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 评
经过“长19世纪”(1789年—1914年)的范式沉淀与“短20世纪”(1914年—1991年)的范式对抗与调整,“美国宪法”重新具有了一种普遍主义的文明代表性与道德魅力,成为“历史终结”的依据与模板,构成了一个严格的宪政主义“规范世界”。与此世界对照而立的则是非西方文明的“转型世界”。这两个世界的价值与制度冲突既是文明冲突,又是全球化与现代化的命运冲突。
宪政发达国家的规范地位与转型国家的“尾随者”角色共同构成了一个整全但并不同质的宪法世界与宪法学世界。陈弘毅教授结集出版的《宪法学的世界》就是以中国乃至东亚宪政发展为基点所展开的两个世界的比较。本书收入作者最近十年的宪法学研究成果,区分为实践篇、理论篇和学术短篇,涵盖民国宪法史、新中国法制史、政治儒学、比较宪法、宪法思想史等诸多面向。
陈教授的宪法学写作有自身独特而一贯的风格:不是一般的法匠或专家之学,而接近于其书中所称的“综合法理学”;问题意识开放,理论回应性强,能够对十余年来中国宪法学界重大的制度争议及背景理论争议,进行实质性的内部跟进与论辩,展示其宽阔的自由主义宪法学基础和同情理解转型背景与条件的分析能力。
本书处理的宪法学主题相对宏大甚或分散,但内在理路仍清晰可辨。作者本于宪政主义的“规范世界”眺望和诊断转型宪政国家或地区的制度个案与思想状况,给出了比较宪法意义上的深度解读。书中多处花费大量篇幅处理法治与宪政的基本概念,突出了宪政作为西方政治现代性的统合性概念的地位。
本书实际上是两个宪法世界(发达/转型)的缩影,更由于其立足和浓缩于东亚特别是中国语境,而具有突出的比较意义。这种比较处于巨大的张力之中:一方面,作者对西方普遍主义的宪政理论坚信不疑,无论是思想史还是制度史的考辨,均致力于证明宪政乃“道德上的善”“世界潮流”,因而包含了一种普遍主义逻辑下的“历史终结论”;另一方面,作者对中国宪政转型的复杂性以及儒家思想的可取性均怀抱“同情的理解”,其对新中国法制史的考察可以为证。当然,基于作者的普遍主义宪政立场,转型命题和本土文化命题并不构成对宪政普遍性的规范性挑战,而毋宁是一个实践理性问题。
不过,无论是制度研判,还是思想文化比较,作者对中国宪法(学)世界的观察尚有一定欠缺或余地,对自由民主宪政之反思亦不充分。
中国宪法基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政党国家”模型,采纳的是复合代表制结构,在国家治理意义上则是成文宪法下的形式代表与规范化过程,基于程序政治观。对此,内地宪法学者已有一定的理论反思与建构,如国内政治宪法学者陈端洪的“双重代表制”和高全喜的“复合代表制”。
陈弘毅教授尽管在书中对高全喜的政治宪法观做出评判。于经验层面,作者主要集中于规范性的普选、司法审查与人权保护三个基点,而对于中国宪法中的党政关系、党内民主法治、行政主导等构成性的宪制原则与经验,缺乏深入系统的内在理解。这源于对普遍主义宪政观的持守,因而主要的工作被限定于“病体诊断”而不是“药方检讨”。
实际上不仅在“发达/转型”之间存在宪法学的两个世界,在所谓西方“规范世界”内部亦存在两个世界。西方宪政主要是其现代性的成果,但两次世界大战以及“二战”之后西方民主参与、社会团结与公民道德的滑坡以及日益加剧的社会权利冲突,不断提示着这一简约、美化之规范世界的疮孔,由此而有西方推崇美德政体的新保守主义的兴起以及批判法学运动。
尽管西方世界的自我反动和调整尚不足以颠覆现代性范式本身,但这些理论动向和政治潮流不仅直接输出并影响了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的政治心智与宪政进程,更引发了类似“中国模式”这样的思辨性话语。放宽我们的宪法视界,自由民主宪政尽管是“道德上的善”以及“对充满苦难的生活经验的批判和总结”,但并不是唯一的或至高的善,亦不是完备无缺的苦难解决方案。
于自由民主宪政而言,不仅发展中国家需要基于自身文明基础和政法传统进行创造性建构,甚至西方发达国家亦需对单薄的现代性架构予以古典性深化与修补。因此,所谓宪政转型便不是点到点的、进化论与终结论式的全盘移植和机械模仿,而是人类不同族群共同致力的原理共通、相互补充、辩证发展的思想与秩序整合过程。
作者为北航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
《宪法学的世界》,陈弘毅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