营的监管政策,应顺应行业“互联网+”发展趋势,有条件地放开,做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工作。

王岳 | 文

互联网裹挟着资本正着力撬动药品流通和供应保障体系。然而,药品监管部门对医药电商和网络处方药经营有一个逐步认识的过程,这使现阶段互联网药品经营管理政策,尤其是网络处方药经营管理政策,面临高度不确定性。

其实,不仅国家政策层面对于网络处方药的经营有着不确定性,在理论层面专家们亦对网络处方药的经营有争议。

查阅国内文献,有较大比例的专家学者支持有条件地放开处方药网上经营,认为医药领域的电子商务发展势头迅猛,网上售药不可阻挡,松绑电商网售处方药是大势所趋,国家药监部门应顺应这一趋势,逐渐放开处方药网上销售。

不过,也有一定比例的专家出于对用药安全的担忧,对当前开放网售处方药持有保留观点,认为网购处方药隐患重重,甚至认为网售处方药实为伪潮流,叫停“网售药品”试点是明智之举。

综合考虑和系统分析影响网络处方药经营管理改革的内外部环境因素,笔者希望为网络处方药经营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政策建议。

网络处方药经营政策抉择网络处方药缺乏认定互联网行为责任的机制,缺乏行业标准,易发生药品质量隐患和纠纷。图/视觉中国

网络处方药的难点

目前,药品销售渠道主要集中于医院终端以及零售终端,占比约8∶2,网络终端(非处方药)仅占极小一部分。但市场前景十分可观。

互联网加持下的优势在于,可使药品经营和药品信息传播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能更好满足用药可获得性和提升患者费用可承受性。据行业发展数据,到2020年,中国医药电商市场将成为超过1000亿元的大市场,如果放开网络处方药经营,按照美国30%的规模计算,中国医药电商的销售规模将达到3700亿元。

不过,对于跃跃欲试者而言,门槛也高。

首先,国内网络处方药经营准入资质要求高,参与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资质要求是零售连锁企业,同时对人才素质要求更高,需要掌握药品质量管理和指导合理用药工作之外,还要懂电子商务。同时,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物流配送呈现高门槛。

其次,互联网处方获得难,处方流转合规问题还没有解决。一方面目前各大医院的处方不公开、外流难,真正能上网的处方极少;另一方面,一旦放开互联网处方药经营,可能在网上会大量出现各种虚假处方,处方真假判断、有效期判断和执业药师审方问题都有待机制完善。但是,如果互联网药品经营可以与政府医保部门的电子系统实现数据共享,这一顾虑可迎刃而解。从技术上看,没有难度,只是时间问题。

最后,网络处方药缺乏认定互联网行为责任的机制,缺乏行业标准,易发生药品质量隐患和纠纷。互联网药品经营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存在第三方平台与实体药店主体责任不清晰、对销售处方药和药品质量安全难以有效监管等问题,易发生药品质量隐患和纠纷,不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用药安全。如果可以制定专门的法律,将互联网药品经营区别于一般商品的网上交易,让互联网药品经营者也承担产品质量的连带责任,我想这方面的顾虑实际上也荡然无存。

网络处方药经营的风险

网络药品经营首先面临的是政策风险。

网络药品经营管理大致经三阶段政策调整:2000年之前,国家药监部门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中要求“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在2000年-2014年,是有条件地放开非处方药,明确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当依法设立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并只能在网上销售本企业经营的非处方药;至近四年,处于逐步取消资质审批的政策调整和争议阶段,一方面,国务院积极释放加快处方药电子商务销售模式创新、放开网络处方药经营的政策信号;另一方面,药监部门在传达要限制甚至禁止网络处方药的信息。尤其是,去年底的《网络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禁止网售处方药。

另外,国内大部分互联网药品零售的销售系统暂不能做到与医保报销系统有效对接,受制于政策和地域差异,医保系统和互联网药品经营平台对接存在政策难的问题。

第二,是经营风险。开放网络处方药经营销售,会冲击和影响当前处方药流通秩序和规则。

目前,相当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还处于“多散小”的状态,面临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秩序不规范等问题和市场收益风险,需要对商业模式、生产方式、组织机构、人才结构进行深度变革和调整。

另外,销售处方药应当建立执业药师在线提供药事服务制度,由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指导合理用药。但当前大部分互联网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不足和作用发挥有限。

第三,监管面临新挑战。互联网具有很强隐蔽性、辐射性和虚拟性,造成现实中存在非法网站无证经营药品、虚假药品信息泛滥、假药充斥市场打击难等问题,如每年在互联网上非法销售的药品达到几十亿个剂量,对公众的健康构成潜在危害。

目前药监部门正在探索互联网食品药品交易的备案制度。

网络处方药发展策略选择

尽管各方对待网络处方药经营的态度不一,政策也不明朗。但不可否认,网络处方药经营发展正当其时,国内医药市场最大的问题其实还是药品的商业贿赂问题。

药品质量问题和价格问题都是商业贿赂泛滥表现出来的症状,而通过有条件的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放开,这两个问题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药品(包括疫苗)决非一般的商品,因为它直接关涉人们的健康和生命,优质药品能够“治病救人”,劣质药品却是“致病杀人”。近年来,中国发生若干起疫苗安全事件,长春长生公司更是一年内“屡错屡犯”。2017年10月,长春长生公司因涉嫌违法生产劣药被吉林省药监局立案调查。2018年7月,长春长生公司再度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

我们自然会追问,为什么一个合法的制药企业会对自己的产品质量如此“麻木”、毫无责任心可言?

目前,药品市场中绝大多数产品都是通过政府组织的药品集中采购形成销售定价的,当各生产企业同种药品被确定了地区统一的法定零售价时,如果市场缺乏有效的价格规律和竞争规律制约机制,“劣药驱逐良药”也就必然出现。

近日,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从2014年至今的四年多时间里,与疫苗有关的贪腐案件达到数十件,涵盖全国的10多个省份。

商业贿赂行为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使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无法发挥正常作用,阻碍了医药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有效运行。

而通过有条件的互联网处方药销售放开,一方面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要求医生必须给患者开具通用名药品,另一方面通过移动互联网的技术优势,由患者自己选择具体通用名下不同厂家的药品(即商品名),患者可以根据以往服药患者的用药后评价作为参考,也可以结合医保报销比例与个人经济承付能力作为参考,最重要的是,药品具体品牌的选择权和决定权由医生转移给了患者,这就从根本上解决了药品作为被动消费品一直以来容易滋生权力寻租而又难于监管的难题。

另一方面,降低流通成本最立竿见影的方法就是利用“专利权用尽原则”,允许国内药品经营企业全球采购原研药品。

所谓“专利权用尽原则”,是指专利权人自己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包括依据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被合法地投放市场后,任何人对该产品进行销售或使用,不再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且不构成侵权。

政府应当针对原研药品进口,改变目前政策和法律制度,允许药品经营企业自由从境外采购境外原研药品,这就一定会使得国内原研药品价格和周边国家或地区的价格逐步趋同,回归合理价格。目前实际上是,政府在帮助国外制药企业管制国内药品销售市场,形成寡头垄断销售渠道的现状。

政府应当逐步放开慢病(包括癌症)患者的处方药互联网药品销售模式,真正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由患者在医药电商平台自行选择通用名称下的具体厂家品牌(例如国内原研企业自行进口原研药品、国内经营企业自行境外采购的原研药品或国内仿制药品)。这样药品作为“被动消费品”一直头痛的采购权、处方权寻租问题也就迎刃而解。

政府应当尽快将国外处方药引入跨境电商正面清单,相当于引入一条鲶鱼,满足不同层次的药品需求,促使药品价格透明化有望起到积极作用。而且对于目前网上混乱的灰色药品代购产业也是一种打击和正面引导。

自从2014年3月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式拉开了跨境零售进口业务的大幕。经历了三年多的发展,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试点,大量海淘消费得以回流,通过阳光监管方式,不仅增加了国家的税收,也让消费者更便捷、更有保障地购买海外商品。

目前跨境电商主要是两种模式:其一,保税进口模式,即商品先行备货至保税区,消费者下单后,从保税区清关入境;其二,直购进口模式,即消费者先行下单,商家集合多个消费者的订单后,从海外仓进行打包,以大宗包裹方式发送至保税区,分拆后清关入境。

从国际商业形态发展趋势上,中国对跨境零售进口模式的探索恰恰是全球消费品跨境B2C零售趋势的一个缩影。传统消费品领域的国际大宗货物贸易制度,根植于国家/区域消费市场切分、独立运营等思路,其造成的消费信息不对称既是因也是果。

而随着互联网在电子商务领域的深入拓展,信息不对称已成为过去时,伴随第三方跨境支付、跨境物流等新传统,带给了不同国家、区域商家与消费者直面交易的机会,整个跨境交易的供应链模式正在被重构。

这些年通过跨境电商模式,大陆的进口奢侈品、进口奶粉、尿不湿的价格逐步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价格趋同,缩小了以往巨大的价差。所以应该尽快把药品纳入跨境电商正面清单中。

网络处方药经营的监管政策,应顺应时代“互联网+”发展趋势,珍视互联网已经形成的规模优势、应用优势、比较优势,有条件地放开网络处方药经营,做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工作,加速提升“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水平,构筑药品经营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

(作者为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北京大学卫生法学研究中心教授,编辑:王小)

【作者:王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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