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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中性与金融改革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8-12-11 20:2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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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与“竞争中性”原则相抵触的法规政策,需要做减法;对于体系内还不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均符合竞争中性原则的必要的政策措施,则需要做加法。

文/冯兴元

在2018年10月14日的G30国际银行业研讨会发言及答问中,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为解决中国经济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我们将加快国内改革和对外开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考虑以‘竞争中性’原则对待国有企业。我们将大力促进服务部门的对外开放,包括金融业对外开放。”

这是我们第一次听到国内高级官员提及“竞争中性”概念。该概念令人耳目一新。

10月15日,国资委新闻发言人回应国企“竞争中性”原则时称,中国提倡“所有制中立”,反对因企业所有制的不同而设置不同的规则,反对在国际规则制定中给予国有企业歧视性待遇。

按照奥地利学派经济学家哈耶克的观点,在一个经济体中,私人产权应该占据支配地位,而且在凡是竞争能够发挥作用的地方,应尽量让竞争发挥主导作用。哈耶克实际上强调,私人产权与竞争应该同时发挥主导作用。在这种情形下,市场过程才不至于扭曲,价格才能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引导作用。而政府需要时刻关注经济政策是否能够维护这样一种不侵害私人产权、不扭曲竞争的格局。

与此类似,德国弗莱堡学派创始人瓦尔特·欧肯认为,政府应该建立和维持一个竞争秩序,在其中私人产权与竞争应该并重。他强调,应该反对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的滥用。维护私人产权与竞争的“秩序政策”必须居于优先地位,而影响经济过程顺利运行的“过程政策”则必须处于从属地位,而且必须“与竞争一致”。

这意味着,过程政策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政府必须限制利益集团的权力;二是所有的过程政策必须面向维护竞争秩序,而不是面向某个具体市场过程;三是过程政策必须是系统性的(即改进整个系统的运行),而不能是特定性的、选择性的或者临时性的(即不能扶持特定的某个经济主体)。欧肯所能接受的过程政策,从属于秩序政策,在经济领域比如包括:一是反垄断,保护竞争,而非保护特定的竞争者;二是推行中小企业支持政策,作为对竞争法的豁免,允许对中小企业提供一定的政策支持,以改进竞争格局;三是反对各种宏观调控政策。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是奥地利学派,还是欧肯所代表的弗莱堡学派,均强调“与竞争一致”的原则,也就是“竞争中性”原则。

当然,奥地利学派和弗莱堡学派经济学家对“竞争中性”原则的理解与把握存在着差别,但如果放宽一点来看,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共性。

无论各种学派如何看待“竞争中性”原则,需要强调实现“竞争中性”的前提:私人产权与竞争均应该发挥主导作用。这是“竞争中性”原则背后的基本原则。

很显然,如果行政部门和国有企业主导,而且行政垄断严重,那么民营企业处于被歧视地位,容易被挤出,其产权也容易被侵犯。对于民企而言,应该适用“法无禁止即可为”;对于国企而言,应该适用“法无授权即禁止”。这符合“竞争中性”原则。政府需要严格保护私人产权,同时政府与其企业(包括国有银行)应严格依照辅助性原则行事,即在市场上不与民争利,只对市场的运行提供辅助性的支持。这也符合“竞争中性”原则。

最近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受到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多种因素影响到中国民营企业的稳健生存与发展,其中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是一大因素。

2016年四季度至2017年初,笔者所带领的“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研究”课题组以实地走访及网络调查的方式对中国民营企业生存与发展环境进行了调研,在全国共采集到336份有效问卷。

调查表明,在融资缺口层面,全国样本有66%的企业表示急需融资,有一定缺口的占比为19%,暂时不需要融资的企业占比为15%。央行公布的截至2016年的信贷投向结构数据显示,从存量信贷占比来看,2016年国企占54%的企业贷款份额,民企占比34%。根据银保监会的不完全统计,现在中国银行业贷款余额中,民营企业贷款仅占25%,而民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超过60%。民营企业所获贷款比例之低与其GDP贡献之高显然不相匹配。

显然,我国只有进一步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才能解决或者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具体的金融改革需要区分“道”与“术”的内容。无论是“道”和“术”,均需要符合“竞争中性”或者“与竞争一致”的原则。各种金融改革又需要区分目标和手段,目标需要与手段相匹配。

针对民营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中国银保监会在2018年11月初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民营企业决不能搞简单化“一刀切”,提出初步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三分之一,中小型银行不低于三分之二,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

“一二五”目标显然不是空穴来风、一时性起的说法,应该是经过测算的一组量化目标。其用意是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问题。如果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这种数量指标显然毫无意义,因为必然会达标,而且是超额完成指标。这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我国作为转型经济国家,这种贷款指标目标值本来也应该达到,只是现在还没有达到。“一二五”目标实际上是为金融体制改革提出了一种量化目标要求,而且设置了“倒计时”,形成一种推进改革的倒逼机制。

但是,这种政策设定具体的贷款指标目标值,是否符合“竞争中性”原则,要看政府为实现这些政策目标到底选取何种手段。

金融改革的目标是发展一个生机勃勃的金融生态系统。这样的金融生态系统可以最好地发挥金融功能,包括清算和支付功能、融通资金和细分股权的功能、为在时空上实现经济资源转移提供渠道的功能、风险管理的功能、信息提供的功能,以及解决激励问题的功能。在一个生机勃勃的金融生态系统中,其组分(比如金融机构)和过程(比如金融服务过程)应该是多元化的,其环境则是授能型的,也就是提供正能量。一个生机勃勃的金融生态系统还必然对应着一个生机勃勃的经济生态系统。前后两者之间存在着相辅相成、相互支撑的关系。

针对很多民营企业融资难、资金链紧张等问题,目前有关部门既提出了一些“道”层面的解决思路,也提出了一些“术”层面的政策措施。有关“道”层面的解决方案,其实最重要的是发展生机勃勃的金融生态系统和经济生态系统的做法。也就是说,需要把金融与经济系统培育成作为自发秩序的市场系统,同时改善对系统的法规政策支持环境,让金融与经济生态系统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国务院最近强调,要拓宽融资渠道,激发金融机构内生动力,解决不愿贷、不敢贷问题。这一政策体现“竞争中性”原则的“道”。

央行最近表示,人民银行将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原则,发挥债券、信贷、股权等多渠道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改善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发挥债券市场的引领作用,稳定银行的信贷支持,继续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鼓励民营和小微企业的发展工作。银保监会最近强调,要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综合运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渠道,充分调动信贷、债券、股权、理财、信托、保险等各类金融资源。两者的表述都是在“道”的层面,总体上符合“竞争中性”原则。我们期待其具体手段最好也能体现“竞争中性”原则。

“术”的层面并非不重要,金融政策的目标和手段均能结合“竞争中性”原则很紧要。比如,上述“一二五”目标到底属于“术”的层面,会有巨大的影响力,但需要目标和手段两者均符合“竞争中性”原则。最近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明确授信尽职免责认定标准,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与内部考核、薪酬等挂钩。银保监会最近针对出现信用违约的民营企业,要求银行和企业作为一个利益共同体,一起面对困难,分析具体原因,不简单断贷、抽贷和压贷,避免给企业造成致命打击,也减少银行自己的债权损失。上述这些要求属于体现“竞争中性”原则的“术”,其重要性也一目了然。

对于目前金融体系中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与“竞争中性”原则相抵触的法规政策,需要做“减法”;对于体系内还不存在的、其目标与手段均符合竞争中性原则的必要的“道”与“术”,则需要做“加法”。

总而言之,至关重要的是,发展作为自发秩序的市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而非拘泥于在市场总体扭曲的条件下做各种修修补补的工作。这里需要关注哈耶克所强调的私人产权与竞争同时发挥主导作用的原则要求。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研究员,编辑:王延春)

【作者:冯兴元】 (编辑:suyue)
关键字: 中性 竞争 改革 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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