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田建藏/文
在日本战后所走过的道路中,即在经济高速增长时期,曾遇到过环境和公害问题,人口过度向城市集中和出现混杂问题,无序向郊外开发导致能源消耗过度问题,以及目前的老龄化问题。这些与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和社会发展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具有相似性,这是许多日本人和中国人的一致认识。
毋庸置疑,比较中国和日本,两者在人口、国土面积、政治体制和各种制度、文化、历史和民族等方面,存在着不同之处。虽然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相似性和时间差,但或许日本的以往经验、今日举措及未来趋向会对分析预测中国经济、社会的现状和将来有所参考。
再者,近年来世界飞速普及的ICT(信息通信技术)的应用,促进了各个领域的效率提高和创新革命,同时也造成了日中相似性方面的巨大变化。
“智慧城市”的兴起
最近,在日本和欧美国家的城市建设中,流行“智慧城市”。有关“智慧城市”的概念尚无明确定义。究其特征有如下方面,在交通、水、能源、信息通信、垃圾处理、防灾减灾等基础设施,以及教育育儿、老龄化对策(看护、医疗)、治安、国际化等民生基础方面,也就是在各项城市功能和活力方面,通过应用ICT,来实现城市和地域的管理机制的高度化和高效化,并达到提高市民、企业、政府的工作和生活质量之理念。
开展类似“智慧城市”,并侧重城市各项功能和活力工作还需要的是,与综合掌握城市空间以推进城市建设的城市规划相互协调。
因此,要想很好了解日本的智慧城市举措,需厘清日本城市建设的社会和经济背景,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政策动向以及各项城市建设工作。
在日本,除了要应对人口减少,少子老龄化和相关财政制约外,同时还迫切需要破解资源和能源的制约,气候变化引发的自然灾害风险增大等全球性课题。当前,旨在破解这些课题及维持城市的未来可持续性,日本各地正在对运用ICT与城市资源和人才的有机结合等的“城市智能化”努力尝试,这也是今后城市建设的关键词。
比如柏叶园的智慧城市建设,其特点是,主要实施主体涉及地方公共团体、房地产开发商、厂家等多个方面。反映出智慧城市举措在政策上对担当城市建设主要角色的地区和市场的自主性的尊重。所以说,所谓智慧城市概念也具有城建相关者的市场性的一面,对提高城市的价值、竞争力和产业活力是有益的。
日本城市建设的背景
为便于了解“智慧城市”的相关举措,关注日本城市建设所处的社会和经济环境十分必要。
首先是日本的人口趋势。日本人口在2004年达到顶峰,预计在今后的100年间有可能回落到100年前(明治时代后期)的水平。如此剧减在此千年间是绝无仅有的。据推算,30年后,日本总人口将减少16%,老年人口增加31%,劳动人口减少29%。在地方城市,人口高峰大约出现在10年前,如今虽然老年人口增加缓慢,但劳动人口却在大幅减少。
其次是居住趋势。迄今一直侧重高增长期搞新城建设,稳定期搞据点城市和地区重点建设,但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和房地产价格高涨,致使市区不断向郊外延伸。从1970年至2010年,地方县级政府所在地的人口增加了约20%,市区面积扩到了1倍。许多学者认为,今后随着老龄化和人口减少的加剧,空巢、空地也会越来越多,进而难免出现市区扩大但包括老人在内的人口密度却走低的问题。
第三是财政状况。虽然日本未来有待观察,但一般预测今后仍将延续国家和地方的公债余额增加,财政收支恶化的趋势。未来需要巨额的各项基础设施(社会资本)更新费用,而且有可能出现连维护管理和更新的费用都拿不出来的情况。
与此相关,看一看城市结构和行政成本的关系。市町村的人口密度越小,相应每个人的行政成本则越来越大。尤其是在地方的中小城市,其特点较为显著,即人口减少、市区扩大等带来的是空屋和空地增多。越是土地利用呈现低密度的市区,汽车的保有量就越多,并且旅客运输部门的CO2排放也会增加。
纵观日本,人口减少和超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今后的城市建设应注重把日常生活所需的机能积聚到身边,不过度依赖私家车,而尽可能利用公共交通出行这些便捷条件,同时为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和社会,还应有针对性地致力于提高生产附加值,持续技术革新,创造高附加值的财富和服务之旨在加强国际竞争力的城市建设。
日本最新城市政策动向
鉴于这种情况,日本政府相继出台了如下方针。“在人口减少及老龄化加剧的地方城市,利用民间的智慧和资金,基于各地的地区战略,实现和扩展小型城市、智慧城市,同时充实公共交通、改善住房以使老年人等安居及其他行动。”(《经济财政运营与改革的基本方针》,2013年6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实现安心、健康、节能以及无障碍的可步行城市建设(智慧健康住宅和城市)》日本复兴战略,2013年6月14日日本内阁会议决定)。
同时还有若干日本政府与此相关的政策。
第一,注重环境(生态)的城市建设。,以东日本大地震为契机,能源需求发生变化,以及国民对能源和地球变暖的意识提高。基于这些种情况,在谋求构建低碳和循环型社会的同时,通过促进在市区等地区的民间投资,积累成功事例,出于对其进行普及,以及活跃住宅市场,地区经济之观点制定本法律。本法律是基于保护地球环境的生活等新的视角而迈出城市建设第一步的基本法。同时,根据本法律,地方政府依照中央政府(国土交通大臣、环境大臣、经济产业大臣)制定的基本方针,制定低碳城市建设规划。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功能的集约化 (医院、福利设施、联合住宅等的集约建设、步行生活圈建设、民间等的集约停车设施建设);促进公共交通工具利用;建筑物的低碳化;促进绿色和能源的区域管理。
第二,向小型城市方面引导。为了应对今后可预见的地方城市延伸市区的人口剧减和大城市中的老龄人口剧增,要推进纵观整个城市构造、使居住者生活得到保障的小型城市建设(多极网络型小型城市化)。具体内容包括,为达到住宅及医疗、福利、商业等居住相关设施的选址恰当,首先制定出把这些设施用地引导到一定区域的市町村的选址恰当规划,放宽纳入该规划中的居住相关设施的容积率和用途限制。对建设引导设施的单位予以财政支援,实行接受住宅改善民间企业对城市规划和景观规划的提案的制度。
第三,强化大城市的国际竞争力。为加强大城市的国际竞争力,需强化与国内外主要城市联系和高度积聚城市功能,因此对必要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予以辅助。
第四,城市交通政策的综合化和战略化。在城市交通政策的定位方面,不再是单一的政策,而是将徒步、自行车、公共交通等多样性交通模式纳入其中(推进交通流对策与促进公共交通工具利用),旨在推进与城市建设(实现集约型城市构造目标)相协调的具有综合性和战略性的措施。
第五,对地方城市(市町村)的环境城建设予以支援。建设环境样板城、未来环境城。其目的是,由地方公共团体创造出能够解决环境和超老龄化问题,以及实现经济增长的成功事例,并通过在全国推广以推进可持续经济社会建设,把日本的先进做法介绍给全世界。
环境样板城主要面向实现大幅度削减温室效应气体排放等的低碳社会,选择具有高标准的率先展开挑战的城市和地区作为样板。国家从侧面对地方公共团体的自主事业予以支援。截至2013年,已经选定23个城市。未来计划选定40个-50个城市或地区。
未来环境城市主要是具有环境、社会和经济三个方面优势,以及较高水准的可持续城市,并有望成为先进事例在国际推广。从环境样板城市中严格选拔。2011年,有11个城市或地区当选(神奈川县横浜市、千叶县柏叶市、福冈县北九州市等)。
第六,着眼于医疗、福祉的城市建设。通过环境改善,让包括老年人在内的多代人一起交流,安心地健康生活。目前全国已经启动这一举措。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超越现有“高龄者应对”概念,建设和改造出一种采用ICT,具有节能、无障碍、生活据点集约化等特点的能够安全、安心和健康生活的住宅(附带服务面向老年人的住宅)和城市;对老年人所拥有的住宅或土地进行有效利用(促进房屋的改建和流通)。通过能够灵活使用公有财产或公有土地PPP(引进民间活力)来实施重点工程;为拓展下一代住宅和城市建设产业创新和资金来源,在REIT(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方面进行改善。充实公共交通,发展和普及超小型机动车。在老年人医疗、福祉的软件政策与居住为基本这点上方向是一致的,被认为有助于社会保障费用的合理化。
注重“智慧城市”的活力
运用ICT手段的着眼点各有不同,诸如注重城市各项功能和活力的“智慧城市”,注重城市构造和规划配置的“小型城市”,注重节能、低碳、与自然共生的“环境(生态)城市”,注重医疗、福祉的“智慧健康住宅和城市”。总之,在通过ICT的运用来提高城市功能、城市规划(小型城市)、重建公共交通网之城市相关政策,以及旨在依据社会和经济状况创造可持续城市方面,二者是共通的。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只取其一而不顾其他的话,即便从城市或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角度看可能会有一时的效益,但却无法实现可持续的城市之目标。例如,不是仅采用节能的机器或设备就会实现“智慧城市”的,而是要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制定阶段就把ICT纳入考虑。理想的构架是,依照城市的发展水平、地理、文化、历史等特色及所面临的课题,俯瞰城市的构造,谋求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统合、体系化,开展具有系统和综合性的附加价值高、个性丰富的城市建设。
为支援涉外的交通和城市开发的本国企业,在日本成立株式会社海外交通和城市开发事业支援机构。该机构将针对在海外的本国企业与当地企业联合实施的各种交通项目、城市开发项目、住宅完善项目等,与日本企业、民间金融机构等形成一体,提供项目出资、项目参与和融资等支持。
此外,约50家房地产开发商、商社、厂家、建筑承包商、建设咨询商、金融机构等日本企业,于2011年共同发起成立了“日本海外生态城项目协议会”(J-CODE)。其目的在于综合提供日本城市开发过程中所取得的知识和技术,谋求推动从城市建设构想、规划到开发、管理运营阶段的项目发展。
今后,随着日中在城市建设方面交流的日益加深,期待这样的日本组织也能为中国的城建事业助一臂之力。
作者为日本驻华大使馆一秘、日本国土交通省官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