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球为之瞩目。
依法治国作为一种理念和愿景,已经被决策层多次提出,此次最令人耳目一新之处,在于落实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制度。
此次全会公报旗帜鲜明地提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并具体提出要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全会突出强调了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的首要重要性,并在制度层面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公报指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在具体操作层面,公报提出了一系列举措,如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以及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
由此,在立法层面,以人大为平台,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做主的统一得到了充分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接下来,人们有理由期待在党的领导下,能够建立以人大为主体的违宪审查机制,从而使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得到进一步的制度保障和技术支持。
在依法执政方面,公报提出了“权力清单”的理念,指出在履职层面,要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而在决策层面,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公报还提出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纠错问责机制。舆论普遍认为,在将制约、监督、纠错、问责落到实处的过程中,除了发挥党和上级行政机关的作用外,如何充分发挥各级人大作为制约、监督、纠错、问责的主体的作用,进而充分保障人民群众以人大为平台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监督、纠错、问责,还有待于进一步细化落实。
一段时间以来,党的领导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被扭曲为个别领导干部的一言堂,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被异化为个别领导干部的专权和弄权。此次全会公报以较多的笔墨针对“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为作出了明晰的规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执政,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此外,全会还从干部考核和选拔的角度提出,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
针对“权大还是法大”这一常年的“老大难问题”,全会也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除了缚住领导干部的“手”外,如何全方位厘清“政”与“法”的关系,避免行政权力尤其是同级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扰,公报也提出了具体的制度建设方向,即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此次四中全会还把法治进程中社会自治的重要性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公报指出,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舆论认为,这一方面宣示了管治与自治有机结合的现代国家治理精神,另一方面也汲取了中国传统社会的自治经验与理念,充分体现了对现代文明和传统文化两个资源的兼收并蓄。
依法治国重在落实,落实需要一系列制度、机制和具体举措的支撑。公报表明,此次四中全会将成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中一个重要的里程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