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地方融资拉回表内

本文来源于 2014-12-08 11: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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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通过规定地方政府仅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及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的形式,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只能在严格约束下进行

文 马勇/文 | 编辑

自2008年中央政府出台举措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急剧扩大。由此带来的负债难持续质疑及债务危机暴露隐患,已经成为国内外产业资本及金融资本担忧整体中国经济走向的一个重点依据。今年10月,国办下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意见》(43号文)明确提出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此后财政部又出台了相关办法,明确对地方政府性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工作提出要求。

此次43号文下发表明,中央政府将不再是全部地方隐性或显性债务买单者,中央政府信用仅对合理的地方举债水平负有一定增信意愿,但与不合理的地方举债将坚决与之割裂,不再承担隐性担保或救助义务。

上述文件主要体现出高层对中央信用支出与地方融资再平衡的意图,即限制地方政府滥用中央政府信用,控制地方政府融资规模,真正实现地方政府预算硬性约束。此种再平衡是十八大以来经济领域最为重要的改革举措,将长期影响中国社会及经济前景,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 有助于引导公众对地方债务风险变化预期。地方债务问题是当期影响中国经济的最大风险因素之一,衍生出若干重要忧虑,诸如“部分地方政府是否会出现债务泡沫破裂”“部分地方GDP的驱动因素是否会发生重大变化”“中央财力对整体经济中的投资活动是否具有持续推动力”等,这些都是资本及企业家真正关注的核心问题,其变化将影响其资本配置策略及生产布局。

此次中央信用再平衡举措向公众传递一些积极信号:加强预算管理,通过规定地方政府仅能采取政府债券方式举债及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的形式,确保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只能在严格约束下进行,部分消除了公众对地方政府债务泡沫发展趋势的负面担忧,引导公众理性预期全国各地经济环境变化趋势,从而合理决策资源配置方式。

第二, 将负债从表外拉回表内有利于限制地方过度融资。地方融资平台负债端将不再新增政府信用,此举有利于限制地方政府过度融资。过去,包括银行贷款、信托、租赁融资等工具在内的融资渠道是地方融资平台主要的举债方式,此类债务普遍具有地方政府偿还责任或担保责任,部分属于地方政府的表外负债。此次禁止政府债务通过企业举借,实际上已经堵掉政府表外负债的一个重要端口,规范政府将严格施行负债表内化操作。

对于继续存续的融资平台,主要是通过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或专项债券来融资。未来融资平台公司将面临关闭、合并、转型共三种选择,预计部分基础较好平台将转型为一般地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或混合所有制企业,脱离融资平台公司的各种限制,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方式,以一般企业的平等身份参与地方经济建设。

第三, 债券融资方式更易于实现修明渠、堵暗道。根据43号文,地方政府举债采取债券方式,其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债务限额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常委会批准。过去几年,地方融资平台治理主要是通过“堵”的方式,即严格限制通过银行贷款为其提供增量融资。但很多暗道,如信托、租赁等方式应运而生,成为地方平台公司新债权人,地方负债整体规模不减反增,可见“堵”的治理方式效果不佳。

修明渠包括两个部分:国务院确定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和只准通过发行债券融资。通过确定债券融资限额,彻底锁定了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而且债券融资无论是公募或私募,较银行贷款或信托、租赁融资,都更易于统计和监控,有利于债务管理的透明化和可控性操作。

第四, 有助于反向增强中央政府自身实力。中央政府责任在于国家稳定及国家风险管控。通过限制地方政府无序融资行为,减轻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负债的或有责任,从而增强中央政府总体资产负债表质量。中央政府信用的更有规划、更有秩序使用,是为确保未来中央政府实力维持高水平买了一份保险,实际上也是为中国经济未来注入一针强心剂。中央政府未来的履责能力预期越强,经济体中的投资、消费行为就可能在一个更积极活跃的水平之上,这就是国家稳定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要价值所在。

作者为中国民生信托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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