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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案形成肌理透析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8-03 12:03:26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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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虽风起,但仍需要从立法、机制和体制上进行变革固化。这种固化的前提和基础,是必须吸取历史的教训

《财经》记者根据公开报道,整理和分析了近20年来被平反的98宗死刑冤案资料(名单后附),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试图追索冤案背后的肌理。

背景分析

中国有两部法律与打击犯罪以及人权保障密切相关,一是《刑事诉讼法》,二是《刑法》。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首次修正、1997年新《刑法》颁布至今,近20年这两部法律经历数次修订,渐次确立了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而重大冤案、特别是死刑冤案的发生与平反,也吻合以上路径,即从有限数据上分析,法治前进,死刑冤案数量总体呈现下降趋势,平反数量则在反复中上升。

但是,在立法不断进步的同时,一些刑事司法政策在执行中被异化,成为导致冤案集中爆发的原因之一。

1996年及2001年是样本中死刑冤案发生的两个高峰,历史上,这恰巧对应两次全国性“严打”行动。1996年,中央开展第二次全国性“严打”行动。2000年12月,面对“96严打”结束后犯罪数量的反弹现象,中央开展了第三次全国性“严打”。

除了上文提到的湖北刘钟明案和已故冤死者呼格吉勒图,震惊社会的“萧山五人冤案”、“两梅案”、“张氏叔侄案”、“死刑保证书案”等30余起知名冤案,均发生在这两次“严打”期间。

在近三年被平反的重大死刑冤案中,发生在这两次“严打”期间的数量占到一半以上。由于现时距离“严打年代”已经久远,最近才获得无罪释放的当事人,被错误羁押的时间有些长近20年。

“严打”政策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对于遏制当时重特大犯罪势头有着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但“严打”的前提必须是“依法”,所依法律不仅是实体法,也应该是程序法。

值得反思的是,一些地方司法机关,为了完成指标、达到绩效,不惜背离法律。侦查机关刑讯逼供获取证据;审判机关广泛使用“疑罪从轻”、“疑罪从有”,甚至在证据和程序存在极大问题的情况下定罪,以至于发生了部分生命不可逆转的冤案;以侦查主义为中心,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以及忽视律师辩护作用,也使得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被严重剥夺。

从法治以外的方面来说,重大冤案想要得到纠正与公开,背后也会受到政治的影响与制约。

观察样本中冤案平反的高潮和低谷,在2002年至2006年间,对冤案的平反达到一个高点,在2007年开始回落低位。一直到2013年“两高”新班子上任才现起色。

对于上述现象值得玩味的是,2007年是近期被判无期徒刑的周永康跻身中央政治局常委的第一年,也是其自公安部部长之位就任中央政法委书记的起点。

此后六年,伴随“维稳”成为法治现实的关键词,公安权在实际中被强化、“两高”呈现弱势,侦查中心主义愈加明显和强化,对于冤案的纠正经历历史低谷期:这六年中被公开平反的重大冤案数量跌落至此前三分之一。

其中得以平反的当事人如河南赵作海、安徽赵新建、甘肃裴树唐、贵州吴大全更多是具有幸运的戏剧性成分,例如被害人现身、真凶被意外发现、被害人忏悔吐露真相等等。

此外,地方政法委书记兼任公安局长的现象,也是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典型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

通过对背景的分析可知,如果能坚持依法办案,尽量减少法外的干扰因素,冤案则会被控制在最小的幅度内。

一些法外因素,诸如“严打政策”被具体司法者异化,以及以“命案必破”为代表的畸形司法考核绩效系统,是造成冤案祸首“刑讯逼供”的最大原因之一。

《财经》记者在研究近年被平反的死刑冤案中发现:

办案机关高度依赖口供、存在刑讯逼供、被告当庭翻供、轻信言词证据、案件无闭合证据链、案件其他证据由口供获取、二审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多次发回重审——这些是大部分冤案呈现的共同特征。

“刑事上的冤错案件,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浙江省高级法院院长齐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如是说。

冤案与刑讯逼供,在实证统计上几乎可画等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在2007年曾做过类似的实证研究——通过对50起涉嫌杀人罪的案件研究,何家弘发现,把刑讯逼供获得口供作为定案根据往往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50起刑事冤案中,被法检认定存在刑讯逼供以及虽然未经认定但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到九成以上,仅3起案件不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占6%。

何家弘发现,被法检认定刑讯逼供的3起案件,这些侦查人员已被法院判定为刑讯逼供罪,1起案件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未被法检认定但可能存在刑讯逼供的案件中,21起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声明遭受刑讯,但没有证据;7起案件有一定证据能证明刑讯(如被告人身上伤痕或证人证言),但是法院没有认定;1起案件在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曾经鉴定确认被告人身上有刑讯逼供造成的轻伤,但后来未被法院认定;14起案件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做出有罪供述,后来翻供,且最终案件出现新的无罪证据证明其无辜,因此可以推断其有罪供述很可能出于刑讯逼供。

何家弘指出,每个刑事冤案都是由多种原因重合作用造成,其中与证据有关的原因包括:虚假证人证言、被害人虚假陈述、同案犯伪证、被告人虚假口供、鉴定结论错误、侦查机关不当行为、审判机关不当行为、忽视无罪证据、鉴定缺陷、法律定性不明等。

在其对50起刑事错案的分析中,发生概率最高的是 “被告人虚假口供”(47起,占94%)以及“侦查机关不当行为”(48起,占96%)。

著名律师田文昌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亦表示,以刑讯逼供和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嫌疑人、被告人口供或证人证言,是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遏制刑讯逼供之所以难以奏效,最主要的原因是功利角度上的需要,刑讯逼供可以达到预先设定的目标。

“时至今日,我们还没有真正转变侦查方向,口供仍然是‘证据之王’,不能解决根本。2012年《刑诉法》修正案对刑讯逼供作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是,由于规范本身不够严谨和缺少救济条款,并未起到根本遏制的作用。”田文昌说,进一步明确立法中的限制条件,落实司法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对刑讯行为予以严厉制裁,定会收到显著成效。

遏制刑讯逼供与破案率之间会有一定冲突,权衡利弊,防止冤假错案显然比追求破案率更重要。

还有哪些原因促成冤案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高级法院提出上诉——省高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中级法院重新审理后维持原判——被告不服判决再次提出上诉。在《财经》记者搜集的这些死刑冤案样本中,以上这般中级法院与高级法院的扯皮怪圈是一个明显的共同特点,占到约七成。

如上文安徽张云、张虎等不少冤案中,发生地方高院两次、三次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情况,许多冤案一直到省高院提审才得到了无罪判决。

程序怪圈是加大冤案错误程度的重要原因之一,鉴定问题引发的冤案也不可忽视。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永生曾经对包括佘祥林、杜培武、陈金昌、李久明、丁志权等当事人在内的20起中国刑事冤案进行研究,有75%的案件存在鉴定方面问题。

例如在佘祥林、吴鹤声、滕兴善、杨云忠、张庆伟、王俊超的案件中,对当事人都应该做DNA鉴定,但都没有进行鉴定,取而代之的是警犬辨认、测谎使用、石膏像辨认等等不可靠的鉴定方式。

“其中7起案件能够也应当进行DNA鉴定但没有进行鉴定。同时在鉴定存在问题的15起案件中,有7起案件虽然进行了鉴定,但鉴定程序等方面存在问题最终导致错案。”陈永生说。

部分冤案能得以平反,与公正鉴定也有着直接关系。例如在张氏叔侄案和徐计彬强奸案中,DNA以及血液鉴定证据就为他们洗清了冤屈。

有意忽视无罪证据和律师辩护,也是冤案中经常可见的现象。陈金昌和杜培武案中都有案发时间不在场证明,律师也就此提出了辩护意见,这些辩护意见在翻案后得到了证实,然而当时都未被法院采信。

田文昌认为,在陆续发现的冤假错案中,绝大部分都是武断粗暴地排斥了律师辩护意见。

在《财经》记者的统计中,轻信言词证据是构成冤案的另一个因素。

在王本余强奸杀人案中,侦查机关诱导其女儿指认父亲是凶手;在裴树唐强奸案、文崇军强奸案中,轻信被害人的指认等。

错案赔偿追责难题

当冤案已经无法挽回,平反后的赔偿和追责本应能给当事人和全社会些许的心理安慰,然而现实并非如此。

根据《财经》记者对这近百宗错案赔偿的统计,其中公开报道的错案赔偿为56起。这56起案件的当事人平均获得45万元的赔偿,而他们获得平反前在监狱或看守所的时间平均是8年——即是说,这些无辜者每年的自由仅价值5万余元。

赔偿数额低的一个原因,是国家赔偿标准。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一赔偿标准并不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收入,还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名誉损失等。

另一个原因,是对当事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过去一直处在法律空白,直到2012年《国家赔偿法》修改时,有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条款才被写入法律,此后平反的当事人,才获得相对较高的赔偿款。

第三个原因,是对责任人的追责和追偿难以落实。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时候,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究责任,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由于在审判实践中,冤案常常出现“审、判”者不合一的情况,当案件最后由审委会决定,冤案的追责就成为谜团。

早在1998年,最高法院就出台了《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此后各地方法院为贯彻落实该追究办法,也制定了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然而,这种错案追究制度由于存在错案认定不明确,追究的对象、范围、程序不清晰等问题,现实中难以发生效力。

2012年开始,“错案追究”再次开始进入立规层面。

2012年4月,河南省高级法院出台《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随后在2013年7月,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关于切实防范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严肃查处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对审判环节“疑罪从无”原则、“证据裁判”原则作出重申性规定,提出警方、检察官、法官对办案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随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也相继颁布关于防范冤假错案的相关意见。

“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表示。

目前可以追索的是,呼格吉勒图案专案组组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副局长冯志明在2014年12月18日被检察机关带走接受调查。萧山五青年案、张高平叔侄案、黄家光案,当地表示已经进入追责程序。在这两年被平反的陈夏影、杨波涛、念斌、徐辉、李怀亮、王本余、于英生等错案,均未见到公开的详细的追责下文。

对此,田文昌根据其多年的办案经验分析认为,追责会成为冤案平反的一种阻力,追责是一柄双刃剑,因此纠正冤案重要,防止冤案更重要。

在纠正冤案上,纠错第一,追责第二,要减少纠错的阻力。

【作者:《财经》记者 张舟逸 李恩树】 (编辑:yanqi)
关键字: 肌理 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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