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理财正位

本文来源于 2014-12-15 1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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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在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之后,为实现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的对接,缓释理财业务所积累的风险,《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理财产品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

文 《财经》记者 由曦 | 编辑 yanqi

12月4日,一则“银监会鼓励银行理财资金入股市”的消息给本已炙热的股票市场火上浇油。事后证明,这只不过是投资者的一厢情愿而已。他们误读了银监会12月1日下发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

此次误读影响之大足见银行理财业务的举足轻重。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04年,其在2009年以后迎来了狂飙突进的时代,在短短的五年时间规模从1万亿元蹿升至15万亿元。

应该说,理财产品为企业融资提供了便利,也为老百姓带来了高于银行存款的财产性收入,并在客观上推进了利率市场化进程,但与此同时,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资金池、非标业务、隐性担保、刚性兑付等质疑一直挥之不去。

如何引导理财业务走向正确发展道路,一直是摆在监管机构面前的难题。

经过两年多的酝酿后,银监会的理财业务新规于12月初草拟完毕,本着推动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的宗旨,《征求意见稿》对理财业务的定位、业务开展的原则、理财产品的分类、理财业务的运营管理、理财业务监管、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规定。在征求完商业银行的意见之后,银监会还将进行内部意见征求,并在近期最终公布实施。

光大银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张旭阳对《财经》记者表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监管当局引导银行理财业务回归代客资产管理本质的意图,体现了“风险可隔离、风险可计量、风险可承受”的原则,为银行理财未来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

回归本源

2005年,银监会曾出台《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此后银监会又陆续出台了26个关于理财业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但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暂行办法》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理财业务的发展现状。

重新规范银行理财业务渐渐成为监管机构和业界的共识。银监会创新部在2012年时酝酿起草新的《管理办法》,随后全国人大法工委将其列入督导修订的部门规章,2014年初,银监会在2014年全年工作会议上,提出把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治理体系改革确立为今年的两项主要推动事项。

在《管理办法》起草的过程中,监管机构与商业银行、律师、会计师和专家学者展开了多次座谈。监管机构希望避免出现系统性风险,强调银行在发展理财业务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对投资者保护提出要求。而银行则希望新规充分考虑到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具有可操作性。经过多番讨论后,各方逐步达成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的共识。

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直陈,目前,银行理财业务的最大问题在于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仍然是理财产品的主流,客户认为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即客户所得实际收益,银行具有“隐形担保”职责,应该“刚性兑付”;而银行认为按照协议约定,产品投资者应该“买者自负”。在双方都认为自己不是风险承担者的时候,一旦风险真正发生,可能会影响到银行的声誉和正常经营。

随着理财产品规模的扩大,这种“隐形担保”、“刚性兑付”的风险正在积累。

化解风险有赖于落实风险承担主体。银监会希望,一方面像保本产品这样实质由银行承担风险的,应计入银行表内核算,计提风险资产和拨备。另一方面,应通过加大银行发售预期收益率型产品的成本,推动银行改变目前理财产品主流形态,引导银行发行组合管理类的开放净值产品以及不存在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先有项目、再有资金),使得产品和收益真正过手给投资人。做到“卖者有责”基础上的“买者自负”。

破产隔离

在明确了银行理财业务是代客资产管理业务之后,为实现理财资金与实体经济直接对接,缓释理财业务所积累的风险,《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理财产品的独立性与破产隔离的法律效果。

《征求意见稿》规定,银行开展理财业务活动应当遵守“栅栏”原则,实现理财业务与信贷业务的分离,自营业务与代客业务的分离,银行理财业务与银行代销的第三方机构理财产品相分离;银行理财产品之间相分离;理财业务操作与银行其他业务操作相分离。

张旭阳认为,遵循“栅栏”原则,可以使资产管理业务和自营业务分开,不会因为“刚兑”,使得理财业务风险蔓延到表内,通过相对风险隔离,使得表内业务的风险不要蔓延到表外。

但他也指出,银监会虽然对破产隔离作了比较清晰的规定,但《管理办法》只是部门法规,如果想真正做到破产隔离、确立理财产品SPV地位的话,还需要商业银行法等上位法的修订。张旭阳希望,银行理财未来能够比照社团法人地位,以社团法人的资产承担责任。

允许理财产品单独设立账户,是确立其独立地位的基础。市场对于银监会鼓励理财资金入股市的解读,其实就是对理财产品可以开设独立证券账户规定的误解。事实上,交易所此前已经发布通知,允许理财产品开证券账户,此次银监会只是重申,但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则只限于债券、优先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

与证券账户相比,允许独立开设资金账户的规定更值得关注。资金账户是理财产品的主账户。交易所的证券账户、银行间市场的乙类户,都是交易账户,最后划转资金还是要靠资金账户。先前,银行的理财产品没有法律地位,因此不能独立开设资金账户,此次《管理办法》先是明确了理财产品的法律地位,然后又允许独立开户,达到了“去通道化”的目的。

转型阵痛

为使商业银行准确计量理财产品的风险,在《管理办法》中,银监会提出了对部分种类理财产品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入表、计提拨备的要求。对此,银监会在《征求意见稿》中表示,经测算,《管理办法》实施后虽然会给银行理财业务带来阵痛,但不会对银行理财业务造成重大影响,长远看利大于弊,且有利于银行理财向真正资产管理转型。

银监会指出,提高“非标”资产的监管要求对银行经营的影响有限,做好理财产品的转型有利于投资者理财习惯的改变,且不会造成理财市场大的波动。

银监会进一步解释道,首先预期收益率型产品中投资的“非标”资产回表核算等举措,并没有改变8号文“4%和35%”的“非标”资产投资规模上限,目前已投资的“非标”资产仍可继续存在。其次,净值型开放式理财产品投资的“非标”资产无需回表,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的“非标”资产也无须回表。再次,以目前存量“非标”资产共计2.8万亿元为基础,假设现有存量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假设其中10%可转变为无期限错配的项目融资类产品,60%可转换为净值型开放式产品,5%可通过理财直接融资工具和理财管理计划实现“非标”转为标准化资产的任务,则这三类资产可承接2.77万亿元的“非标”资产,须回表的资产只有300亿元左右。最后,对现有的存量“非标”资产进行产品转型,也会考虑给予一定的宽限期,允许原有部分“非标”资产自然到期结束,之前可不用回表和风险计提。

在短期对银行经营影响可控的情况下,市场更关注的是新政对于银行理财业务长远发展的促进,业界人士普遍认为,理财新规有助于推动银行向资产管理机构转型,扩大银行中间收入,摆脱消耗资本、单纯通过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

从欧美等国的经验来看,资产管理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与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大致相当,从这个角度看,国内银行理财市场还有很大发展空间。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10月末,银行理财产品存续已经超过15万亿元人民币,如此之大规模足以成为任何市场的重要买方,今年以来,其已经成为了信用债市场的最大买家,在9万多亿元的信用债市场存量中已经做到了“三分天下有其一”。

一位外资银行理财部门负责人说,金融最基本的职能就是风险资产的形成、管理和处置,在国家鼓励创业的大环境下,需要加强对一些创业型企业的支持,但是这些企业风险大,以前通过理财产品间接提供资金,是投资者收益封顶,银行收益亏损不封顶,这样银行的积极性就会下降,但是用资本市场的方式去做,银行收管理费,投资者自担风险,就会提高银行的参与度,增加投资者收益。

为了便利银行理财的多元性投资,新规开了很多正门。《管理办法》明确银行理财的主要产品类型包括结构性理财产品、开放式和封闭式净值产品、预期收益率产品、项目融资类产品、股权投资类产品、另类投资类产品以及其他创新产品,并对不同的产品有不同的监管和销售要求,总体来看,理财产品可投资范围非常之广。

与此同时,银监会希望通过提高预期收益率类型产品的监管合规成本,推动目前的预期收益率型产品向净值型产品转变。张旭阳说,开放的净值型产品可以做到风险可计量,并可以通过发行实现风险分散,这就为金融工具的风险传递提供了保障。

此外,《管理办法》还创设了理财直接融资工具。理财直接融资工具是指由商业银行作为发起管理人设立,直接以单一企业的债权融资为资金投向,在指定的登记托管机构统一托管、在合格的投资者之间公开交易、在银监会指定网站公开信息披露的标准化投资资产。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要求产品与项目对应、单独建账,这些将有利于将理财业务和信贷业务区隔、发展直接融资、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编辑:yanq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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