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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冤风向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5-08-03 12:06:00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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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反腐相比,平冤距离民众更近。每一起冤案得到纠正,每一起可能的冤案进入复查程序,都会影响到民众最直接的感受和权益。

十八大后,中国中央权力机构提振民心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反腐,同时期的另一重大举措,虽未像反腐那样引发全民性的强烈社会关注,实则触碰到法治进程中诸多核心问题。这一举措,就是平反冤错案,尤其是平反重特大刑事冤错案。

从数量上看,2013年至2015年间,公开报道可见20余起死刑冤案得到纠正,包括湖北刘钟明、“两梅”和聂树斌等一批疑似冤案已进入核查程序。这一数字,相当于2006年至2012年七年间公开报道的死刑案件纠错总量。

与反腐相比,平冤距离民众更近。每一起冤案得到纠正,每一起可能的冤案进入复查程序,都会影响到民众最直接的感受和权益。

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中共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均提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性问题。四中全会特别突出了“罪刑法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落地。四中全会所确定的以审判中心的改革试点,也即将启动。同时,31个省份的政法委书记不再兼任公安机关负责人、畸形司法考核指标也在进行清理。

上述改革迹象表明,中国刑事司法可能借助集中洗冤,突破既往畸形刑事司法政策羁绊,开启新的风向。

因此,《财经》整理了20年来近百起死刑冤案资料,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追索冤案发生的共性,以期为制度性纠错带来更多思考和借鉴。

——编者

湖北女童被性侵疑案

在被害女童的指认下,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和死刑复核等程序,至将被告执行死刑,仅仅用时54天。案卷显示,该案侦查、审理疑点重重。此案如果因程序问题而被翻案,将区别于以往“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冤案的平反模式,在中国法治史上写下特殊的一笔

湖北省广水市一个名叫刘家湾的村庄,20年前,发生了一起8岁女童被性侵的案件。在54天里,案件即完成了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死刑的全过程。

随着亡者湮灭,正义似乎得到迅速回应,这座只有几十户人家的小村庄也恢复了平静。然后,20年后,已经化作尘土的“死犯”的家人,开始寻求另一种公平,将尘封的往事开启。

模糊的证言

1996年4月5日,傍晚6时左右,8岁女孩花儿(化名)和四个小女孩在村里的一座新屋前跳皮筋。这里住着23岁的同村人刘钟明。

花儿母亲后来接受警方询问时回忆称,当时,她亲眼看到花儿从刘钟明的新屋里走出来。回到家后,发现女儿下体在流血,问怎么回事,女儿不说,她威胁要打她,女儿说是刘钟明“害”了她。

这位母亲称,第二天早晨,发现女儿还在流血,于是让儿子带着她去村里的赤脚医生处诊治。赤脚医生说病情严重,没有能力救治;女孩又被带往镇医院,得到同样的回答,随后花儿被送往广水市第二医院。

这番证词记录的时间是4月8日。五天后,花儿母亲接受了广水市检察院询问。这时,她回忆说,当天花儿到家后就立刻说刘钟明“害”了她。当晚,花儿流了很多血,第二天,她洗掉了血染的衣裤和铺盖。

而到4月25日,再次面对公安机关询问时,这位母亲又改变了之前“亲眼看到花儿从刘钟明新屋走出”的证言,称她是“从刘钟明新屋的方向走来”。

刘钟明的新屋位于花儿家东侧,距离约10余米。房子无院墙且向内凹陷。根据《财经》记者现场探访,站在花儿家的位置,无法看到这座新屋。

5月19日,湖北省高院的二审法官向花儿之母核实情况。这位母亲的证言再次发生变化,她说是她亲自把女儿送到村里的赤脚医生处看病的。

女孩的父亲当时也在家,但案卷里没有警方、检方询问他的记录。5月16日,孝感中院法官对他进行询问,出现了另外一个描述:当晚,他回到家,看到女儿趴在桌子上没精神,晚饭也没吃。他和花儿母亲一起安顿女儿睡下,这时母亲才发现女儿下体出血,以为是月经,但考虑到孩子年幼,又觉得奇怪。随后他就去打牌了。

案发后的一个半月里,本不应对事件过程和细节有所遗忘,但女孩父母的证言出现了多处矛盾。

口供与物证

广水市第二医院确认,花儿系被强奸。司法材料记录,经过医生询问,女孩称强奸她的人是邻居刘钟明。4月6日下午,花儿家人前往派出所报案。当晚8时左右,刘钟明在家中被警方抓获。4月7日和8日,警方两次审讯刘钟明,他均承认犯罪事实。

但4月11日,批捕之前,广水市检察院讯问刘钟明时,他翻供了,并详细讲述自己4月5日下午5时-7时左右的活动,他的行踪可以由本村的一些村民证实。刘钟明逐一说出这些村民的名字。

4月12日,检方讯问他为何翻供,刘钟明说,警察在审讯中打了他,他十分害怕,所以就先承认下来。他相信自己在警方认为的作案时间里的活动有人能证实,也相信司法机关肯定可以查清。

4月15日,刘钟明被批捕。

4月29日,孝感市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退查函称,认定刘钟明犯奸淫幼女罪的证据不足,就如下内容进行补充侦查:现场勘查报告、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害人家属报案时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受案后提取的被告人的有关物证及检验结果;被告人翻供的理由;进一步调查被告人作案时间及案发前在场有关人员。查实被害人当日下午是否确在刘钟明新屋门口跳过皮筋,被告人是否将在其新屋门口跳皮筋的女孩驱散。

5月9日,广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但案卷显示,补侦材料中,没有检方要求的关于提取物证及检验结果的内容。对于检方要求的其他四个方面的补侦内容,公安机关进行了如下工作:

案发近一个月后,公安机关前往刘钟明的新屋,对屋内屋外拍了7张照片;根据花儿口述,绘制了作案现场示意图;关于原始报案记录,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4月6日,花儿的哥哥前往派出所报案,侦查员随即到医院简单了解情况,很快前往当地将刘钟明抓获,没有来得及做报案笔录,而是几天后进行了补录;对于翻供,公安机关出具说明称,没有刑讯逼供,是他被抓当晚主动承认;对于进一步查明作案时间及案发前在场有关人员,警方找到了曾承认在案发前一起跳皮筋的四个女童。其中三个再次称,案发当日下午,她们曾经和花儿一起在刘钟明的新屋门口跳皮筋,刘钟明回来后将她们驱散。但另外一名女童否认这个情况,公安人员“反复教育和讲政策”,她依然否认。笔录显示,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再次询问这个女童,她的口供和其他三个女孩就一致了。

警方将上述补侦材料递交后,5月15日,孝感市检察院向孝感中级法院提交起诉书,指控刘钟明犯有奸淫幼女罪。

警方提交的案卷中,除口供证据及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之外,仅有一份对花儿衣物的送检报告。该报告的结论是,没有检测出精斑。

案卷中没有发现警方在刘钟明被抓后勘查现场的记录。如果警方抓获嫌犯后迅速封锁现场,很可能在案发现场的床上、地面等处提取到物证,诸如毛发、人体组织、体液等。这些无疑是有力的证据。

举证质证缺失?

5月17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庭审中,刘钟明对检方指控予以否认。但当天孝感中院就作出判决,认定其强奸幼女事实成立,判处死刑。

刘钟明案庭审笔录记载,一审开庭时,检方宣读完起诉书后,法官向刘钟明讯问,对检方指控是否承认。刘钟明称,检方指控他强奸幼女不是事实,随后将案发当日下午的个人活动作了介绍。法官继续就事实进行讯问,讯问完毕后,法官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法庭辩论。

本案审理时,适用的是1979年刑诉法。1979年刑诉法第36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诉法专家洪道德看过这份庭审笔录及相关案卷后表示,按照笔录和案卷记载,本案庭审很可能没有进行举证质证。一起最终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如果没有举证质证就宣判,是严重的程序违法。甚至可以说,判决本身就是无效的,因为支撑这一判决的证据没有向刘钟明出示或宣读,也没有听取他对证据的意见,这样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5月19日,刘钟明收到一审判决书,当日就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5月24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卷显示,案件没有开庭审理,法官仅对刘钟明进行了一次讯问。讯问过程中,法官要求刘钟明交代案情,刘钟明依然否认作案。讯问中,法官没有将案件证据向刘钟明出示,也没有听取他对证据的意见。

5月29日上午,法院向刘钟明送达了二审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同时也是核准死刑的裁定。送达完毕后,刘钟明马上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

当天上午9时05分,刘钟明被执行死刑。这一天距离他4月6日晚上被抓走,过去了54天。

律师辩护权被剥夺

就在5月15日孝感市检察院的起诉书到达孝感中院的当天,一名法官前往广水市看守所将起诉书副本送达刘钟明。送达回证显示,法官送达起诉书后,向他提出了请律师的问题。刘钟明明确表示,要求家人帮助请辩护人。

5月17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中,没有律师等代理人担任刘钟明的辩护人。

《财经》记者查阅刘钟明一审全部案卷,没有发现法院就请律师问题通知刘钟明家人的任何记录。

刘钟明家人表示,他被警方带走后,除了收到拘留通知书,没有接到警方、检方和法院关于案件的通知,不知道刘钟明向法官明确提出让家人帮忙请律师的要求,也不知道案子要一审开庭。

1979年《刑诉法》第8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一位退休法官称,以1996年时的通讯和交通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农村家庭甚至村委会还没有装电话,因此能采取的办法就是直接上门通知、打电话给乡镇政府或派出所,再由这些机关转达;或者是寄信通知刘家人。不管采取何种办法,只要通知了,即使当事人家属由于各种原因没有接到消息,法官也应该将通知家人的相关记录入卷。

如果案卷里没有任何这方面的记录,一审法院拿不出通知刘家人的证据,就可以认为法院没有通知。

这意味着实际上剥夺了刘钟明的辩护权。

刘钟明家人说,家里世代务农,不懂法律。刘钟明虽然是初中文化,但对法律同样一窍不通。上述法官认为,他可能不知道享有申请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申请与证人对质等诉讼权利。

法院并不是没有时间通知刘钟明家属开庭和请辩护律师。5月17日开庭前一天下午3点,该案审判长在花儿家询问她及其父亲时,距离刘钟明家仅有十几米。

不过,上述退休法官认为,即使该案审判长通知了刘钟明家人,以当年的情况来看,也难以在半天时间内请到律师。即使请到律师,也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委托手续、阅卷了解案情、会见被告人等一系列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5月19日,孝感中院向刘钟明送达一审判决书。就在这一天,他的家人称,通过一名在当地镇政府工作的亲属,才得知他被判死刑的消息。刘钟明的父亲连夜前往武汉,找到在武汉工作的三弟刘子权,刘子权说,虽然他在大城市工作多年,对法律也几乎不了解。他托朋友在武汉找到一名律师,担任了刘钟明的二审辩护人。

案卷显示,5月21日,二审律师将委托手续交到了湖北省高院。

辩护律师在5月22日会见刘钟明。5月23日,辩护律师来到该村,询问一些证明刘钟明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这些证人均表示,刘钟明在4月5日下午5时到7时,并没有与花儿接触,更没有对她实施强奸。5月27日,辩护律师将辩护意见提交给湖北省高院。

辩护意见认为,通过调查,该案存在大量没有查清的疑点,诸如作案时间、花儿家人对于事件叙述前后矛盾等,因此希望二审法院能慎重,将案件发回重审。

这名二审律师将这些问题向所在的律师所也做了反映。该律所遂向湖北省高院和湖北省司法厅发出了司法建议,提出重新进行鉴定等要求。

从5月21日接受委托开始取证调查,到27日提交辩护意见,共七天时间。二审律师仍在进行准备工作时,湖北省高院5月24日已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书显示,没有辩护律师的名字,也没有辩护律师的意见。

一审仅用三天即结案;一审、二审未显示有举证质证即宣判,54天内,这个23岁的公民即被执行死刑。

刘钟明被执行死刑后,由于坚信他不是凶手,他的家人就此走上申诉的道路。刘子权说,从侄子死后到1996年底,他们一直写信给湖北省高院进行申诉,但申诉信都如石沉大海。

直到2014年。这一年,全国各地一些冤假错案陆续得以纠正。刘家人通过电视、网络等报道,注意到这些情况。于是在20年后,刘钟明的三弟刘金明再次走上申诉之路。经过近三个月努力,申诉获得了湖北省高院的重视。

《财经》记者获悉,2015年1月初,湖北省高院正式对刘钟明案立案复查。复查程序目前正由湖北高院审判监督第一庭进行。这起发生在20年前的历史谜案真相如何,或许不久后将会有一个公正的答案。

如果该案最终主要因程序问题而被翻案,将区别于“真凶出现”、“亡者归来”等诸多冤案的平反模式,意味着中国司法在平反冤假错案的程序正义上写下特殊的一笔。

【作者:《财经》记者 张剑】 (编辑:yanqi)
关键字: 风向 平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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