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九修:新规与争议

本文来源于 2014-11-03 14: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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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草案体现出三个方向:国家对死刑的控制和减少死刑的国际趋势趋同;尽量发挥刑法在规范公民行为、治理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调整刑责规制

文 《财经》记者 李恩树 | 编辑 yanqi

中国《刑法》启动第九次大修。2014年10月27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正式拉开修法帷幕。

《刑法》自1997年全面修订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共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刑法修正案。此次修法,距离上一次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已三年有余。

与以往修法不同,此次大修适逢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前后,《决定》精神对修法颇有影响。

考量到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近年来从官方到民间一直都有修法建言。中共十八大之后,尤其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81件修刑议案。

按照中共中央批准的立法规划安排,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同中央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部门研究沟通后,形成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据《财经》记者了解,草案共40余条,对《刑法》原有条文作出40多处修改。其中,草案继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减少了9个适用死刑的罪名,同时调整一些罪刑,降低入罪门槛从严处罚;除此之外,草案新认定了10余种新的犯罪行为,包括虚假诉讼犯罪、使用伪造身份证件犯罪、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等违背社会诚信规范的罪名;对于近年来广受关注的暴恐事件、肃贪反腐、网络犯罪等新旧问题,草案均有修改体现。

在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看来,草案体现出三个方向:国家对死刑的控制和减少死刑的国际趋势趋同;尽量发挥刑法在规范公民行为、治理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适应社会发展现实的需要,调整刑责规制。

关注此番修法的不少法学家认为,此次修法不及刑法修正案(八)所调整的幅度,但和以前的修正案特点一致,主要目的在于对新的犯罪类型予以规制,进一步细化刑法分则中的内容。

和每次修法类似,草案中个别罪名的修改引起争论。例如,草案增加规定编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的犯罪,引发对言论管理的讨论;在调整社会秩序方面,草案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部分法律学者担心可能出现对公民表达正当诉求进行限制的情形;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也面临律师界的一些争议。

此外,对修法的另一个建议在于,诸多接受采访的学者、律师认为,应建立一种更透明的修法民主渠道,将“封闭式立法”引向公开,如同《决定》所言,“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

减少死刑宽严相济

草案若通过,《刑法》将保留46个死刑罪名,对应中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每一次《刑法》修改,几乎都伴随着适用死刑罪名的讨论。现行《刑法》中适用死刑的罪名有55个,使得中国在国际上属于死刑罪名最多的国家之一,因此广受诟病。

2006年10月,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指导思想在死刑制度上体现为“保留死刑、限制死刑,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2014年开始的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也要求,完善死刑法律规定,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

按照这种精神,草案减少了9个死刑罪名,包括5个经济犯罪,即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2个社会管理秩序方面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2个军人违反职责罪,即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这一变动若获得通过,《刑法》将保留有46个死刑罪名,对应于中国一贯坚持的“既保留死刑,又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做法。

同时,对于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情况,草案提高了门槛——现行《刑法》规定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草案将“查证属实”修改为“情节恶劣”,意为只有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才会在最高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这反映了修改中‘刑罚轻缓化’的趋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秦前红说,“过去,《刑法》过多依赖死刑的震慑效果,但实际上却往往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死刑过多也饱受国际舆论的诟病。所以此次修改充分考虑到这些,一次减少9个死刑罪名的幅度还是很大的。这既顺应了国际潮流,也适应了中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上述9个罪名中,一些罪名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曾在司法实践中引起巨大争议。2009年的吴英案、2011年的曾成杰案都因涉及集资诈骗罪引发死刑存废争论。秦前红介绍,早年之所以将集资诈骗罪设为重刑,是立法者考虑到受害人众多,容易造成群体性事件及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来看,此项罪名并不适合用死刑处理,“此次修改将死刑从集资诈骗罪中去除,符合多数人的期待”。

在阮齐林看来,国家依赖死刑进行治理,并不是高效化、人性化的理想模式。以组织、强迫卖淫罪为例,该犯罪行为中,并没有特定的受害人,犯罪后果不是特别严重,给社会造成的损害也不易衡量,通过死刑来禁止卖淫嫖娼,显然并不合适,也不现实。“将过去严苛的刑罚减轻,这是趋势。”

“过去减少死刑罪名的实践经验,也成为立法者继续减少死刑罪名的考量之一。”秦前红说。据《法制日报》报道,刑法修正案(八)取消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后,国内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并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社会各方面对减少死刑罪名反应正面。

同时,草案也对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从严治理。比如,草案对为实施诈骗、销售违禁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信息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如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在网络空间传授犯罪方法、帮助他人犯罪的行为多发的情况,增加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近年来日益猖獗的互联网诈骗、制毒、赌博等犯罪行为,草案把打击此类犯罪的惩罚提前,把犯罪行为的预备行为和建立网络平台的行为当作犯罪行为来处理,降低了此类犯罪的门槛,便于有效打击犯罪,节省司法资源。”阮齐林说。

草案也修改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此外,2013年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此次《刑法》修改颇为注意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法律上的衔接。

劳教废止前,国家对恶行有三种处罚方式——治安处罚、劳动教养、刑事犯罪,劳教废止后,此前适合劳教的人群适用何种处罚方式一直存有争论。据阮齐林介绍,将通过提高治安处罚的门槛和降低刑事犯罪的门槛来分流此前适用劳教的人群。

比如,草案修改完善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情节特别严重行为的惩治力度,同时也对情节较轻的规定相应的刑罚。

新形势下新罪名

近年来频发的暴力恐怖事件,催生草案增加了诸多反恐罪名,网络犯罪在近几年的兴起,也促使《刑法》在互联网方面做出调整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对《刑法》作出调整,以适应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历次《刑法》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

近年来频发的暴力恐怖事件,催生草案增加了诸多反恐罪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公开表示,此次需要通过修改《刑法》解决的问题之一便是,“有必要从总体国家安全观出发,统筹考虑刑法与拟制定的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等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法律的衔接配套”。

举例而言,草案增加规定以制作资料、散发资料、发布信息、当面讲授等方式或者通过音频视频、信息网络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增加规定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网络犯罪在近几年的兴起,也促使《刑法》在互联网方面做出调整。

颇受关注的一个变化是,草案增加规定编造、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虚假的险情、疫情、警情、灾情的犯罪。

去年,在公安部的部署下,全国公安机关曾开展打击网络谣言专项行动。此次修改,被看作是对打击网络谣言的立法补充。不过,这也引发一些对言论管理尺度的隐忧,学界有担心此项罪名使用的扩大化和从严化。

此外,根据草案,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入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也可能将承担刑责。在过去的几年中,这两种情形都可找到相对应的大量案例。

随着当前反腐败的深入推进,草案也对贪污贿赂犯罪定罪标准做出了修改。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这个改动已经憋了十来年了。”阮齐林说,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是在1997年全面修改时作出。当时的物价水平和收入状况已经远远不满足于现状,连盗窃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情形也由最初的10万元调整到现在的30万元至50万元,但贪污贿赂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一直没有改动。

“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是反腐压力大,担心民众以为对惩治腐败放宽。”阮齐林说,“现在改成了弹性数额,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通过制定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从草案可以发现,此次修改加大了对行贿罪的处罚力度——在行贿犯罪行为的处罚中,普遍增加了财产刑,增加了“并处罚金”的表述;同时也严格了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

新的规制与争议

《决定》多次提到“国家治理体系”,此次修改也有体现,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显著变化

此次修法还增加了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证件的犯罪。草案将证件的范围扩大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证件,同时将买卖身份证件,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

这被阮齐林誉为“此次修法最具重要意义的变化”。他研究发现,如今伪造身份证件类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便是有旺盛的市场需求,打击买方市场才是治本之策。如同“醉驾入刑”的危险驾驶罪培养驾驶人的驾车习惯,也确实减少了交通事故的发生。把使用行为入罪会减少大量的围绕身份证件的欺诈案件,维护社会诚信体系,这将对未来的社会生活影响深远。

旨在打击买方市场的理念在此次修改中还有体现。草案修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收买妇女、儿童的行为一律作出犯罪评价。其中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将“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维护社会诚信体系为例,草案还增加了组织考试作弊等犯罪以及虚假诉讼犯罪,在阮齐林看来,这都是为了填补过去的法律空白,建立公民诚信的社会规范。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多次提到“国家治理体系”,此次修改也有体现,在社会治理和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了显著变化。

草案修改了危险驾驶罪,超员或超速客运以及违法运输危化品都将被纳入刑责;将多次抢夺的行为归入犯罪;将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被关注较多的是,在调整社会秩序的规范时,草案将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和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秦前红表示他注意到,现行《刑法》对此行为规定的犯罪主体不是特定个体,是多数人,但从草案来看,犯罪主体更多指向个人。一旦正式修改,很可能出现部分地方官员以此限制公民表达正当诉求,造成刑事责任过重、过滥地使用。

草案也对保障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作出相应规定。引起较多讨论的两点是,草案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草案修改扰乱法庭秩序罪,在原规定的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行为的基础上,将殴打诉讼参与人以及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

这两条罪名由于和刑事辩护律师执业息息相关,律师界也有不同的声音发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甫律师对《财经》记者表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相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应当治罪,但被泄露个人隐私、商业秘密者完全有权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并无国家权力干预的法理基础。在他看来,应该是完善民事立法加强对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保护,而不是无视民事立法不足却草率制定严苛的刑法。

对于藐视法庭犯罪,王甫认为,司法实践中并不能明确界定批评与侮辱、错误与诽谤之间的界限,既然涉及司法者,是侮辱还是诽谤基本又是司法者说了算。此规定或将带来恶性循环——检方枉法起诉,法官枉法裁判,律师等诉讼参与人以公开对抗,然后涉嫌侮辱、诽谤失去自由。

另外,阮齐林还认为,刑法未来的发展方向应该在规制、规范人的行为方面发挥作用。“过去,刑法是打击敌人的,一个原则是不要扩大打击面,于是很多行为都没有当作犯罪处理,只是作为治安违法行为,甚至不处理。现在时代发生变化,刑法要在培养公民的守法准则、行为规范上日益发挥作用。我觉得,将来对暴力行为要进一步降低定罪量刑的标准,要培养公民一个基本的准则——动用暴力是非法的,应该受到法律的深究和严惩。遗憾的是,在此次修改中,并未充分体现出这个原则。”

对历次修法的程序,秦前红认为,刑法是一种最严厉的惩罚,所以立法要体现民主性、公开性。以此次修法为例,现在立法太神秘,只在小范围内讨论,是一种封闭式立法,应该贯彻四中全会提到的“丰富立法形式”精神,开放讨论,了解民众愿望,让更多的专业人士参与其中。

编辑:yanqi
关键字: 刑法 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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