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炳才/文
中国目前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时代,但不同的人、不同的利益集团对改革的期待不同,如何处理这些问题和矛盾,我们不妨回顾历史上的几次变法,各自不同的经验和教训,对今天更好地推动改革大有裨益。
春秋战国时的变法
(一)魏国李悝变法(前455年-前395年)
李悝变法拉开了战国时期各国变法的序幕。公元前403年,韩、赵、魏国君被天子承认,魏国君(前449年-前396年)拜孔子的学生子夏为师,并请到魏国西河(今河南安阳)聚徒讲学,从者300余人,形成名震一时的“西河学派”。他的弟子李悝、田子方、段干木、吴起等人与乐羊、西门豹等名臣名将一起,被魏文侯重用,李悝出任宰相,实施变法。
变法主要内容包括废除世袭制度、废除井田制、改革军事制度、实行法治。
废除世袭制度,取消了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改革直指那些“其父有功而禄,其子无功而食之”的奴隶主贵族及其子弟们,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的制度,并根据官员能力进行选拔。
废除井田制,即进行土地制度改革。废井田,开阡陌,励垦荒,允许土地私有,自由买卖。为防止增加产量导致谷贱伤农,实施了平籴法,把好年成分为上、中、下三等,坏年成也分为上、中、下三等,好年成由官府按年成等级买进余粮,坏年成按年成等级平价卖出一定数量的粮食。
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优秀者。废除了只有“国人”才能为国效力的制度,强调个人身体和技巧作为征兵的条件。
考取“武卒”必须能够身穿甲胄,执拉12石之弩,背负50支箭,荷戈带剑,携三日口粮,在半日内跑完百里者,方可入选。军事制度的改革,使魏国有了一支强大的精锐部队,其时有“齐之技击不可遇魏之武卒”之说。
实行法治。为巩固变法成果,李悝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内容包括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律和具律。如《法经》规定盗符、盗玺、议论国家法令者诛,官员收受贿赂处斩,博戏(赌博)罚金三市,太子赌博则笞(用竹鞭打),笞后不改,便改立太子。其时之法,虽是刑法,但法的精神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魏国李悝变法持续了27年,魏国成为春秋战国第一个崛起的强国,但魏国的强大没有持续下去,更没有统一中国。商鞅在秦国的变法使秦国逐渐强大,并统一了中国,其中的原因众多,但魏国没有用好人才是一个重要原因。李悝死后,魏国曾经出了很多人才,但这些人都未被用,或被排挤、陷害。由此可见,一国强大,要用好贤能之人,不能用贤才,国家难以强大。
(二)楚国吴起变法(前440年-前381年)
吴起曾随曾子学习儒学,后来学兵法,熟悉法家。他帮助鲁国攻打齐国,被齐国采用离间计逃离鲁国到魏国。后经李悝推荐成为魏国的大将,军事才能出众,李悝评价其打仗之才能超过司马穰苴(此人乃齐国大将,才智与姜尚并论)。后被惠王时宰相公叔痤设计陷害而离开魏国去楚国。
公元前384年,吴起来到楚国,被任命为宛( 今河南南阳市) 守,一年之后(前383年),他被提升为令尹,主持变法。吴起变法主要包括立信立法、改革官僚制度、整顿官吏、改革军事制度等内容。
吴起吸纳了李悝变法的经验,深知法治的重要,故他在变法中制定法令,公布于众。如颁布《减爵禄之令》。为取信于民,吴起采取“倚车辕”的办法,即立一车辕,有能够搬动的予以奖赏。为使思想认识和舆论一致,禁止纵横家进行游说。
官僚制度改革上,取消了世袭俸禄,凡封君传到第三代的就收回爵禄;精简机构,裁减冗员,节省这些开支以供养和训练士兵;令贵人往实广益之地,即把旧贵族迁徙到人少地多的边远地区去,从事农业生产。
整顿官吏上,主要目的是削减大臣威权。“卑减大臣之威重”,“大臣太重”与“封君太众”是楚国政治的两大弊端,故在废除贵族特权的同时,削弱大臣威权,“禁朋党以励百姓”,禁止大吏结党营私,奖励百姓。
军事制度改革上,首先采取耕战结合。吴起的“禁游客之民,精耕战之士”,禁止士民脱离农耕和军队,鼓励士民耕种,达到兵精粮足。其次建立精锐部队。在全国招募兵员,选择年轻力壮之士,根据身材和特长分类编队,对善戈、矛、戟、殳、弓箭者予以提拔。正是用这种方法,使全军的素质迅速得到提高。
吴起变法是有效的。楚国南平百越;北并陈蔡,却三晋;西伐秦。诸侯患楚之强。但是变法也触犯了贵族阶层的利益,这些人借吴起为人、品行存在的不足攻击变法。楚悼王在时,命令谁反对变法就杀谁,尚可维系局面,但公元前381年,楚悼王去世,宗室大臣群起作乱攻打吴起,吴起被乱箭射死在楚悼王尸体旁,并被车裂。
(三)秦国商鞅变法(前395年-前338年)
公元前361年,魏国宰相公叔痤病重,当众推荐家臣商鞅为宰相,而魏惠王不置可否。
于是,公叔痤屏去左右,劝惠王:如果不用商鞅,一定要杀他,别让他出境。惠王走后,他马上找来商鞅,告诉他赶快逃命。商鞅则言,惠王不能用我,必然不会杀我(没有看得起他),故一直等到公叔痤去世后才去秦国。公元前359年商鞅在秦国实施变法,变法时间约21年。
商鞅实行法治。颁布《秦律》,在《法经》基础上增加连坐法;强调法令的执行,不允许议论国家法令。决定迁都咸阳,有人说不方便者,一次就斩杀六七百人,其后民莫敢议令。法令实行一年,太子犯法。商鞅指出“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将法太子”。太子,君嗣也,不可施刑,于是,对其师傅公子虔脸上刺字,法令实行第四年,公子虔再次犯约,被割掉鼻子。
改革户籍制度。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即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责令每家互相监督,一家有罪,九家必须连举告发,若不告发,则十家同罪连坐。
改革官僚和军队制度。废除世卿世禄制;对行政区划进行改革,集小乡、邑,聚为县,全国合计31个县;奖励军功,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依军功大小定贵族身分之高低。无功劳的,虽家富,不得铺张。禁止私斗(指奴隶主之间为争夺土地、财产的争斗)。被举荐的官员犯了罪,举荐人按被举荐官员罪过治罪,而且要判父、母、妻三族罪刑。
推进经济改革。采用魏国做法,废井田,允许土地私有和自由买卖,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凡从事末业(工商) 及因懒惰而贫穷的,全家没入官府,罚为官家奴婢。统一度量衡,平斗、桶,权衡丈尺。
商鞅变法是成功的。商鞅为大良造(相当于后来的宰相),出兵包围了魏国的安邑,使之投降。变法三年,迁都咸阳成功。五年,秦人富强,天子封秦孝公为国君(诸侯),诸侯毕贺。变法十年,秦民大悦,路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
根据史记的叙述,商鞅变法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偏离皇帝之道,一心实施霸道,因此而得罪了很多人和国家。二是积怨深重,不行教化。商鞅任秦相十年,皇亲国戚、民众怨恨很大。惩治太子师傅,公子虔闭门八年不出,杀死祝欢,用墨刑惩处公孙贾,用严刑酷法残害百姓。三是居功不自明。商鞅一直沾沾自喜于自己的改革,把自己与秦穆公时的丞相百里奚相比,认为自己更有才干。四是轻德尚刑,不举贤才。
封建君主制度下的改革变法
(一)王安石变法(1021年-1086年)
王安石于1042年考中进士,1058年冬改任三司度支判官,上书万言提出改革,未引起朝廷重视。1067年宋神宗继位,问他治国之道,王即主张变法。次年任参知政事,主持变法。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物色了一批拥护变法的官员参与制定新法。熙宁二年(1069年),出任参知政事,1070年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新法。
王安石变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经济上有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军事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
新法的实施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和反对,两宫太后、皇亲国戚和众多士大夫等共同反对、质疑变法。均输法、青苗法刚颁布,司马光、范纯仁、曾公亮、韩琦,以及苏辙、苏轼、程颢等朝臣立即上书反对,王安石力排众议。
“青苗法”是由国家在春夏粮食未收获时借钱给农民,待收成后加20%的利息,夏秋偿还,目的是救济贫困,抑制土地兼并,促进生产。遭遇反对的原因在于贷款在实际中变成了强制摊派。
司马光批评青苗法的执行,出现“不问民之贫富”而强行“抑配”(摊派),又令“贫富相兼,共为保甲”,贫者得钱后无力偿还,官吏催急了则逃散四方,富者不走则承担逃走家庭的负担,这样下去使“贫者既尽,富者亦贫”;低息贷款变成了高息贷款。朝廷2分利息,本来就很高了,许多地方明令3分利息,甚至更高;高利贷给地方官吏创造了鱼肉百姓的机会。青苗法颁布后,宰相富弼称病辞职。
“均输法”设发运使官掌管东南六路的税敛、籴买、上贡物品等,“稍收轻重敛散之权,归之公上”,以缓解国家“财用窘急”的问题。实际是命令六路发运使高卖低买,由官方经营、销售各地上贡货物以赢利。
有人分析,王安石的变法大多是以国家垄断商业和金融为手段,取代商人搞经营为国家创收。它确实增加了国家的收入,但没有减轻普通百姓的负担,反而加重了百姓的负担,不少百姓因此背井离乡,流离失所。1073年有人画《流民图》给宋神宗看,图中流民或身背枷锁,或口食草根,神宗震惊,对变法产生怀疑,次年王安石被罢相。
(二)张居正变法(1525年-1582年)
张居正16岁中举人,23岁进士,1567年任吏部左侍郎兼东阁大学士。后迁任内阁次辅,为吏部尚书、建极殿大学士。1572年5月神宗皇帝(其时9岁)登基后代为首辅,同时为神宗皇帝的讲官,由于讲学方法得当,深得神宗喜欢和钦敬,也深得神宗母亲李太后的信任。故神宗登基早期多年,作为首辅的张居正掌管军政大事,一心一意推行新政。
神宗之前的穆宗时期,已经推进了一些改革。张居正当首辅后,继续改革。
在政治上实行考成法。即严格考察地方官吏对中央诏令的执行情况,且地方官吏要定期向内阁汇报地方政事,以达到“尊主权,课吏职,信赏罚,一号令为主”。中心是解决官僚争权夺势、玩忽职守的腐败之风。
通过加强官吏考核,裁革十分之三的冗员。信赏罚,持法严,使赏罚有准,不姑息。考成法的目的也在于解决财政困难,减轻普通百姓负担,解决豪强权贵的逃税、拖税问题。考成法对官员“以钱谷为考成”,凡是追缴欠税不力的官员,都要受到批评、调离或撤职的处分。
在经济上清查土地,减轻税赋。认为“豪民有田不赋,贫民曲输为累,民穷逃亡,故额顿减”,是国匮民穷的根源。几年时间,清查土地700多万顷,抑制了一些豪强地主;改革赋税,实行一条鞭法,将州县所有赋税如正税、附加税、贡品以及中央和地方需要的各种经费和徭役统一折算为银两,按亩为单位缴纳,简化了税收手续,减轻了部分无地、少地农民的负担。
严格出差管理制度,从规章制度上堵塞漏洞。明代的驿递是官办交通工具,从京城到各省设有驿站,负责往来官员的吃、住、差役和车马交通等。这些负担都分摊给驿站附近民众。明初使用驿站有严格规定,不是军国要务,不得发给印信乘驿,但逐渐名存实亡,兵部和各省抚按,随意填发送人情。官员利用驿站勒索受贿、随意抓人,以谋私利。张居正严格了驿递制度。
军事改革。启用曾省吾、刘显平定西南之乱,用戚继光总理蓟门、昌平、保定三镇练兵,启用李成梁镇辽东,又在东起山海关,西至居庸关的长城上加修“敌台”3000多座,加强北方的防备。在边疆实行互市政策,使边疆在政治、经济上保持了稳定。
张居正当政十年,其改革是成功的,且争议不大,但其死后,改革措施很快被废除,其中的原因众多,主要在于失去了皇帝的信任。
张居正为帝师,对神宗皇帝要求严格,一次,神宗读《论语·乡党》中的“色勃如也”,将“勃”念成了“背”,张居正则厉声纠正,让幼小的孩子留下了敬畏和恐惧之感。张居正告诫神宗不能奢侈,去世后,有人告发其家财万贯,神宗皇帝得知后勃然大怒,言:朕自登基以来过着清苦寒酸的生活,张居正只是臣,却能奢华。故其去世后两个月,就抄其家,得金银百万两,后来没收其家产,得黄金万两,白银十万两。同时,也废除了张居正的改革。
当然,也有看法认为张居正用人偏差,是其身后“一败涂地”的重要原因。58岁那年痔疮复发,弥留之际,匆忙同意司礼太监冯保的建议,保举原礼部尚书潘晟入阁,此人未上任就遭弹劾。继任的张四维掌权后立即起用一批被张居正罢免的官员,首先攻击张居正的李植,就是其门下。
几次变法的经验教训
我国历史上的几次变法经验、教训众多,本文主要就改革本身谈些看法。
(一)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
魏国李悝变法持续了27年,后来没有继续下去,132年后魏国灭亡。躺在前期改革的功劳簿上不会让国家强大,而且可能随时落后挨打。王安石变法的中断,使得面临衰落和边境之患的宋朝在50年后的1126年降金,迁都杭州;张居正变法被废除之后的80年明朝彻底结束。
商鞅变法,个人被车裂,但变法的内容没有废除,秦国逐渐走向强大。楚国变法,吴起被射杀、车裂,变法内容也未废除,楚国也强大了好长时间。由此可见,切实有效的改革,会使国家强大、政权巩固。因此,要坚持改革不动摇,深化改革。不改革,死路一条。
(二)改革需要好的顶层设计,更需要有效、没有偏差地执行
王安石变法的失败在于对宋朝体制和机制的弊端了解不够,把握不准。均输法、青苗法算不上特别的创意,前人早已有之。但为什么遭遇了大多数人的反对?关键在于体制和机制出了问题,好的设计和制度不能得到有效地执行。
春秋战国时的改革成功,是因为不仅有了顶层设计,更是有效、没有偏差地执行,而且国君带头执行,以身作则。这是因为那个时代国家压力所导致,如果没有有效的执行,国家就会灭亡——被其他诸侯吞并。
(三)改革既要统一、协调思想,也要注意听取反对和批评意见
王安石的改革遭遇反对,张居正的变法死后被废,首先在于决策层和执行层的认识不统一,皇帝的心意反复。由此可见,改革要统一思想和认识,对于赞成和反对的意见都需要充分讨论,分析分歧和矛盾、问题所在,提出解决的具体措施,特别注意弥补和解决执行中存在的制度、机制缺陷问题。既要看形势和趋势,看国家和民族大局利益,也要看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协调认识分歧,化解利益矛盾。使改革不因人而立,不因人而废,能够持续、长久坚持下去。
王安石改革的中断和张居正改革被废,说明改革方案和政策设计、完善,要善于听取批评、反对意见,完善制度和政策,堵塞所存在的漏洞与不足,而不是简单地划分改革派、保守派,赞成派、反对派。即使都赞成,改革也未必成功,即使都反对,也未必能有期望的结果。
(四)利益制度改革的根本是建立起对权力使用和运行的有效约束制度
封建王朝更替的规律表明,改革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在于约束和制约权力,监督和检查权力,而不只是治民,更不必担心企业和市场会走偏。中国土壤环境下,权力和政策很容易被腐化,或者异化为谋取私利的手段、欺压和盘剥民众的利器,乃至成为实现个人野心的工具,最终导致民不聊生、官逼民反,出现朝代的更替。
改革能否成功,也在于需要进行充分的讨论,将改革的政策、方案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必须细致到操作程度,使自由裁量权缩减到最小,不能让个人利用法律法规的自由裁量权和权力谋取私利。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立法赋予民众和社会监督权、举报权,赋予民众权益法律保障权、诉讼权,防止公权侵犯私权,对公权力运行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法现象进行处罚和法律制裁。这是改革中的真正硬骨头。
(五)改革要为失去利益者寻找出路
春秋战国时的变法,符合了时代的潮流和未来趋势,秦统一中国之后,除皇权及其俸禄继续世袭和继承外,其他官僚的权位和俸禄不再继承。废冗官、举贤才的改革为历代王朝的帝王所重视。但是,站在当下,长远利益与短期利益、国家利益与个人团体利益、改革者和被改革者、得利者和失利者之间如何平衡利益得失,化解思想认识和价值观的矛盾和冲突,使影响改革的主要力量同心同德,推进和支持改革,是改革主导者必须要解决、处理好的问题。
作者为国家行政学院决策咨询部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