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财税体系重构提速

本文来源于 2014-12-01 12: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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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宏观政策组合可能会坚持以财税政策为核心和主导,货币政策将做配套跟进

文 《财经》记者 郑猛 杨中旭 | 编辑

即将召开的央经济工作会议,将部署新一年财税改革的思路。从目前社会各界围绕明年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政策的布局所达成的共识看,明年的宏观经济政策有望是积极稳健搭配,即积极的财政政策加稳健的货币政策。

明年宏观政策组合可能仍坚持以财税政策为核心和主导,同时货币政策做好配套跟进。从今年财政收支情况来看,1月-10月,全国财政收入比去年同期增加8.2%,增长率仅在个位数;此后两个月,受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存在、扩大“营改增”增加减税、去年收入基数逐步提高等因素影响,中央财政收入增长仍较困难,地方部分省份收入增幅有可能回落,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因此,财税专家认为,明年财税政策可能会在提高效率上下功夫。

新的财税改革启动

由于新预算法在2015年1月1日将实施,新的财税制度亦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在2016年1月1日搭建。无论是地方增量债务的举借,还是地方存量债务的消化,均已被置于改革的“手术台”。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的现代化”目标之后,财税体制改革成为各项改革的核心。财政部今年8月和9月拿出了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即国务院43号文)两份答卷,“债务肿瘤”的手术方案已经制定完毕。

新预算法和43号文对地方新增债务做出了详细规制。华夏新供给经济学研究院院长贾康表示,新框架下,增加了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正面表述和五个方面的限制性规定:一是限制主体,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是限制用途,举借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是限制规模,举借债务的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省级政府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是限制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五是控制风险,举借债务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上述五个方面的规制,将地方债务增量牢牢锁住,这将倒逼地方政府从经济建设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转型。

同时,增量和存量债务中的跨区域公益性债务,将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支出责任上移、事权与财权匹配的原则,直接转化为中央信用。人大宏观团队研究显示,从2012年中期开始,中央政府项目投资增速从-9.1%持续上升到2014年10月的10.4%,但地方政府投资却从23.1%下降到2014年10月16.2%。这无疑从根源上缓解了地方债务压力。

其他非公益性的债务,则被推向了市场。43号文提出,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公私合营,俗称PPP)。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为消除民资疑虑,发改委已在起草特许经营的相关立法文件,一位参与起草的人士透露,该文件已接近完成。

此前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称,目前中国政府性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有的地方也存在一定风险隐患,全面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是当前一项重要任务。改革总的要求是,疏堵结合,开明渠、堵暗道,加快建立规范合理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他表示,接下来要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即政府的“资产负债表”,同时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探索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

与此同时,中央层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完全露出真容之前,多个省份已纷纷出炉了地方财税改革的方案。

其中,广东省的总体方案列明五张改革“清单”,勾勒出广东率先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五大路径,涉及社会高度关注的消费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山东省则确定了24条财税体制改革新举措。

按地方财税改革思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造成地方的收入缺口,迫切需要理顺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

按照“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期间加快财税体制改革,就是要理顺各级政府间财政分配关系,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预算制度和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具体来说包括三个方面,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以及改革和完善税收制度。2015年,相关改革即将阶段性“收尾”。另外,中央《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下一步改革提出新的要求,2015年也成为承上启下的关键。

营改增仍是重头戏

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对《财经》记者表示,按照财政部的思路,新一轮财税改革将会分步推进,主要包括三大任务,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在税制改革方面,明年的最主要内容将是营改增。

营改增改革近年在全国范围也快速推进,已覆盖交通运输业、生产性服务业等多个领域,原本缴纳地方营业税的众多企业开始缴纳增值税,而营业税目前是地方的主体税种,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地方税收必然产生一大部分亏空。这部分亏空如何补充,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2012年起,上海开始实行营改增改革试点,近三年来改革不仅扩展到全国范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营改增改革要力争在“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目前尚未纳入的行业包括金融保险业、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生活性服务业等。

对此张斌说,这几个行业进行营改增操作更为复杂。生活性服务业营改增改革相对比较简单,然而该行业已经是最终的链条,营业税是否改为增值税进行抵扣意义不大。而金融保险业和房地产业征增值税除了在国际上遇到的同样问题之外,在中国还有额外的难题,包括中国特殊的建筑市场,以及企业结构等诸多问题。

中翰联合(北京)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王骏认为,改革不能半途而废,目前缴纳营业税的其他领域,将来肯定要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他对《财经》记者表示,接下来的营改增改革确实是深水区改革,其中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本来对地方税影响就很大,要考虑改革之后如何协调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金融保险业营改增的税制设计也面临难题,相关部门现在也未必有一个清晰的思路,一时不知如何改为好,可以先平移过来,暂用征营业税的方法征增值税。

接近财政部的权威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2015年建筑安装和房地产业营改增将会实施。

地方税体系重构

健全地方税体系如今已变得迫切。

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改为增值税后就成为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而地方只能拿25%。尽管为保护地方利益,当前的营改增改革仍将改后的增值税留给地方政府,但被中央拿走大头是迟早的事情。

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地税系统征收的地方税多为征收难度较大而收入规模较小的小税种,此次将占据收入大头的营业税也改为增值税共享,留给地方的税种就显得规模更小。

很多地方政府感到了压力。广东省财政部门表示,营改增后需要将具备相当规模、收入来源稳定、与产业发展关联度高的税种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体收入,以保障地方公共支出必需财力,还要结合中央税权下放,努力培育地方主体税源。作为消费大省,广东称可以将消费税培育成为该省的主体税种。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其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成品油、汽车和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1994年设立以来,消费税作为中央税一直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

消费税目前是中国的第四大税种,收入规模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公布的全国财政收入决算表,2013年国内消费税实现收入8231亿元,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比7.4%。

2013年,全国营业税收入为17233亿元。从收入规模来看,消费税划为地方税填补营改增后留下的亏空倒是比较合适,至少可以填补一大部分。

按照相关改革思路,消费税将进行进一步改革,并将作为地方税由地税部门征收。

对此王骏表示,消费税下一步的改革方向是改变征税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税务部门在生产环节征消费税面对的只是有限的厂家,而到消费环节征收面对的则是数量极多的纳税人,管理难度将大大增加。另外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基相通,一个税基涉及到的两种税本来是由国税部门一家管理,若变成国地税两家机构管理,征税成本必然增加。

张斌认为把消费税给地方是欠妥的。“烟酒油车”四项占消费税收入的比例非常高,1994年税制改革把消费税定为中央税有其原因,由于税交中央,地方发展烟、酒和油等产业就没有税收上的实际好处,可以避免恶性竞争,基于此,不能说现在只因为地方缺钱就把消费税交给地方。

消费税作为中央税由国税部门来征,也是成本最低的征管方式,而且税收形势不景气还提高一点消费税,而烟酒油企业大多为国企,调高税收也不会造成太多社会影响,因此也应该保留这样一种调节手段。

“从控烟的角度讲,如果把烟的消费税给地方,那到底还禁不禁烟?”张斌说,届时烟草消费越多地方收入越高,政府会失去控烟的动力。“烟酒油车”都属于限制消费品,因此要考虑由此带来的地方行为的变化。

11月28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对成品油等产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了调整,但此次只是对部分品目进行调整,并不涉及将其作为地方税的内容。接近财政部的前述权威人士表示,消费税将来改为地方税“很有可能”。

除消费税外,还有一种说法是新开一种零售税,作为省级政府的主要税种。据了解,零售税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设立,一种是把增值税在零售环节的税收切出来给地方,另一种方式是增值税100%给中央,但降低税率比如从17%降为13%,而4%的税率在零售环节开征零售税,总体税负不变。

对此张斌认为也不太妥当,批发和零售的边界越来越难以确定,电子商务也给征税带来极大挑战,另外还可能面临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对于已有多年征收经验的增值税,新设立零售税可能引发诸多问题,偷漏税在所难免。

“同样是这些收入,用增值税征收很方便就能收上来,现在就为给予地方新的主体税种而增加如此之高的成本,没有必要。”张斌说。

除了消费税的设想,广东省财政部门还提出,珠三角地区已经成为相当规模的城市群,房地产税有条件成为该省市县级的主体税种。

这里所说的房地产税,应该是泛指与房地产业联系紧密的几个地方税种,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2013年,这三种收入合计规模超过6500亿元。

而一般意义上人们认为,针对个人住房的房产税,更适合作为市县政府的主体税种。不过2011年起至今,上海和重庆两地已进行了近四年试点,收入规模极小,目前还看不出向全国其他地区推广的迹象。

前述接近财政部的人士表示,个人住房房产税改革目前没有新动向,短期内也不会有动作。

辽宁省财科所所长王振宇对《财经》记者表示,房产税需要一个培育过程,一时不会产生太多收入,因此作为市县的主体税种还有待时日。

王振宇说,有一种普遍认同的方法是将车购税作为地方税种,尽管收入不多,但至少可以弥补部分地方税亏空。2013年,全国车购税收入2596亿元。

把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收入,近年也有业内人士提出。对此张斌表示,受总部经济等因素影响,企业所得税给地方政府的难度很大,相对来说个税给地方还比较合适,虽然现在每年只有6000多亿元收入,但征税潜力巨大。不过个税将来将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收方式,由于人口的流动性增加,地方综合征收个税也将面临困难,很难完整掌握纳税人的收入信息。

央地税种新抉择

有人寄望于营改增后增值税调整中央和地方的分成比例,比如从现在的75%和25%改为五五分成。

张斌表示,这不符合当前的改革大势。要规范地方政府的行为,不能给过多征收大量增值税的投资动力。中央占有增值税的比例应该提得更高,最终改为完全的中央税。

“给予地方新的主体税种,到底要解决什么问题?”张斌提出,如果只是为解决钱的问题那很好办,只要从增值税中拿出50%,按常住人口数量给各省进行税收返还即可,这样做的成本非常低,即使按照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来分配也并不复杂。

可问题是,这样一来地方的税务部门就无事可做,四五十万地税“大军”的人员安置成为大问题。“不过反过来想,为了让地税局有活干就一定要给予新主体税种,增加如此之高的税收成本,孰轻孰重?”张斌表示。

他还认为,随着市场的统一和经济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税基是流动的,越来越多的税种不适合地税局来征收,甚至不适合作为地方税,最后可能只剩下房地产的税源不能动。

其实市场经济就是要求资源自由流动,资源流动得越快、越频繁,中央统一征税就越有优势,不管是掌握信息还是保障全国市场统一,地方越来越没有优势可言。中央层面越来越表现为收得多、花得少,地方则表现为收得少、花得多,这种差距要靠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来弥补,而不一定要为地方寻找新税种,这是国际惯例。“所以,需要建立的是一个透明、公平、公正的转移支付和税收返还体制。”张斌说。

另外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多年来也不断被提及,却不见任何进展。如果地方拥有一定的税收管理权,为地方设计主体税种的问题也就不会如此突出。

中国目前的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税种的设置权,不可能开征新税种,只能在中央规定的政策框架下,调整几个小税种的税率,税权非常有限。如果能打破中央对税种的“垄断”设置权,甚至税目的设置权,地方建设地方税体系的选择就会多很多。

比如企业所得税目前的税率为25%,中央和地方实行六四分成,如果地方拥有一定税权就可以分税率,如20%中央来收,地方征5%,一定时期内甚至可以不征,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此前曾表示,进一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主要是在保持中央与地方收入格局大体不变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将收入波动较大、具有较强再分配作用、税基分布不均衡、税基流动性较大的税种划为中央税,或中央分成比例多一些;将地方掌握信息比较充分、对本地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税基相对稳定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或地方分成比例多一些。收入划分调整后,地方形成的财力缺口由中央财政通过税收返还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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