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产权错案纠正如何常态化

本文来源于 2019-04-16 11:4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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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既要继续纠正刑事领域的涉产权错案,更要进一步加大对民事、行政以及执行领域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力度。同时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文 王丽娜 | 编辑 鲁伟

4月10日,备受各界关注的顾雏军案迎来最高人民法院(下称“最高法”)再审宣判:撤销两罪,但挪用资金罪成立,改判顾雏军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顾雏军、张文中与李美兰,这是最高法首次公布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再审的主角。这三起案件中,张文中案再审被改判无罪,李美兰案还未宣判,顾雏军案则撤销了原判的部分罪名量刑。三起再审案中,对于企业家群体,尤其是对于从事“中国制造”的企业家群体而言,顾雏军案是更加典型而具有标志性的案件。

等待最高法宣判前,申诉七年的顾雏军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能东山再起,他希望有机会继续投身制造业,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离不开制造业转型升级,“这需要一批创新的企业家”。

经济转型和提倡双创的当下,关注企业家个人的忧虑、意愿等微观感受,是一项新的课题。也因此,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力度,被赋予多重含义。

从张文中案到顾雏军案,这些社会高度关注的涉产权案件再审,成为近年来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生动实践。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下称《中央产权保护意见》);2017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使得顾雏军们跌宕起伏的人生迎来转机。

三起重大涉产权案再审之外,外界期待更多侵害产权的案例得到纠正,提振企业家信心,增强企业家安全感。实现这种期盼,关键在于中国是否能建立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以及完善产权制度和产权保护法律体系,防止公权力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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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右一)等人虚报注册资本,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图/ 新华 )

错案甄别的通道

不少企业家,寄望其涉产权纠纷能引起最高司法机关的关注。因为进入最高法的再审范围,是申诉者的最后希望,但这并不容易实现。

王胜全是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央产权保护意见》下发后,一些由此看到希望的企业家找到他或他的同事,试图翻案。“他们都想让最高法直接办,但很多案子到不了最高法,最高法也办不过来。”王胜全说。

闻讯而来的一个71岁的当事人,找到王胜全时说“是不是我们的春天来了”。就她的涉产权纠纷案,王胜全去最高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很快被驳回,“没有调卷,没有答辩,一个人审完材料,盖个章说证据不足。”老太太的心再次沉了下去。

《中央产权保护意见》,这是中国首次以中央名义出台产权保护的顶层设计,提出依法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申诉案件,坚持有错必纠,抓紧甄别纠正一批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一批侵害产权的案例。两年多来,最高法公布三起再审案,还有一起未结,更多的企业家在观望。

为何甄别纠正企业家产权申诉案并不容易?王胜全此前是最高法高级法官,他对《财经》记者分析,最高法甄别筛选重大、典型、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件,本身就需要时日,选准典型案件才能更好实现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而最高法成立的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人员又相对较少。

王胜全表示,这类案件往往比较复杂,刑事、民事、商事交叉,多重法律关系交织,当事人、案外人诉求复杂。如果翻案还须重新组织证据,而一些年代久远的案件难以找出翻案证据。再审法官需进行大量调查、询问和质证等,为确保证据合法,还要一个个排除合理怀疑,工作量非常大。“像我们一些律师接手的案子,案卷成百上千册堆成小山一样高,涉及大量证人证言、证据和材料,有时候一个律师团队花几个月才能看完卷宗。”

此外,时代背景、经济政策、制度变迁等因素也不容忽视。那些深受涉产权案件之累的民营企业家,个人和企业在过去几十年民营经济的大潮中逐浪而生,恰逢经济和社会转型,制度和规则在逐渐完善,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罪与非罪又界限不明。回头审视这些涉产权案件,怎么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去客观看待,也给裁判者提出更大挑战。因此,这些案件的审理并不简单,而都希望依靠最高法再审更不现实。

最高法并不是一个主要审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它的功能是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中央产权保护意见》还需依靠地方各级法院落实。

2018年3月,时任最高法研究室主任颜茂昆对《财经》记者称,最高法将进一步强化产权保护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的工作,继续推动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第二批将重点发布最高法自身审结的涉产权典型案件,以上率下。监督指导地方各级法院审理好涉产权和企业家的各类案件。

《中央产权保护意见》下发后,各地陆续出台有关实施意见。在吉林等地,成立省委牵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和省级司法机关共同参加的省级产权保护协调工作机制,日常工作由省委政法委负责;天津市产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则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市委政法委书记任副组长,市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委政法委分管领导任组长。

为落实错案纠正工作,2016年8月,最高法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小组,统筹协调落实工作。最高法提出,各高级法院要加强对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小组。

目前,一些省级法院层面成立涉产权错案冤案甄别纠正工作领导小组,开展涉产权错案冤案的收集、甄别和纠正工作,建立重大产权纠纷审判台账。但也有不少地方并未公开是否已成立相关的甄别纠正机构,也未见涉产权错案纠正的公开信息。

据王胜全观察,目前不少省级及以下法院是停滞的,不敢纠错,动力不足,权威不够,“很多当事人投告无门”。

他解释,地方法院纠正一起错案会面临各方压力:首先涉及先前的办案人员、官员,这存在责任追查问题;如果在刑事诉讼中资产被违法处置,还有公权力滥用的问题,甚至可能涉及到其他的党政机关等。“一个错案纠正,会产生一系列后续或更大问题冒出来。这种情况下,让地方法院去改生效裁判,难度很大。地方解决不了企业家的这类诉求,当事人着急,律师也干着急。”

4月10日,顾雏军案宣判后,最高法有关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涉产权错案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强裁判指导,统一裁判尺度,健全涉产权错案甄别纠正的常态化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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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 4月10日上午,顾雏军在最高法再审宣判之后打电话向亲友通报结果。摄影/本刊记者 王丽娜 )

多重渠道的救济

2004年左右,王胜全还在最高法任职,那时面对涉诉信访案件增多,最高法尝试进行上访老户案件甄别工作,在立案庭成立上访老户甄别小组,由专人负责甄别上访老户案件,转给相关部门法官审查处理。同时各省高院开展甄别工作。“虽然甄别费力费时,但确实甄别出一些案子。”

据2010年3月最高法工作报告,2009年最高法加强上访老户息访工作,分9批审查、甄别上访老户案件2871件。

此次开启的甄别纠正产权纠纷申诉案件,或与甄别上访老户案件思路类似。王胜全建议,在中央和省级两级层面成立针对产权纠纷的申诉领导小组,整合党委、政府和司法等多方面力量,出台具体落实意见的细则。“各高院一定要成立专门机构,由专门人员负责接受产权纠纷的申诉甄别,畅通申诉渠道,建立这类案件的申诉机制。否则,很多案件程序空转,难以获得有效解决。

另外,对于一些压力比较大、当地处理有难度的案件,可申请最高法异地审理,充分适用指定异地管辖等弹性管辖制度,避免地方干预司法。

王胜全表示,目前出台的文件,主要是宏观层面,缺乏操作性,没有建立有效的机制。“大量诉求无处释放,司法难以实现吸收社会不满的功能。因投诉无门,一些企业家仍然通过寻求公权力,找领导批示解决。通过权力寻求人治的方式解决法治的问题,这很糟糕。在寻找过程中又可能产生腐败和新的司法不公。”因此,要打开这扇门,一定得建立特殊通道、程序和机制。

申诉难、再审纠错难,这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问题。除此之外并非没有别的救济途径。

“长期以来财产权被漠视,很多人没有产权意识。一些企业老板被抓以后,更关心他怎么能出来,不太在意财产问题,甚至愿意在侦查阶段牺牲资产换取比较轻的处理。案件裁判结果出来后一些企业家坚持申诉,但申诉启动很难。其实,很多人不知道即便刑事部分没有翻案,针对财产权被侵犯可以单独走司法程序。”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殿学称。

单纯就财产权,一是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申请国家赔偿;二是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2018年8月11日,辽宁“黑老大”袁诚家及其妻获6.79亿元国家赔偿,这是公开的国家赔偿最高一例。袁诚家目前还在服刑,他从马车夫起家,案发前是资产数亿的企业家、鞍山市人大代表。2014年1月,袁诚家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等六项罪名,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法院判处刑期20年,其妻获刑3年5个月。判决追缴、没收袁诚家实际控制的20多家企业及其企业账户资金、车辆等。

这份判决称,刑法并未规定只有通过实施侵财类犯罪或者“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直接攫取的经济利益,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敛财的财物。以袁诚家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观上积极追求攫取利益,这种利益既包括金钱利益,又包括政治利益,客观上通过开办经济实体等方式以黑护商,以商养黑。“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既包括通过违法犯罪活动直接获取,同时也包括与违法犯罪活动在时间上、空间上、资金来源上存在关联性的财产,而本案主要审查的是涉案资产与违法犯罪行为存在的关联性,涉黑资产明细表中所列的企业、企业账户内的存款,企业名下的车辆的取得均是在2003年黑社会性质组织成立之后,与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

袁氏夫妇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11月,辽宁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法院对两人的定罪量刑和部分资产追缴、没收,但认为对17家企业账户资金、车辆等追缴、没收不当,应予纠正。判决后,辽宁省公安厅返还资金3亿多元,但未返还被非法处置的17家企业及部分企业账户资金。

2016年袁诚家家人找到王殿学,“之前家属不断找辽宁省公安厅,但是没有进入程序。”王殿学和同事介入后,以辽宁省公安厅违规处置当事人合法财产,并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逼迫当事人处置财产为由,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返还、赔偿37亿元。袁诚家夫妇的国家赔偿申请书,特意援引了《中央产权保护意见》的内容。

办理多起类似案件后,王殿学分析,问题首先在于侦查机关侦查权界限不明,查封、扣押、冻结时,易超范围、随意查扣,任意牵连家庭成员、其他股东等合法财产,或查扣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虽然涉案财物有的可能属于应予追缴、没收的赃款赃物,有的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对其处置只能由法院裁判确定,但一些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先行处置。

涉案财物处置乱象积弊多年,在2008年重庆掀起的“打黑”风暴集中呈现。办理重庆多起涉黑案件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介绍,重庆打黑对象80%以上都是有钱的企业家,没收资产保守估计数百亿元。薄熙来、王立军落马后,针对打黑扩大化和资产非法处置,一些企业家发起申诉浪潮。据他了解,“申诉结果大致分三种:法院很快驳回、受理后久拖不办、部分裁判被纠正资产陆续返还。”

宣东代理的重庆渝西半岛实业有限公司总裁王能案,在2015年终获平反,但成本高昂。原审认定王能为首的组织,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非法控制绍兴柯桥镇至重庆朝天门的布匹运输业务。

为了推翻原判,接手该案申诉后,宣东组织近十人律师团队,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光我就五次前往绍兴、三次去台州实地调查,团队花费上百万元,最后形成七大本证据。”

重庆打黑对民营经济的重创,及引发的诸多反思,是汇成此轮官方保护产权意见的众多溪流之一。因此,中央提出依法有效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公民财产权,增强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严格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细化处置规则和依法慎重决定强制措施。

王殿学指出,法律对财物追缴的规定粗犷、不明确。《刑法》第64条规定,刑事涉案财物包括违法所得、违禁物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但对应予追缴的违法所得财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追缴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追缴和追缴程序等,都没有详细规定。”

同时,虽然涉案财物处置和定罪量刑均是刑事审判的内容,但法院对这部分并不具体审理,在裁决中也不明确财物处置,往往以“不足部分继续追缴”或已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追缴和处理”概之。另外,“量刑规范化对自由刑实现精细量刑,但财产刑的裁量空间很大,什么情况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财产刑与自由刑如何平衡,这些都需要立法完善。”王殿学说。

民企的隐形壁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朱巧玲,主要致力于研究产权和制度变迁理论。她对《财经》记者表示,产权问题是经济改革、政治改革和社会改革的核心和发展动力所在。随着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及其体量的不断增大,产权保护的地位愈加重要。

她解释称,近年来,中国经济增长的内生动能放缓,民间资本投资意愿持续下滑。一个核心原因在于民营资本信心不足,对于自己所投入资本未来可能被侵占的担忧是最重要的疑虑。近年投资增速和外汇储备数据显示,中国一些民营企业投资意愿不强,向外转移财产,很大原因就是缺乏产权保护的安全感。此外,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善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从当前的实践案例看,具有代表性的只是一些大型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整合和合并,“混合所有制改革”一直推进缓慢,民营企业优质的经营管理经验和竞争的基因的引入还亟待破题。

朱巧玲提出,国家应给予个人或企业自由选择产权制度的权利和空间,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现实中,由于观念上的偏差、制度设计上的缺陷、政策落实上的不到位等原因,当前各所有制经济主体权益并未能实现平等保护。在产权保护的实践中仍存在重公有、轻私有的现象,非公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和市场经营活动仍然存在制度障碍和隐形壁垒。相关法律法规对非公有产权的保护弱于对公有特别是国有产权的保护,司法实践中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未完全同等对待。

张文中案恰就说明民营企业经营遭遇的隐形壁垒。比如,原审对张文中诈骗罪的定罪涉及2002年一笔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指控称张文中明知民营企业不属于国债技改贴息资金支持范围,经共谋以央企下属企业名义,申报虚假项目,骗取3190万元。

该案再审改判后,最高法审判监督庭负责人表示,依据1999年有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性文件,虽未明确禁止民营企业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但这些项目基本上都投向国有企业。张文中创办的物美集团以央企下属企业名义申报国债技改贴息项目,与这一特定历史背景不无关系。

“从企业家触犯的高频罪名的差异,可以看出民企和国企的结构性不平等。”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研究员赵军表示。赵军近年来与他的同事研究企业家犯罪与刑事风险防控,每年发布研究报告。

赵军发现,民营企业家触犯罪名集中在涉税犯罪、非法经营、融资类犯罪等,多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国企企业家犯罪主要集中在贿赂犯罪,主要是职务犯罪。他认为,这说明市场经济转型中国家权力对市场的介入较深,国有企业在垄断性行业准入、稀缺资源获取、税收减免优惠、筹融资等方面有先天性、结构性优势,民企面临公权力过度干预或歧视性对待的窘境,两种企业的生存状况完全不一样。比如,很难从法律上找到对民企贷款歧视的依据,但事实上民企面临筹融资困难的现实。从案例还可以看到,当对民企发放的贷款无法收回时,银行职员一般被追究责任,但对国企发放的贷款无法追回时,鲜有银行职员被追责。再比如贿赂犯罪,国有企业家更多是受贿方,民营企业家则多是行贿方。

赵军又将民营企业分为权力依赖型企业和市场导向型企业,前者贿买权力,构建盘根错节的关系网,寻求、维护企业发展,又造成民营企业间的不平等。这既破坏市场公平有序发展,又对腐败治理不利。

完善公权力对产权保护

“此前的中兴事件给中国技术创新敲响警钟。知识产权的积累已成为参与全球化竞争的基础,科技创新是核心驱动力。”朱巧玲称,产权保护制度可以解决前述突出问题,化解民营资本担忧,提速中国经济改革进程,缓解资本外流,吸引增量资本,并创造良好的创新环境,加速知识产权积累。

赵军指出,若解决民营企业权力依赖问题,实现其向合规、创新为驱动的市场导向型转向,必须改造公共权力、改善营商环境,包括简政放权,规范权力运行,平等对待各类经济主体。“平等对待则是指消除民营企业在行业准入、筹融资、招投标、产权保护等领域面临的各种或显或隐的歧视性制度障碍,为民营企业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公平的发展空间。”

具体到刑事立法,赵军认为应解决同罪不同罚的问题。比如,贪污与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形似,但主体不同,分别对应国家工作人员和公司、企业等人员,法定刑期也不同。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等,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在刑事政策把握上,对违法企业和人员财产处置,依法慎重决定是否采取相关强制措施。

《中央产权保护意见》是产权保护法治化的重要一步。

朱巧玲称,产权保护的法治化尤为关键。产权制度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存在一定的路径依赖。通常新制度的实施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激进式,往往是社会基本制度的变革;还有一种渐进式,一般是在经济领域。此轮产权保护是渐进式实施。

国内外的经验都表明,完善产权保护法律制度,是保护产权最有力、最基本的方式。“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本就旨在稳定社会预期、增强人民群众财产财富安全感,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因此疾风骤雨般的‘运动式变革’有违产权保护初衷,会对制度实施产生负效应。”朱巧玲表示。

完善产权保护,是一个复杂系统工程。朱巧玲认为,关键是让民众看到政府对于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决心和恒心,这取决于相关制度实施的效果。“在产权保护中,政府不单单是作为裁判员监督经济活动,它往往也是很重要的参与方。现实中,公权力侵害产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她指出,维护产权制度,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政府必须带头作出表率。一是要推进法治政府和政务诚信建设。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兑现向社会及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二是认真落实防止领导干部干预过问司法活动的制度规定,严禁党政干部介入司法纠纷、插手具体案件处理;三是完善财产征收征用制度,有效解决征收征用中公共利益扩大化、程序不规范、补偿不合理等问题。

因此,朱巧玲建议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中之重是完善公权力对产权的保护机制。一是确保司法机构在处理公权力侵权案件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二是提高公权力侵犯私人产权的违法成本,将政府各级负责人主政期间的各项行为(无论公私)纳入产权保护法律框架下考察,计入政绩考核,并终生追责。

编辑:鲁伟
关键字: 错案 常态 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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