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中明确提出,要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要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
“新国十条”针对商业健康保险特别强调,“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各类医疗、疾病保险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
2014年8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确定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提出“用改革的办法调动社会力量,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形成合力,有助于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满足多层次健康需求,推进健康服务业发展、扩大就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
正如中国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在保监会召开的学习贯彻“新国十条”培训班的讲话所言,党中央和国务院高度重视保险业在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全局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保险业加快发展,已经从行业意愿上升到国家意志,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中的重要一环。而“新国十条”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所强调的商业健康保险,也将迎来快速发展的新时期。
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2009年国家实施新医改方针以来,国家卫生总费用的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尽管政府和社会的卫生支出近年来有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个人现金卫生支出部分仍超过了30%,而商业健康保险占卫生总费用融资的比例仅为3.5%左右。
在当前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程度有限的情况下,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中的作用仍留有广阔的领域。
我国的历史数据显示:在医疗资源有限、价格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时期,医疗费用的增长速度也远高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发达国家的经验会产生表明,单纯靠财政增长来负担医疗费用的增长是难以为继的。当政府的财政支出不足以保证提高全覆盖的社会医保水平时,政府会陷入欲罢不能的尴尬境地,对政府声誉和执政能力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国家基本医疗保障的发展必须遵循福利刚性和财政支出的可持续性原则。依据经济增长、人口老龄化、医疗科技进步等因素,建立费率的长期精算制度和财政预算制度,以确保财务的稳定性。其“基本”二字的特性任何时候都不容忽视。这也表明它不可能成为“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一个高效运转的社会保障体系应该是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合理组合,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行为的有机配合。
由政府承办的社会基本保障水平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其重点体现在社会公平,而应把在“基本”以外的需求交给商业保险,其补充功能、替代功能和服务功能不可或缺。
2012年以来,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也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其中,2012年,我国商业健康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增长率高达24.73%,扭转了健康险长期以来的发展颓势。
2013年,我国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为1123.5亿元,首度突破1000亿元,同比增长30.22%。2014年1月至8月,我国健康险业务原保险保费收入已经达到1112.72亿元,同比增长更是高达49.87%。
展望未来,笔者认为,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将获得新一轮的快速成长期,而其重点发展的领域,则在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产品。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服务能力的新挑战
“新国十条”提出,“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在公共服务领域充分运用市场化机制,积极探索推进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提升社会管理效率。按照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要求,做好受托承办工作,不断完善运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国务院常务会议亦指出,“要全面推进商业保险机构受托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目前这项制度试点已取得成效,要抓紧向全国推开。”
据《中国保险业社会责任白皮书》统计,截至2013年底,11家保险公司在全国25个省份144个统筹地区开展大病保险业务,覆盖城乡居民3.6亿人。根据保险公司年报,截至2013年,人保集团在22个省为95个地市约1.7亿居民提供大病保险服务,总保费规模超过人民币30亿元。截至2013年,中国人寿在辽宁、吉林等省市中标了76个城乡居民大病保险项目,保险业务收入达到25.14亿元。
笔者认为,商业保险提供经办管理服务,意义不仅在于减少政府事务性负担,更在于厘清政府职能和责任,提升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水平。
政府直接承担涉及公众利益的公共事务或行政化管理服务,政府自身将处于责任主体和利益相关人角色,形成了政府与公众的利益博弈和矛盾关系。
大力推进公共事务去行政化,积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将政府拉回到与公共利益一致性角色上来,更好地履行管理监督和利益协调职能。
保险公司经办大病保险,不单纯是保费收入和盈利的问题,保险公司通过和医保经办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衔接,将有效地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医疗数据积累不足的问题,有利于保险公司二次开发多样化的保险产品,同时利用经办服务,还可以极大地提升商业公司品牌效应。
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政府主导的原则下,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是一项重大体制机制创新。“保本微利”是经办大病保险的基本原则。承办公司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科学厘定精算费率,并建立风险调节基金等方式,对超额结余及政策性亏损建立相应的动态调整机制。
监管部门要对大病保险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规定,制定大病保险示范产品(条款),完善大病保险统计制度和财务独立核算规定。
保险行业协会应在规划大病保险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的同时,建立和完善行业大病保险信息平台,建立核心数据共享机制,严惩承办保险公司开展“价格大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确保大病风险经营的长期稳定性。
长期护理保险:创新的新市场
未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的趋势严重,据测算,2011年我国老年长期护理总费用预计为3464亿元,预计2030年将突破1万亿元,2050年将达到39682亿元。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深,特别是高龄老年人口的激增,我国老年失能护理费用将不断攀升。
从宏观层面来看,我国人口老龄化的显著特征在于“未富先老”,老龄化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物质储备不足。在基本养老保障水平较低的情况下,老年人却面临昂贵的失能护理费用支付压力,甚至造成因失能而贫困。而我国目前的社会医疗保险由于没有足够的资金、成熟的技术、丰富的经验和数据,短期之内,没有为老年人的护理费用提供全面社会保障的设想。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大力开发商业健康保险,应该顺应老龄化社会的需要,将老年长期护理保险打造成自己的健康险品牌产品。
从打造专业化护理保险的定位起步,建立专业化的经营主体、中介管理主体,甚至护理服务提供主体。
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作为新兴的险种,不同于一般的健康保险,突出表现在长期性、昂贵性。护理保险从投保人购买保险到被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的终止时间,时间间隔较长,通过长期护理保险吸引、积聚的保险资金,较长时间内将处于闲置状态,其资金运用功能最为显著。
国家应通过政策扶持,引导保险公司投资于护理领域,加速保险公司和护理机构的一体化进程,使得保险公司能有效控制护理机构所存在的道德风险,最大限度地降低长期护理成本,进而推进长期护理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发展的新契机
“新国十条”还提出:“研究完善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完善健康保险有关税收政策,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其目的在于鼓励健康保险的购买。
从表面上看,税收优惠政策会减少国家财政的即期收入,但实际上,随着商业保险规模的不断扩大,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替代和补充,就能有效缓解国家财政压力,提高税收补贴力度会增加健康险的覆盖率。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国家对商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和国家在社会保险上的直接财政投入,是可以进行效率比较的,并以此为参考,调整相关政策,引导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共同持续、稳定发展。
笔者认为,在确定税收优惠额度时,应注意将受益群体定位于中等收入阶层,防止出现高收入阶层的恶意避税导致的收入逆向分配不公平。同时应建立和完善保险产品与税务征缴系统的信息对接,简化行政管理流程,使得税优政策能方便落实。
在发达国家中,政府普遍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来调动商业健康险的发展。研究表明政策的制定和扶持的力度对提高商业健康险的覆盖有显著影响。
国际上,商业健康险主要分为团体(雇主)保险和个人(家庭)保险两种,大部分国家对这两种形式的保险都同时具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般而言,国际上采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分为两种,分别是税前列支和税后退税的形式。
税前列支的优惠形式,在具体操作上具有简单方便可运作性较强的优点,同时还可以节省税务管理成本,在发达国家中采用此种形式的国家较多。针对我国目前的实际国情和税收征缴体系,税前列支的这种形式相对来说较为合适。
尽管不同发达国家的医疗保障系统存在着结构性的差异(如美国是以商业健康险为最主要的保障形式,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险则是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的替代和补充,加拿大的商业健康险主要针对基本医疗保险没有覆盖的医疗服务部分等),但这些国家商业健康险的税收优惠政策,无一不带动了整个医疗保障系统的良性循环。
最后,需特别强调的是,“新国十条”对保险业未来发展提出了整体规划,特别强调保险与相关产业链的协调发展,使得保险不再是单纯的产品销售,而是国家宏观经济产业结构调整与优化的核心组成部分,甚至是某些产业链条建设的发起者和规划者,真正体现了现代服务业的理念。
比如,“新国十条”明确提出,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保险公司设立商业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革,能够打破现有健康保险的瓶颈。
长期以来,国内专门针对个人的健康保险产品发展迟缓,很大程度上因为我国以公立医院为主,保险公司难以对医疗机构施加影响力,从而促使医疗机构控制医疗成本。
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参与商业医疗机构或者参与公立医院改革,不仅有助于开发更加适合普通消费者的医疗保险产品,而且可以解决现有医疗不足的矛盾。
总之,保险业从传统简单的损失补偿单项职能,到今天的投资与保障的“双轮”驱动模式,再到未来的产业链条建设模式,应当说,这将是质的飞跃。
作者为南开大学卫生经济与医疗保障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