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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新税账本

本文来源于《财经》杂志 2016-05-04 11:06:10 我要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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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商品的税制被重新调整,税率普遍提升至“偏低”和“偏高”之间,这一看似“既予以规范又保留发展空间”的“中和”新政,因影响广泛而引起产业发展及法理上的诸多思考

4月8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实施,配合之前一天财政部公布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下称“正面清单”),标志着跨境电商正式告别税制优惠的红利时代,迈入新税制。

过去数十年,电子商务在中国取得巨大成功,并催生了阿里巴巴、京东等电商巨头,跨境电商在此过程中顺势成长,且已具规模。

2014年初,海关总署正式给跨境电商以合法身份,在政策上除了对一般性跨境电商贸易进行监管以外,还规定了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完税依据的税收机制。

在“跨境交易”与“电子商务”双引擎的拉动下,先是天猫国际、京东全球购、唯品会、亚马逊中国,继而以聚美优品、蜜芽宝贝、洋码头、贝贝网等创业平台为代表的小平台纷纷挤进跨境电商2.0时代。

商务部数据显示,自2008年至2015年,跨境电商交易额从8000亿元增加到5.2万亿元。

与高速增长的跨境电商规模相对应的是,税收征收和出口退税问题,尤其是跨境电商保税区模式下的税收问题格外受到关注。

以往,海外代购商品与在境外电商平台购买后通过转运公司运至国内的商品,大多是通过包裹邮递渠道进境,与通过跨境申报进境的商品一样,都以参照物品征收“行邮税”,这意味着通过跨境电商模式进境的商品,被当作物品来征管。

相比较“货物”的诸多税费,“物品”享受行邮税的低税率优惠政策。因此,长期的税收红利是跨境电商发展迅猛的原因之一。

但《通知》落地后,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贸易属性”被明确,其长期享有的“物品”税收红利也随之终止。

业内多位研究人士认为,跨境电商行业的税制调整,除了平衡不同贸易形式的税制竞争外,政府也可通过较高的进口环节税收获得财政收入。不过,税收保护与中央有关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升级的发展思路不完全相符。此外,一些法学家指出,《通知》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因为新税制不仅对跨境电商平台造成影响,也对实际的消费者产生影响,涉及民众增加税收成本的切身利益权利,应该由全国人大立法,而不是由部委决定。

新税制中,跨境物品和货物的税制被重新调整。跨境电商的税率普遍提升至“偏低”和“偏高”之间,这一“既予以规范又保留发展空间”的“中和”新政,却引起一些电商平台、海淘商户、部分买家甚至一些正常行邮用户的焦虑。

剑指保税备货

自4月8日开始执行《通知》要求,跨境电商行业中个人代购的海淘商反应最为强烈。

海淘与跨境电商并不是同一概念,两者的区别在于,海淘除了按跨境模式正规申报进境外,还有“海外代购”和“境外购买后通过转运入境”两种情况。

2013年10月1日,可谓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的第一个分水岭,在此之前,主要以“海淘”行邮模式为主。

当年8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九部委《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后,10月1日,电子商务通关服务试点率先在上海、重庆、杭州和宁波等五城市落地。

随后,试点城市相继推出“跨境零售进口直邮模式”和“跨境零售进口保税备货模式”。

直邮模式是指国内消费者在电商网站购买境外商品后,由电商海外仓库直接发送包裹,邮寄给国内消费者;保税备货模式则指电商企业从境外集中采购货物,运至国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备货,国内消费者从其网站购买商品后,电商直接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货,送达消费者手中。

这两大模式不同于“海外代购”商品,跨境商品需要电商企业向海关系统发送“物流信息”、“订单信息”和“支付信息”,同时进行清单申报。而在海关看来,进境的商品主要以货物和物品加以区分。

货物具有贸易性质,其进境时按一般贸易商品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下称增值税)和消费税。

物品在新税制实施前属非贸易性质,具体包括合理自用范围内的邮寄物品(国外邮递寄回)与行李物品(随身携带入境)。

海淘是近年来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产生的新事物,海淘进境的商品虽然带有个人物品性质,但本身具有贸易属性,所以管理部门认为海淘不应该再按照行邮税征管,于是在这次税制改革中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的贸易属性。也就是说,该模式不再享受行邮税低税率优惠政策。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任姚克枫进一步解释称,代购、直邮模式以往一直不需缴税,最大优势就是便宜,新税制实施后,该模式会大大增加成本,便宜的优势荡然无存,所以行业反弹明显。

不过,规模较大的跨境电商平台在新税制实施前就纳入了监管与征税,此次调整税制对其所产生的影响暂时趋于平稳。

京东全球购总经理邱煌告诉《财经》记者,对于此次电商新税制所涉及的产品,价格上受到一些影响,但京东既有自营,也有POP(平台),所以,针对新税制的调整空间比较大。

新税制实施之后,企业在各品类的规划上会有不同的侧重,如扩充优势品类(中高端护肤品、其他生活快消品等)业务,对于税改后优势不明显的品类(高单值服饰、钟表和奢侈品等),则做适度调整。

尽管新税制实施可能抑制部分消费,但相较于一般贸易而言依然具有优势,因此,邱煌对于未来的跨境电商仍保持乐观。

多位业内人士认为,新税制调整对保税备货模式的影响较大。据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国际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王健透露,财政部调整出台新税制与海关总署事前推出跨境电商试点城市推出保税备货模式有关。

2013年,国内市场对进口商品需求大涨,海关总署陆续开始在上海、广州、深圳等城市推行首批跨境电商试点城市,去年又推出第二批。这样做有利于海关、商检等对进口商品的监管统计,也可增加海关税收。

在保税区存放的商品都是没有交税的境外货物。通常而言,保税区货物都按照物品实行的行邮税来征税,而行邮税是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合并在一起征收,远低于一般贸易商品需征收的税额。

此外,保税区的未完税货物,因通过集装箱成批运送至国境内,运输成本也会远低于其他跨境电商模式。

而且,其货品已经运抵国境内,与从国外发货相比速度会更加高效。

综合而言,这种网购保税模式,几乎“碾压”其他跨境电商模式。

“保税备货模式享尽了所有政策红利,所以这几年发展非常迅速。”多位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模式甚至还可以完成对工业原材料等商品的跨境销售,这也使得一般货物模式没有竞争优势。

王健称,这种跨境电商模式在政府看来应属于贸易行为,否则会造成进口商品贸易税收流失,也会对一般贸易模式造成税制不公平的情况,于是政府决意调整。

跨境购物征税变化

新税制对企业的影响已然显现,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依新税制跨境购物究竟是增加还是减少成本?

一位长期在海关工作的人士向《财经》记者介绍,这一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需根据所使用的跨境电商具体方式和购买商品税号加以区分的税率等情况综合来定。

总体而言,在新税制实施后,大多数日常生活用品的征税税额都有所提升,但也有少数商品税额下降。比如,原作为货物进口的红酒等酒品,自从新税制实施被纳入“正面清单”,可通过跨境电商渠道进境后,其征税成本降低了约20%左右。

但以跨境购买1000元的奶粉为例,在新税制前通过行邮模式跨境,其应按10%行邮税税率征税,意味着需征行邮税100元。新税制后,因行邮税税率提升至15%,则需征收150元。

新税制实施后,若采用跨境电商模式,因关税暂设为0%,增值税和消费税按70%缴纳的规定,则可按11.9%综合税率来征收,即119元。这一综合税率可适用计算大多数生活用品的征税额。

“如果是个人购买超出50元免税范围的跨境商品,跨境电商模式征税会比过去行邮模式略贵,但比现行行邮税会更划算。”一位业内人士说,部分商品在超出免税额度后,执法部门更鼓励采用跨境电商而不鼓励行邮。

进口货物的总税额为进口关税税额与增值税税额和消费税税额之和。奶粉按税号规定是不需征消费税的商品,增值税税率则为17%。

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海关事务部主任金耀曾是中国最早从事跨境电商海关监管工作的人员之一,他向《财经》记者介绍,增值税税率分13%与17%两种,大部分日常生活用品,包括纸尿裤在内等都按17%比率征收增值税。

奶粉不需征收消费税,所以奶粉11.9%的综合税率即为(0%关税+17%增值税+0%消费税)×70%计算得出。

但现实生活中,有部分日常生活用品的跨境购买仍需要征收消费税,比如人们关注较多的化妆品。

消费税的计算主要分三种情况,一种是从量计征,一种是从价计征,还有从量与从价混合的复合计征方式。

不同计征方式有不同计算公式。上述海关人士称,日常生活用品中主要以从价计征为主。从量计征和复合计征方式多适用于棉花等大宗商品,受国家贸易政策等影响。

以需征30%消费税的彩妆类化妆品为例,其计价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应征消费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70%。

金耀介绍,征收消费税的跨境商品一般都会征收增值税,且增值税都以17%税率为计算标准。

商品增值税税额为(完税价格+关税税额+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70%得出。

以购买1000元化妆品为例,在关税降为0%和增值税与消费税按70%征收情况下,通过以上方式可得出最终征税总额为470元。如果是在新税制前,通过行邮税50%税率计算需征税额为500元。

新税制后,化妆品又分为一般类(如牙膏等)与高档类(如彩妆等)两种。还以1000元为例,这两类采用行邮模式时,行邮税率分别为30%和60%,征税额也相应变成300元与600元。采用跨境模式时,两类化妆品的综合税率又会变为11.9%和47%,征税额分别为119元与470元。

不仅是税率变化会影响消费者成本,新税制将原本属于物品性质的商品定性为货物后,则需按贸易属性的货物进行计税。

故有观点认为,如果依货物标准计税,由于货物的完税价格由商品销售价格、运费和保费三部分组成,然而对于国内段运保费是否也需要计入完税价格,尚存争议。有企业认为,将国内段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存在重复征税嫌疑。

目前,广州海关已将货物的运保费计入完税价格征税,国内其他海关系统也将陆续接入全国统一的海关申报系统进行征税。

“是否能将国内段运保费计入货物的完税价格,预计业内之间可能会为此博弈。”金耀对《财经》记者称。

行邮税可能并轨

“享受诸多政策红利的跨境电商模式,一定程度上会对传统贸易模式造成冲击,还会影响传统贸易的发展和正常贸易秩序。”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称,新税政实施后,目前实际上存在三种税收征管模式。

第一种是传统的货物征税模式,即同时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第二种是针对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征收的行邮税;第三种则是新推出的跨境电商模式税制。

4月8日施行的新规,将跨境电商零售商品从原来的物品征管模式中抽离出来,并确定其贸易属性,不再按物品征收行邮税,而改按货物征收“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综合征税,同时取消增值税、消费税的50元免征税额。这曾被外界误读为,行邮税取消了邮递物品50元免征额优惠。

事后,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特意予以澄清,此次调整行邮税政策只涉及税目和税率,邮递物品(即上述第二种征税模式中的邮递物品)50元免征税额的规定并无变化。

需要说明的是,监管层为了堵住不适用行邮税标准的货物,继续享受物品的行邮税低税率政策,改变了跨境电商的征税模式,将其归类为货物,但又不完全按一般货物征税的偏高税制来征收,使跨境电商模式处在“偏高税制”和“偏低税制”之间来征税,“让跨境电商既能得到一定规范,也保留一定发展空间”。

施正文称,监管层在调整税政时,实际上照顾了跨境电商模式的发展,给予一定空间。

按新税制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在单次交易为2000元人民币,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2万元以内的,关税税率暂设为0%,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缴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制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这意味着,跨境电商虽失去原来享受的行邮税税制红利,但得到了免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7折的优惠。

王健认为,新税政规定的7折算不上特别优惠,因为其征税标准是按零售价征收,而一般贸易是按进口价征税,二者相比,前者征税会多出零售商赚取利润的成本,折扣后与一般贸易征税比例基本持平,所以新规规定增值税和消费税按70%征收,没有太多优势。

施正文也指出,对于7折优惠空间比例的设置有待商榷,“是不是可以给跨境电商更加优惠的税收减免,交更少的税?”

新税制除了对跨境电商的税收制度进行调整,还对行邮税做了改动,将原来的10%、20%、30%和50%四档行邮税征收制,调整为15%、30%和60%三档。

跨境电商进口业务发展初期,国内对低于1000元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在实际操作中按照物品征收行邮税,其中多数商品完税税率为10%,并对税额低于50元人民币的进口物品予以免征,总体上低于国内销售的同类一般贸易进口货物和国产货物的税负。此次上调行邮税,是为后续统一物品与货物的税收制度做铺垫。

行邮税在国际上并不多见。执法时要先区分是物品还是货物,才能判定是否享受行邮税低税率优惠,这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且不便于执法。

另外,这种有别于货物的征税标准,也留下了不法避税的漏洞。

据了解,有关部门正在起草《关税法》,将对整个税制的征收模式进行规范统一。

“明年《关税法》有望提交人大审议,关税立法后,可能取消行邮税。”施正文称,今后一些数额小的或个人自用的物品都会按货物来征税,但不同于一般货物征税制的是,个人物品可享受一定的优惠税收待遇。

王健建议,可按照欧盟经验,设置不同的减、免征税额度,达到一定额度,规定不交税和免增值税的标准,再往上则按一般贸易征税。

关税保护与产业升级

新税制中,另一受关注之处则是拟定了千余种包括日常生活用品的“正面清单”。

4月7日晚间,财政部公布了 “正面清单”,包括1142个8位税号商品,涵盖部分食品饮料、服装鞋帽、家用电器以及部分化妆品、纸尿裤、儿童玩具、保温杯等。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曙光认为,“正面清单”不能穷尽大部分日用商品,这样做会限制国内消费,类似于变相的贸易壁垒。

“正面清单”是为避免过多货物按跨境电商渠道进境,从而享受关税暂时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7折的优惠政策。包括上调行邮税征税税率,也是为限制某些商品进入国内,同时起到保护国内生产企业作用。但这与扩大国内消费、提升消费升级发展不相符。

一些研究者提醒,关税保护与国内产业升级转型存在矛盾,保护的往往是落后产能和低端产业,不仅技术与消费缺乏动力转型升级,产能还会过剩。应该尽量让国内该淘汰的企业淘汰,该转型的转型。允许国外有竞争力的企业商品进入国内市场,也可以激活国内企业创新,因此,“正面清单”范围有必要做出进一步扩大。

4月15日,第二批“正面清单”发布,共包括151个8位税号商品。

据财政部关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公布的第二批清单是相关主管部门在4月7日公布清单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发展、有利于电商企业平稳过渡的角度研究制定的。

国内产品不具价格竞争力,亦与国内外税制不同有关。

国内主要实行以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制,即流转税,该税占整个税收收入的80%。

这些税由国家征税部门向企业和商家征收,因此商家便通过抬高商品价格,将被征税部分以价格形式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国际上间接税较少,主要对个人等征收所得税,企业税负并不重,因此,国外同等商品价格普遍低于国内。而国外商品进入中国时,国内商品会因过多的商品间接税失去价格优势。

业内多位研究人员均指出,财政部此次主导对跨境电商行业的税政调整,除了平衡不同贸易形式的税制竞争外,政府也可通过较高的进口环节税获得财政收入。

施正文介绍,目前发达国家的关税平均税率只有3%左右,收入非常少,中国的关税也只能算小税种,一年大约有3000亿元至4000亿元规模。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比例则非常大,每年大约2万亿元至3万亿元。中国政府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范围较广,虽然已按入世要求逐步降低关税税率,现在平均税率为9.8%,仍然偏高,如果采用针对性的区别税收政策,在调控上具有重要功能。

新政需缓冲

一些业内法学专家和律师提出,《通知》在发布程序上存有瑕疵。

法学界人士认为,任何税收的征收严格意义上都应该通过全国人大立法,制定相关征收条款予以规范,而目前国内并没有《关税法》、《增值税法》等税法,多以国务院或主管部门发布规章条例为主。

中闻律师事务所税务律师高晓峰介绍,这是由于中国的税收立法被全国人大笼统授权给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形成了一种税法立法授权惯例。

新税制不仅对跨境电商平台造成影响,还会对实际的消费者产生影响,涉及老百姓增加税收成本的切身利益权利,应该上升到全国人大立法,而不是简单由政府部门作决定。

全国“两会”上也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过建议,但一些部门认为立法难度大、速度慢,所以仍沿用部门红头文件出台规章规定替代立法。

按三中全会要求,中国税制和政策将进行大的调整,并向直接税发展,使税制国际化,今后国内企业商品价格也会因此降低。《财经》记者了解到,除《关税法》已在起草阶段外,《增值税法》预计也会于明年开始起草,通过立法则至少还需两年至三年,包括《消费税法》在内的税法也都将于2020年前通过立法。

此外,这次《通知》的发布让国内的电商平台有些“猝不及防”。

一位不愿具名的跨境电商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财政部公布“正面清单”后,该平台在两周内调整了可用于匹配海关的系统。“因为要匹配‘正面清单’,该企业对平台上2000多个商家的5000多种商品进行了相应的匹配工作。”

他担忧新税制之后,一些海外的品牌商开始在一般的进出口贸易和跨境电商模式之间犹豫,对平台的信心“打折扣”。

新税制对跨境电商行业带来一些影响。4月19日,一份由中国电子商务物流企业联盟反馈给财政部关税司的意见称,部分地区电商企业配套服务企业开始裁员。

唯品会、网易考拉、蜜芽宝贝、天猫国际等在内的B2C平台针对部分产品已推出“包税”的优惠促销。但这一措施只是缓兵之计。

4月12日,有关部门达成“过渡性”办法,考虑到政策在实施过程中,没有给企业留足缓冲时间,政府同意给在库、在途商品一个时间缓冲,换言之,4月8日以前的在库、在途商品均可按照老方法来管理。

“正面清单”中,奶粉、保健品和化妆品等三类商品备受关注。财政部4月13日晚间发文作出说明,针对此前清单中规定的进口配方奶粉应实施注册制,给予两年政策豁免期。而“首次进口的化妆品除外”。这意味着,今后未能拿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核发的化妆品许可批件的化妆品,将无缘通过跨境电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正面清单”公布后,虽然部分保健品被重新列入,但根据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备案;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7月1日实施。

“两个月的时间对于保健品的注册备案,还是很紧张。”一位电商平台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他们当下亟须解决的问题是,两个月内要完成备案注册,或者在7月1日之前清库。

本刊实习生王庆凯对此文亦有贡献

【作者:《财经》记者 肖辉龙 陈玉峰】 (编辑:yanqi)
关键字: 电商 账本 跨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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