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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的尊贵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7-20 18:18:47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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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往往是晦暗的,甚至是见不得人的,然而,是否保持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则是评价一个政府是否合法和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

□ 李红勃/文

在古代农耕社会,每个人都是作为家族的成员,生活在超稳定的熟人社群之中,个人生活同时就是家族生活和公共生活,因而,真正意义的私生活空间非常狭隘,也不存在所谓隐私及其权利。

近代以来,工业化和城市化把人高度集中,同时也把人高度隔离,人的生活世界因而被分为哈贝马斯所说的公域和私域两个方面。在公共领域,每个人扮演着自己的社会角色,商人、官员、医生或者教师,每个角色都有其范式和模型,须遵循通行的规范法则;在私人领域,每个人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生活,展现真实和独一无二的方面。

对他人私生活不好奇、不打探、不评论,首先是伦理上的美德;其次,在法律上,它表现了对隐私权的尊重。隐私作为权利,其本质在于保护私生活的隐秘和安宁,有了这一权利,私人可以屏蔽外界的关注,享受自我、放松、宁静与孤独。因而,有美国法学家将隐私权称为“孤独的权利” ,或者叫“独处的权利”。

然而,或许是出于权力斗争的需要,或许是由于人性好奇的本能,隐私权常常遭受诸多方面、不同形式的侵害。侵害隐私权的情形被法学家概括为四种类型:不合理的干扰私人领域(侵犯隐秘);公开使人困窘的私人事实(公开揭露);使用真实的讯息,造成错误的印象(扭曲形象);未经授权使用个人的名称或肖像(滥用肖像)。

“二战”结束之后,德国曾出现过一系列告密者案。1951年,《哈佛法律评论》介绍了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被告决定摆脱她的丈夫,一个长期服役的德国士兵。丈夫在探亲期间向她表达了对希特勒的不满。被告遂向当局告发了丈夫的言论并出庭作证,军事法庭根据纳粹政府的法令,判定该士兵犯有发表煽动性言论罪和危害帝国国防力量罪,决定处以死刑,但后来并未执行。战后,被告被交付审判,检察官起诉她犯有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罪。1949年,法院判定被告罪名成立,因为她通过自由选择,利用纳粹法律导致了丈夫被判死刑和监禁,而这些法律“违背了所有正派人士所持的健全良知与正义感”。

在关于告密者案的讨论中,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提出了一个类似“恶法非法”的“拉德布鲁赫公式”:通常情况下,法的安定性应居于首位,即便法律不公道也不能动摇其效力和权威,但是,如果法的安定性与正义的冲突达到了不能容忍的程度,法律已经沦为“非正当法”,那么,法律就必须向正义屈服。具体到这个案件之中,如果一个人连在家里和妻子的日常闲谈都有可能被举报和追究,如果法律连公民起码的私生活隐秘都不予尊重,那么,这样的法律已经失去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逃亡者斯诺登所披露的信息就向世人展示:美国政府耗费巨资打造的“棱镜计划”,是如何利用强权、技术和资源秘密监视整个世界、摧毁公民隐私与自由的。

不仅是政府,现代媚俗的娱乐传媒和网络产业,也在窥探隐私的闹剧中推波助澜。英国王妃戴安娜被狗仔队如水蛭一般纠缠,最终香消玉殒。而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普及,不仅仅是名人,普通人也正在成为全民偷窥的受害者。不知何时,不知何地,在你完全不知情的某一刻,背后可能都会有一只眼睛,监视你,拍摄你。某一天,这些影像或信息会被先进的传媒技术在超越时空的无限大范围内传播,故事及其主角会成为舆论焦点,被公众反复解读、剖析、审判、演绎。

因此,若无法律和道德的节制,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隐私上的作恶者,也不可避免会成为受害者。1965年,在格里斯沃尔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首次承认,隐私作为基本权利,乃是隐含在宪法修正案之中,必须得到政府的尊重。

换句话说,保护公民在其私生活中享有免于窥探和免于恐惧的自由,乃是宪法的基本职责之一。1974年,美国议会出台了《隐私权法》,对政府收集、持有、使用个人信息进行了严格的管理和规制。

隐私往往是晦暗的,甚至是见不得人的,然而,是否保持对个人隐私的起码尊重,则是评价一个政府是否合法和一个社会是否文明的标志。因此,懂得尊重公民隐私的政府,乃是一个高贵的政府,懂得尊重他人隐私的社会,则是一个有教养、有品位和可信赖的社会。

作者为外交学院教授、美国东北大学访问学者

【作者:李红勃/文】 (编辑:yanqi)
关键字: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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